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任職培訓大綱(試行)》的通知

索 引 號:

717823004/2014-00011

分 類: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 廳發文

發布單位:

調解仲裁管理司

發文日期:

2014年01月07日

名 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任職培訓大綱(試行)》的通知

文 號:

人社廳發〔2013〕127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任職培訓大綱(試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調解仲裁管理司
  • 時間:2014年01月07日
索引,前言,規定,

索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前言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是具有一定的法學基礎,熟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知識,掌握仲裁理論和技能,把握仲裁工作規律和特點的專業性人才。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建設,提升調解仲裁服務社會能力,關鍵在於培養造就一支專業化水平較高的調解仲裁隊伍。針對當前部分仲裁員業務素質和辦案能力還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狀況,我們組織制定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任職培訓大綱(試行)》(以下簡稱《培訓大綱》)。《培訓大綱》規定了仲裁員履職所必須掌握的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基礎理論、基本知識、相關專業知識以及必須具備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是仲裁員聘前培訓的主要依據和業務培訓的基本依據。

規定

加強培訓是提高調解仲裁隊伍專業化水平的有效途徑,制定實施培訓大綱是增強培訓工作規範性、有效性及針對性的重要舉措。各地要把培訓工作作為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建設的重要措施,擺到重要位置。在仲裁員聘前培訓中一定要按綱施訓,夯實仲裁員基本功;在業務培訓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新頒布的法律法規、仲裁實操技能等內容。要保證仲裁員培訓時間,每名仲裁員每年脫產培訓時間應不低於40學時。
現將《培訓大綱》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各地在貫徹實施《培訓大綱》及培訓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饋給部調解仲裁管理司。
附屬檔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任職培訓大綱(試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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