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13年5月13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3年5月13日
  • 發布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 檔案號:人社廳發〔2013〕51號
  • 意義:推動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人社廳發〔2013〕5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2010-2020年)》和《國家高技能人才振興計畫實施方案》,進一步加強對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的規範管理,推動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我們起草了《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3年5月13日
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以下簡稱“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管理,確保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技能大師是指某一行業(領域)技能拔尖、技藝精湛並具有較強創新創造能力和社會影響力的高技能人才。
本辦法所指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是依據申報條件要求,經各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評審推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複審確定的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指項目資金包括中央財政支持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的補助資金、地方政府安排的配套資金及行業企業支持資金、自籌資金等。
第三條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要與區域經濟發展密切結合,主要圍繞十大振興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和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行業(領域)組織實施。
第四條技能大師工作室主要依託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部分在技能含量較高的行業和大中型企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傳統技能、民間絕技的技能大師建設。可建在企業或公共職業技能實訓基地。
第五條技能大師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業、行業職工及相關人員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活動,將技術技能革新成果和絕技絕活加以推廣。
第二章項目申報與評審
第六條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技能大師的條件。技能大師應當是某一行業(領域)技能拔尖、技藝精湛並具有較強創新創造能力和社會影響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帶徒傳技方面經驗豐富,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時,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獲得中華技能大獎稱號;
2.獲得全國技術能手稱號或具有技師以上技能水平,積極開展技術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響的發明創造,並產生較大的經濟效益;
3.具有一定的絕技絕活,並在積極挖掘和傳承傳統工藝上作出較大貢獻。
(二)依託企業建立工作室,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有符合條件的技能大師;技能人才比較密集;高度重視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養、評價、選拔、使用和激勵政策制度;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用於高技能人才培養、交流等方面的費用不低於50%,能夠為技能大師工作室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以及包括場所、設備在內的必要工作條件。
(三)依託公共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立技能大師工作室,公共職業技能實訓基地應當具備的條件:
有符合條件的技能大師;高度重視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政策措施;能夠為技能大師工作室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以及包括場所、設備在內的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七條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評審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下發工作通知,明確申報條件、名額及有關要求。
(二)地方評審推薦。各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嚴格審核把關,按照名額、條件要求評審確定項目候選單位,並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報送有關材料,包括:
1.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關於技能大師工作室項目評審結果報告。
2.項目候選單位提交的相關材料:
(1)技能大師工作室申報表。
(2)申報報告。申報技能大師工作室職業(工種)、技能大師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現有優勢、技能大師簡介、技能大師工作室計畫目標等。
(3)技能大師工作室所依託的企業或公共職業技能實訓基地有關情況說明。包括加快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政策措施,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用於高技能人才培養、交流等方面的費用不低於50%的證明材料,能夠為技能大師工作室提供資金支持以及場所、設備等工作條件的情況說明。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檔案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複印件。
(5)技能大師候選人的身份證、中華技能大獎或全國技術能手獲獎證書及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部門組織複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對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候選單位進行複審,確定技能大師工作室項目單位。
第三章項目資金使用範圍
第八條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培訓用品購置、技能交流推廣等費用。地方政府要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對技能大師工作室技術技能創新研發等活動給予補助,所需資金從地方政府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行業、企業或公共職業技能實訓基地為工作室提供辦公場所、實訓設備等必要的工作條件,並安排技能大師帶徒津貼、研究(攻關)項目補貼以及日常工作經費等。
第九條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單位要做好以下項目資金管理工作:
(一)嚴格實行項目管理,完善項目經費管理制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二)技能大師工作室項目單位要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項目產出與評估
第十條技能大師工作室應形成以下項目產出:
(一)技能大師工作室具備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定期開展活動;
(二)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師工作室制度、辦法,規範運作;
(三)通過傳、幫、帶,使技藝技能得到傳承,年均為企業或社會培養8個以上青年技術技能骨幹;
(四)將創新成果、絕技絕活、具有特色的生產操作法及時總結推廣。
(五)積極開展技術革新並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
第十一條各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單位的日常指導和管理,健全考核、檢查和監督制度,定期對技能大師工作室的建設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和評估,對項目運行存在的問題要限期整改,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第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會同財政部,定期對技能大師工作室運行情況進行檢查,並按照項目產出要求,對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分階段評估。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各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項目實施管理辦法及細則。
第十四條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資金的撥付、使用、管理和監督等,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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