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的授權制定。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6次部務會議通過,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10年12月31日發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
- 發布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發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
- 實施日期:2011年1月1日
發布信息
部 長 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的授權制定。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6次部務會議通過,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10年12月31日發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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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第二條明確,招用農民工並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條規定所稱的農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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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築、服務、礦山等行業中難以直接按照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企業,按照《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人社部令第10號)規定執行。第九條 縣級以上...
第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保障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第五條 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