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發布文號是成府發[1996]45號,生效日期是1996-04-0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105
- 發布文號:成府發[1996]45號
- 生效日期:1996-04-01
通知
【發布文號】成府發[1996]45號
【發布日期】1996-03-19
【生效日期】1996-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府發〔1996〕45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從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九日
全文
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員工不適用本辦法。
企業與職工依法簽訂的勞動契約,應當明確規定企業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職工發生工傷時,企業應當及時進行救治。
企業和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提供工傷保險待遇。
市和區(市)、縣社會保險機構負責辦理工傷保險業務。
(一)從事本企業日常生產、工作或本企業負責人臨時指定與生產、工作有直接關係的任務的;
(二)經本企業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企業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因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搶險、救災、救人、同犯罪分子作鬥爭,造成傷、亡的;
(四)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危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職業病種類、名稱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確定;
(五)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六)因公出差期間,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造成傷害的,因公出差期間失蹤或突發疾病造成死亡的;
(七)在本企業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傷害的,因在生產、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致殘程度達到一級至四級的;
(八)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內和必經路線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或致殘程度達到一級至四級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死亡的三日內;
(二)重傷的七日內;
(三)職業病和輕傷的十五日內。
(一)自殺;
(二)參與鬥毆;
(三)酗酒;
(四)無證或酒後駕駛機動車輛;
(五)犯罪;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致殘程度達到一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其醫療期內符合國家規定的醫藥費、相當於因公出差補貼三分之二的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其中本辦法第六條第(七)項或第(八)項規定的情形,本人負擔醫藥費的3%,不享受住院一伙食補助費。
(二)因醫療條件所限,經批准轉往屬地以外住院治療的,交通費、途中補助費、食宿費等,由工傷職工所在企業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醫療期內,由工傷職工所在企業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當年月平均工資和補貼的工傷津貼。工傷醫療期滿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工傷津貼,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傷殘待遇。
(四)醫療期內,企業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
(五)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醫療期內的待遇按本條規定執行。
(一)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為:二十二、二十、十八、十六個月的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按本市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由社會保險機構分別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90%、85%、80%、75%的傷殘退休金。
(三)按照完全護理依賴(A級)、大部分護理依賴(B級)、部分護理依賴(C級)三種程度,由社會保險機構分別按月發給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50%、40%、30%的護理費。
(四)易地安家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二個月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安家補助費,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車船費、住宿費和途中一伙食補助費。
(一)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為:十四、十二個月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安排或適應工作有困難的,由企業分別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發給70%、65%的生活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基本養老金。
(一)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為:十、八、六、四個月的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本人自願自謀職業並經企業同意的,可解除勞動契約,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十五、十二、九、六個月的本企業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一)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三十六個月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喪葬補助費,標準為六個月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撫恤金,直至失去供養條件時為止。
(一)礦山、井下、開採、生產及儲備裝卸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企業為2%;
(二)冶煉、鋼鐵、建築、安裝、建材、交通、運輸、化工、鐵路企業為1.3%;
(三)機械、電力、農林、水利、地質、勘探、石油、旅遊企業為1.1%;
(四)輕工、紡織、電子、儀表、醫藥、郵電、通訊、糧油(加工)企業為0.9%;
(五)商業、貿易、服務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為0.6%。
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由市勞動局提出調整徵收比例的方案,經市社會保障委員會同意後施行。
工傷保險費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委託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以工資序列代為扣繳,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工傷保險基金專戶,並按同期居民儲蓄利率計息,利息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和工會、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對工傷保險基金的徵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鑑定委員會的工作機構設在同級勞動部門的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勞動鑑定的日常工作。
(一)拒絕辦理企業工傷保險的;
(二)擅自增加或減少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比例,以及隨意減、緩、免企業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
(三)無故延期支付、少發或不發以及隨意增發工傷保險待遇的;
(四)貪污、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
(五)違反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規定,造成嚴重損失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一)不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的;
(二)在勞動契約中不明確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以及在職工工傷、職業病醫療期間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的;
(三)瞞報工傷與職業病情況,以及少報職工人數的。
當事人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申請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複審,並作出終結鑑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