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38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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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於2005年6月23日頒布,2005年8月1日實施。總計九章五十五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
  • 頒布部門:國務院,中央軍委
  • 頒布文號: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 第438號 
  • 頒布時間:2005年6月23日
  • 實施時間:2005年8月1日
頒布信息,法規內容,名稱,章節,條例修訂,檔案解讀,

頒布信息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 第438號 現公布《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 溫家寶
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規內容

名稱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

章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利用社會人才資源為軍隊建設服務,規範文職人員的聘用和管理,建設高素質的文職人員隊伍,適應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文職人員,是指按照規定的編制聘用到軍隊工作,履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同類崗位相應職責的非現役人員。
第三條文職人員實行聘用制度,享有本條例規定的權利,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義務。
第四條文職人員的聘用和管理,應當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主管全軍的文職人員工作;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負責本單位的文職人員工作。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文職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政治生活,獲得政治榮譽和精神、物質獎勵;
(二)取得工作報酬,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障;
(三)獲得履行崗位職責必需的工作條件;
(四)非因規定事由、未經規定程式不被解除聘用契約或者懲處;
(五)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契約;
(六)按照規定申請人事爭議處理。
第七條文職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祖國,忠於中國共產黨,努力為軍隊建設服務;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軍隊的有關規章制度;
(三)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遵守紀律,保守秘密;
(四)履行聘用契約,根據軍隊需要參加作戰、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處置突發事件;
(五)團結協作,勤奮敬業,恪守職業道德;
(六)學習和掌握履行崗位職責所需要的科學文化和專業知識,提高實際工作能力。
第三章 聘用範圍和崗位設定
第八條軍級以上機關和駐邊遠艱苦地區以外的非作戰部隊(以下統稱聘用單位)的教學、科研、工程、衛生、文體、圖書、檔案等專業技術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務和服務保障等非專業技術崗位,可以聘用文職人員。
文職人員按照聘用的崗位,分為專業技術文職人員和非專業技術文職人員。
第九條全軍文職人員的編制員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聘用單位文職人員的編制及其調整,由軍隊組織編制主管機關按照組織編制管理許可權確定。
第十條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設定:
(一)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分為:初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和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二)非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由低到高分為:六級職員崗位、五級職員崗位、四級職員崗位、三級職員崗位和二級職員崗位。
非專業技術崗位各等級,分別與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同類崗位人員的相應職務等級相對應。
第十一條文職人員崗位的名稱、數量和等級,按照規定的編制執行。
第四章 聘用條件
第十二條文職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
(二)符合聘用崗位的職責要求和相應的資格條件;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但是,對從事護理、藝術、體育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學歷要求可以適當放寬;
(四)身體健康。
文職人員崗位的資格條件,參照同類崗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的專業技術資格或者任職資格條件執行。
文職人員的身體條件,參照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文職人員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齡分別為:
(一)聘用到初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六級職員、五級職員崗位的,35歲;
(二)聘用到中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四級職員、三級職員崗位的,40歲;
(三)聘用到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二級職員崗位的,45歲。
第十四條文職人員的最高工作年齡分別為:
(一)初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六級職員、五級職員崗位的,40歲;
(二)中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四級職員、三級職員崗位的,45歲;
(三)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二級職員崗位的,男60歲,女55歲;其中在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因工作需要,經軍區級單位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最高工作年齡。
第五章 聘用關係的建立
第十五條文職人員崗位出現缺額時,除涉密崗位以外,應當實行公開招聘。
第十六條聘用單位應當成立由聘用單位的政治機關負責人、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和專家組成的文職人員招聘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應聘人員的審查、考核和評審等工作。
第十七條招聘文職人員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公布招聘崗位、崗位資格條件和待遇;
(二)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對應聘人員進行初審;
(三)對初審合格的,進行專業理論、技能和相關科學文化知識的考試、考查,對擬聘用到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二級職員崗位的,還應當組織答辯和評審;
(四)對考試、考查或者答辯、評審合格的,進行政治條件審查和體檢;
(五)擇優提出初選人員名單;
(六)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審批;
(七)與被批准的應聘人員訂立聘用契約。
第十八條聘用文職人員按照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聘用到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六級職員、五級職員崗位的,由團級單位審批;
(二)聘用到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四級職員崗位的,由師級單位審批;
(三)聘用到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和三級職員崗位的,由軍級單位審批;其中聘用到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且契約期限需要訂立至本級崗位最高工作年齡的,由軍區級單位審批;
(四)聘用到二級職員崗位的,由軍區級單位審批。
第十九條聘用契約包括下列內容:
(一)契約期限;
(二)崗位名稱和等級;
(三)崗位職責;
(四)崗位紀律;
(五)崗位工作條件;
(六)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障;
(七)變更、順延、續訂、終止和解除契約的條件;
(八)違反契約的責任;
(九)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聘用契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聘用契約一式三份,分別由文職人員、聘用單位和批准單位保存。
第二十條聘用契約的期限分別為:
(一)初級、中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六級職員、五級職員、四級職員和三級職員崗位的,1年至3年;
(二)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和二級職員崗位的,1年至4年。
從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中聘用的文職人員的契約期限,有見習期的6年,沒有見習期的5年。
首次聘用為文職人員的,應當有1個月至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計入聘用契約期限;有見習期的,試用期計入見習期。
第二十一條聘用契約期滿,凡崗位需要、考核合格且文職人員年齡距本級崗位最高工作年齡尚餘1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請的,聘用單位可以與其續訂聘用契約。
第二十二在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二級職員崗位工作的文職人員,被同一單位連續聘用滿10年,且男滿50歲、女滿45,本人提出申請,考核合格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續訂期限至本級崗位最高工作年齡的契約。
第二十三條文職人員與聘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聘用到財務、物資管理等崗位,也不得聘用到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
招聘工作委員會成員從事招聘工作,遇有與自己有前款規定的親屬關係的人員時,應當迴避。
第六章 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聘用單位應當根據軍隊政治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文職人員的特點,對文職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提高文職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
第二十五條聘用單位應當根據文職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工作需要,對文職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在職培訓和軍事訓練。
軍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專業對口、訓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組織文職人員的專業培訓。
第二十六條聘用單位應當依據聘用契約和軍隊有關規定,對文職人員的德、能、勤、績、廉、體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文職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作為年度考核的基礎。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考核結果作為文職人員調整工資待遇、獎懲和續聘、解聘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聘用單位和上級機關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文職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對違反軍隊紀律的文職人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文職人員的獎勵和處分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規定。
第二十八條文職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文職人員在軍隊聘用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在聘用契約終止或者解除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條文職人員科技、教學等成果的申報、評審,以及優秀人才的選拔、表彰,參照國家和軍隊關於現役軍官和文職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文職人員參加作戰、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處置突發事件時,應當著制式服裝,佩帶符號標誌。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後勤部規定。
第三十一條聘用單位應當根據軍隊的有關規定和文職人員的崗位要求,做好文職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條軍隊各級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文職人員聘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監督檢查。對聘用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聘用文職人員或者侵害文職人員權益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第三十三條聘用單位可以委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代理文職人員的人事行政關係及檔案管理等有關事宜。
第三十四條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因履行聘用契約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聘用單位的上一級單位申請調解。不願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聘用單位所在地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障
第三十五條文職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根據聘用崗位、工作任務和實際貢獻,參照事業單位同類崗位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適時調整。對緊缺專業人員和優秀人才,工資適當從優。
第三十六條文職人員的住房實行社會化、貨幣化保障。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房租補貼,按照聘用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住房補貼、房租補貼隨工資發放。文職人員購買當地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軍隊人員住房社會化的有關規定辦理。
聘用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條件,在聘用期間向住房確有困難的文職人員出租集體宿舍或者個人宿舍。
第三十七條文職人員的工作用車、休假、探親辦法和差旅費標準,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規定。
第三十八條戶口不在聘用單位所在地的文職人員落戶及其配偶子女隨遷,按照國家和聘用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聘用單位及其文職人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聘用單位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文職人員建立補充保險。
聘用單位及其文職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人事部門規定。
第四十條文職人員參加作戰、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處置突發事件期間的生活待遇和醫療保障,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文職人員因執行上述任務和軍事勤務傷亡的撫恤,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文職人員在軍隊單位聘用的時間,計入其工作年限(工齡)。
第八章 聘用關係的終止和解除
第四十二條文職人員聘用契約終止的,聘用單位應當報有審批許可權的機關備案;解除文職人員聘用契約的,應當按照聘用文職人員的審批許可權審批。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契約即行終止:
(一)契約期滿且不再續聘的;
(二)文職人員達到本級崗位最高工作年齡的;
(三)雙方約定的契約終止條件出現的。
聘用契約期限已滿,文職人員參加作戰、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處置突發事件尚未結束的,聘用契約期限順延至任務結束。
第四十四條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契約;其中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契約的對被解聘人員給予經濟補償。
第四十五條文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契約,不給予經濟補償:
(一)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崗位要求的;
(二)嚴重違反軍隊紀律或者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工作失職,對聘用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契約,並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文職人員:
(一)文職人員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二)文職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三)聘用單位移防或者被縮編、撤銷,致使聘用契約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條
文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解除聘用契約:
(一)在文職人員崗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的;
(二)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性文職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職人員可以解除聘用契約: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依法服現役的;
(三)聘用單位未按照聘用契約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第四十九條除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文職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契約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應當繼續履行聘用契約;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契約仍未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文職人員可以解除聘用契約。
從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中聘用的文職人員,契約期限未滿的,不得依照前款規定解除聘用契約。
第五十條文職人員參加作戰、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處置突發事件期間,不得單方面解除聘用契約。
第五十一條涉密崗位文職人員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契約後的流動,執行國家和軍隊有關涉密人員管理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文職人員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契約後,與原聘用單位的關係即行終止,原聘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人事行政、檔案和社會保險等關係的轉移手續。
第五十三條文職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同類崗位人員退休條件的,辦理退休手續,退休後的管理服務和生活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文職人員,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修訂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
(2005年6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38號公布2017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89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文職人員管理,保障文職人員合法權益,在軍事人力資源領域貫徹軍民融合發展戰略,建設高素質文職人員隊伍,促進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文職人員,是指在軍民通用、非直接參與作戰且社會化保障不宜承擔的軍隊編制崗位從事管理工作和專業技術工作的非現役人員,是軍隊人員的組成部分。
文職人員在軍隊和社會生活中,依法享有國家工作人員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 文職人員的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方針,依照法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四條 軍隊對文職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五條 軍隊建立與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制度相銜接、具有比較優勢的文職人員管理、保障制度和機制。
第六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負責全軍的文職人員管理工作,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工作部門負責本單位的文職人員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家和軍隊依法保障文職人員的合法權益,鼓勵文職人員長期、穩定地為軍隊建設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軍事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文職人員的教育培訓、戶籍、社會保障、人力資源管理、撫恤優待等工作,為文職人員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
第八條 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文職人員,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授予相應榮譽。
對違反軍隊紀律的文職人員,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章 基本條件、義務和權利
第九條 文職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
(三)符合軍隊招錄聘用文職人員的政治條件;
(四)符合崗位要求的資格條件;
(五)身體和心理健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文職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祖國,忠於中國共產黨,努力為軍隊建設服務;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章制度;
(三)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遵守紀律,保守秘密;
(四)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團結協作,勤奮敬業,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六)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科學文化和專業知識,提高職業能力;
(七)根據需要,參加軍事訓練和非戰爭軍事行動,承擔相應的作戰支援保障任務,依法服現役;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文職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政治榮譽、表彰、獎勵;
(二)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撫恤優待和社會保障;
(三)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四)參加培訓;
(五)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低崗位等級、辭退、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契約、處分等;
(六)申請辭職或者解除聘用契約,申請人事爭議處理,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崗位設定
第十二條 軍隊文職人員崗位的編制員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
文職人員崗位的編制及其調整,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辦理。
第十三條 軍隊建立文職人員崗位管理制度,對文職人員崗位實行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
第十四條 文職人員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兩種類別。
管理崗位是指擔負領導職責或者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
專業技術崗位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和專業技能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專業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
第十五條 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設定:
(一)管理崗位由高到低分為九個等級,即部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
(二)專業技術崗位分為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由高到低設一級至十三級。
第四章 招錄聘用
第十六條 軍隊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直接引進和現役軍人轉改相結合的文職人員招錄聘用制度。
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文職人員,適用於新招錄聘用科級正職以下管理崗位的文職人員,以及中級以下專業技術崗位的文職人員。
直接引進文職人員,適用於選拔高層次人才和特殊專業人才。
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適用於選拔符合退役條件且擬作退役安置的現役軍人。
第十七條 文職人員首次招錄聘用的最高年齡分別為:
(一)局級副職以上或者專業技術七級以上崗位的,50周歲;
(二)處級正職至科級正職或者專業技術八級至專業技術十級崗位的,45周歲;
(三)科級副職以下或者專業技術十一級以下崗位的,35周歲。
第十八條 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文職人員,一般按照制定計畫、發布信息、資格審查、統一考試、面試體檢、政治考核、結果公示、審批備案的程式進行。考試工作由全軍統一組織實施。
直接引進文職人員和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的程式,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應當履行退役安置程式,由國家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和直接引進文職人員,由戰區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批;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文職人員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二十條 對批准招錄聘用的文職人員,根據軍隊有關規定實行委任制或者聘用制。
對實行聘用制的文職人員,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聘用契約。聘用契約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一條 文職人員招錄聘用結果,應當逐級上報至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備案。
第五章 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 軍隊根據文職人員履行職責、改善知識結構和提高職業能力需要,對文職人員實施分級分類培訓。
第二十三條 文職人員的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在崗培訓、專業培訓和任務培訓。
文職人員應當接受軍事職業教育。
第二十四條 文職人員培訓納入軍隊人員培訓體系統一組織實施。
軍隊可以利用國家和社會資源,對文職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第二十五條 對文職人員的考核,應當根據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體。
第二十六條 文職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試用期的文職人員,應當組織試用期考核。晉升領導職務的文職人員,應當組織任職前考核。
第二十七條 文職人員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組織實施,一般按照個人述職、民主測評、個別談話、專家評議、績效分析、綜合評定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 文職人員年度考核和任職前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試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
第二十九條 文職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實行登記管理。
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作為文職人員職務任免、崗位等級調整、工資待遇確定、獎懲實施、續聘競聘和辭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據。
第六章 職務任免
第三十條 文職人員崗位確定和調整、辭職、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按照軍隊規定的程式辦理。
文職人員職務的任免許可權:
(一)部級副職崗位,專業技術一級至專業技術三級崗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審批;
(二)局級正職至處級正職崗位,專業技術四級至專業技術七級崗位,由戰區級單位審批;
(三)處級副職和科級正職崗位,專業技術八級至專業技術十級崗位,由軍級單位審批;
(四)科級副職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一級以下崗位,由師、旅級單位審批。
第三十一條 文職人員任職應當在規定的崗位編制標準內進行,並有相應的崗位空缺。
第三十二條 文職人員調整任職、辭職辭退、終止和解除聘用契約、退休、受到開除處分的,原職務自行免除。
第三十三條 因工作需要,文職人員可以在用人單位內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以在本專業領域跨用人單位交流使用。
第七章 崗位等級調整
第三十四條 文職人員晉升崗位等級,應當達到最低任職年限、具備相應資格條件,且在規定最低任職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等次均為稱職以上。
文職人員年度考核結果等次為基本稱職以下的,1年內不得晉升崗位等級。
第三十五條 文職人員晉升崗位等級,在現等級崗位任職的最低年限:
(一)管理崗位局級正職、局級副職分別為5年,處級正職至科級正職分別為4年,科級副職以下分別為3年;
(二)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分別為4年、4年、3年。
第三十六條 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一般應當逐級晉升。表現特別優秀的可以提前晉升,表現特別優秀、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以越級晉升。
文職人員崗位等級的降低,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文職人員崗位等級調整,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文職人員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八章 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軍隊有關規定和文職人員職責要求,做好文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文職人員思想政治教育、黨團組織管理納入本單位政治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提高文職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文職人員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對涉密文職人員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涉密人員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文職人員參加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其活動,以及與軍外人員的交往,應當遵守軍隊有關規定。
軍隊建立文職人員宣誓制度。
第四十條 根據需要,軍隊可以派遣文職人員出境執行任務。
文職人員因私出境,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文職人員招錄聘用、考核、職務任免、崗位等級調整、獎懲、人事爭議處理等工作,實行迴避制度。
第四十二條 文職人員應當依照軍隊有關規定穿著文職人員服裝。
文職人員服裝的制式及其標誌服飾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三條 文職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資格評定,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文職人員退出軍隊後,在軍隊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資格仍然有效。
第四十四條 文職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人事爭議,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文職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請覆核、提出申訴。
文職人員認為用人單位及有關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出控告。
第四十五條 文職人員的人事檔案,由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六條 軍隊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組織機構登記。
第九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七條 軍隊建立統一的文職人員工資制度。文職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等。
第四十八條 文職人員住房實行社會化、貨幣化保障政策,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房租補貼參照現役軍官政策確定的標準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軍隊可以增發住房補助。
文職人員可以租住用人單位的宿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租住公寓住房。
第四十九條 文職人員探親休假、交通補助、健康體檢和子女入托等,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及其文職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所在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繳納保險費。參加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的辦法另行制定。
軍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文職人員建立補充保險。
第五十一條 軍隊對文職人員給予醫療補助。文職人員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和作戰支援保障任務期間的醫療保障,實行軍隊免費醫療。
第五十二條 文職人員的傷亡撫恤,按照國家工作人員有關規定執行。文職人員的優待辦法另行制定。
文職人員因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和作戰支援保障任務傷亡的撫恤優待,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章 人員退出
第五十三條 文職人員符合國家和軍隊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以適當延長退休年齡,但是不得超過規定年齡5周歲。
文職人員退休後,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相應待遇。
第五十四條 實行委任制的文職人員辭職,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辦理。
實行聘用制的文職人員解除、終止聘用契約,或者用人單位解除、終止聘用契約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辭退文職人員或者單方面解除聘用契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辭退文職人員或者單方面解除聘用契約:
(一)患職業病的;
(二)因公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性文職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文職人員可以依法辭職或者單方面解除聘用契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職人員不得辭職或者單方面解除聘用契約:
(一)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宣布進入戰爭狀態時;
(二)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
(三)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或者承擔作戰支援保障任務期間;
(四)正在承擔國家和軍隊重大任務,且須由本人繼續承擔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文職人員自退出軍隊之日起,與用人單位的人事關係即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文職人員檔案、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關係轉移地方的相關手續。
符合國家和軍隊規定的補償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文職人員經濟補償。
第五十八條 文職人員退出軍隊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文職人員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並逐級上報至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備案。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文職人員,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條 對軍隊建設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和特殊專業人才,可以在文職人員崗位設定、招錄聘用、培訓和考核、職務任免、崗位等級調整、待遇保障等方面採取特殊措施,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六十一條 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改革期間,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檔案解讀

11月10日電國務院、中央軍委日前公布實施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條例》是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健全完善軍事人力資源政策制度的重大創新成果,是建立統一的文職人員制度的重要基礎法規。《條例》著眼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適應軍隊職能任務需求和國家政策制度創新,遵循軍事人力資源建設內在規律,發揮黨管人才優勢,聚焦服務打贏,注重軍民融合,堅持創新驅動,對文職人員制度進行體系重塑,為建設能夠擔當強軍重任的高素質新型文職人員隊伍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條例》共11章62條,內容涵蓋文職人員的職能定位、身份屬性、崗位設定、使用管理、待遇保障等10個方面。《條例》明確,文職人員是在軍民通用、非直接參與作戰且社會化保障不宜承擔的軍隊編制崗位從事管理工作和專業技術工作的非現役人員,是軍隊人員的組成部分。文職人員在軍隊和社會生活中,依法享有國家工作人員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軍隊建立與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制度相銜接、具有比較優勢的文職人員管理和保障制度機制。
《條例》規定,文職人員崗位分為管理和專業技術兩種類別。管理崗位由高到低設定部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9個等級;專業技術崗位分為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由高到低設定一級至十三級。
《條例》拓寬了文職人員的進出渠道,由過去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的單一模式,調整為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直接引進和現役軍人轉改相結合;明確了退休、辭職、辭退、解聘等四種退出方式。明確文職人員可以在用人單位內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以在本專業領域跨用人單位交流使用。
《條例》明確,軍隊建立統一的文職人員工資制度,文職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等。文職人員的探親休假、交通補助、子女入托等,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及其文職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所在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繳納保險費。參加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的辦法另行制定。軍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文職人員建立補充保險。文職人員平時就醫享受社保醫療待遇,軍隊給予醫療補助,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和作戰支援保障任務期間實行軍隊免費醫療。文職人員住房實行社會化、貨幣化保障政策,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房租補貼參照現役軍官政策確定的標準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軍隊可以增發住房補助。文職人員可以租住用人單位的宿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租住公寓住房。文職人員退出軍隊後,實行社會化保障。文職人員按軍隊統一規定著制式服裝。
《條例》還對文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培訓考核、職務任免、崗位等級調整等作了規定。有關配套政策軍委機關與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正在加緊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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