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1988年4月27日由中央軍委頒布並施行。共8章27條。

條例規定:文職幹部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編制定額內不授予軍銜的幹部,承擔與現役軍官基本相同的義務,享受同等的權利,並依隸屬關係和所任職務,與現役軍官構成上下級或同級關係,工作需要時也可以改任現役軍官。條例還規定,文職幹部分兩類:一類是科學研究、工程技術、醫療衛生、教學、新聞、出版、文化藝術、體育等單位的部分專業技術幹部;另一類是為機關、院校、醫院等單位內部服務的部分行政事務、生活保障幹部。文職幹部實行任命和聘任相結合的制度;並規定了各級文職人員在軍隊服務的最低年限。暫行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它對加強軍隊幹部隊伍建設,促進軍隊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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