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紀律的主要內容
第三章獎勵
第一節獎勵的目的和原則
第二節獎勵的項目
第三節個人獎勵的條件
第四節單位獎勵的條件
第五節獎勵的許可權
第六節獎勵的實施
第七節獎勵的待遇
第四章表彰
第五章紀念章
第六章處分
第一節處分的目的和原則
第二節處分的項目
第三節處分的條件
第四節處分的許可權
第五節處分的實施
第六節處分對個人待遇的影響
第七章特殊措施
第一節行政看管
第二節士官留用察看
第三節其他措施
第八章控告和申訴
第九章首長責任和紀律監察
第十章附則
附錄
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全面從嚴治軍方針,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建設,維護和鞏固鐵的紀律,確保軍隊絕對忠誠、絕對純潔、絕對可靠,保證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加強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鞏固和提高戰鬥力,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本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基本依據,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單位,以及參戰、支前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覺基礎上的嚴格的紀律,是軍隊戰鬥力的重要因素,是保持人民軍隊性質、宗旨、本色,團結自己、戰勝敵人和完成一切任務的保證。
第四條維護和鞏固紀律,必須貫徹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胡錦濤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形勢下軍事戰略方針,圍繞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堅持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興軍、依法治軍,更加注重聚焦實戰,更加注重創新驅動,更加注重體系建設,更加注重集約高效,更加注重軍民融合,堅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嚴格要求、科學管理,說服教育、啟發自覺,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嚴格程式、賞罰嚴明,確保部隊高度集中統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務。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要求每個軍人必須把革命的堅定性、政治的自覺性、紀律的嚴肅性結合起來,統一意志、統一指揮、統一行動,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嚴格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法規制度,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執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見附錄一),用鐵的紀律凝聚鐵的意志、錘鍊鐵的作風、鍛造鐵的隊伍,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一切行動聽指揮、步調一致向前進。
第六條維護和鞏固紀律,主要依靠經常性的理想信念、道德和紀律教育,依靠經常性的嚴格管理,依靠各級首長的模範作用,依靠組織監督和民眾監督,使官兵養成高度的組織性、紀律性。
第七條獎勵、表彰和處分是維護紀律的重要手段。對遵守和維護紀律表現突出的,應當依照本條令給予獎勵、表彰;對違反和破壞紀律的,應當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獎懲應當以獎勵、表彰為主,懲戒為輔。
第八條軍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嚴格遵守和自覺維護紀律。本人違反紀律被他人制止時,應當立即改正;發現其他軍人違反紀律時,應當主動規勸和制止;發現他人有違法行為時,應當挺身而出,採取合法手段堅決制止並及時報告。
第九條除根據有關法律和本條令規定實施的獎懲項目以及特殊措施外,非經中央軍委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另立並實施其他獎懲項目以及特殊措施。
第十條本條令所規定的對個人和單位的獎勵、表彰,由政治工作部門承辦;對個人的處分,由紀檢監察部門承辦。
第二章紀律的主要內容
......
第三章獎勵
第一節獎勵的目的和原則
第二十一條獎勵的目的在於鼓勵先進,維護紀律,調動官兵的積極性、創造性,發揚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保證作戰、訓練和其他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二條獎勵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嚴格標準,按績施獎;
(二)發揚民主,貫徹民眾路線;
(三)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注重發揮物質獎勵的激勵作用。
第二節獎勵的項目
第二十三條對個人的獎勵項目:
(一)嘉獎;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榮譽稱號;
(六)八一勳章。
前款規定的獎勵項目,依次以嘉獎為最低獎勵,八一勳章為最高獎勵。
根據需要,中央軍委可以設立其他勳章。
第二十四條對單位的獎勵項目:
(一)嘉獎;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榮譽稱號。
前款規定的獎勵項目,依次以嘉獎為最低獎勵,榮譽稱號為最高獎勵。
第三節個人獎勵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或者被評為優秀基層官兵的,給予嘉獎。
第二十六條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聯繫實際回答和解決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七條作戰中英勇頑強,堅決執行命令,模範遵守戰時紀律,完成作戰任務成績突出,或者主動掩護、搶救戰友,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八條堅決執行上級命令,正確指揮,密切協同,在組織指揮完成作戰任務中,表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九條作戰中積極開展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部隊的集中統一和各項作戰任務的圓滿完成,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條作戰中勇於克服困難,積極主動、迅速有效地提供作戰支援、後勤保障、裝備保障和其他作戰保障,對完成作戰任務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一條在戰備值班、執勤中,及時發現和正確處理重要情況,保證完成任務或者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二條在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或者在其他緊要關頭,勇敢沉著,不怕犧牲,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三條在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國際救援、保護我國(境)外公民人身和資產安全、反恐和護航等軍事行動中,在對外軍事援助和裝備技術合作,駐國(境)外軍事基地、外交機構執行任務,以及中外聯演聯訓等涉外工作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四條在年度軍事訓練中,成績優異的,可以記三等功;成績突出,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成績突出,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五條積極適應實戰化軍事訓練需要,樹立打仗思想,培育戰鬥精神,研究作戰問題,創新戰法訓法,或者進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對提高軍事訓練質量效益有較大貢獻,其成果被批准在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戰區軍種(相當等級的部隊)推廣套用的,可以記三等功;有重要貢獻,被批准在戰區、軍兵種推廣套用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被批准在全軍推廣套用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六條在完成重大科研試驗、裝備作戰試驗和在役考核、航天發射測控、遠航、試航、試飛、飛彈發射等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七條在開展政治工作,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培養有靈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時代革命軍人,凝聚軍心、鼓舞士氣、強化戰鬥意志,保證部隊高度集中統一和各項任務的完成,充分發揮政治工作生命線作用方面,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八條在後勤保障工作中,傾力保障打贏,熱心為部隊和官兵服務,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九條在武器裝備管理中,實施技術革新提高效能、節約成本,或者及時發現重大質量問題、避免事故發生,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條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促進部隊安全發展,正確處置突發情況,有效預防事故、案件,有效避免重大事故、案件發生或者減輕事故、案件損失,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飛行員達到規定的安全飛行時間和技術等級的,其他從事高風險工作的人員多年安全無事故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一條認真履行防間保密職責,保守保護黨、國家、軍隊秘密,堅決同泄密行為和滲透、策反、竊密活動作鬥爭,有效防範失泄密問題發生,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二條在國防動員、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參加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三條在黨風廉政建設、執紀執法中,堅持原則,敢於擔當,認真履行職責,堅決同違紀違法行為作鬥爭,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四條在教學、科研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五條奮不顧身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或者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長期堅持為人民民眾做好事,事跡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六條在刻苦學習、鑽研業務,履職盡責、敢於擔當,艱苦奮鬥、清正廉潔,尊乾愛兵、團結互助等方面,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七條獲得集體二等功以上獎勵單位的主官,且擔任該單位主官2年以上、獲得獎勵時在任,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八條在邊防、海島、高原等艱苦地區,不畏困難,安心工作,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九條在本條令第二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與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跡、貢獻和影響相當的,可以分別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對作戰中其他表現突出行為的獎勵,由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五十一條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中,作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勳,在全軍、全國有深遠影響和推動作用的,可以授予八一勳章。
第四節單位獎勵的條件
第五十二條單位建設基礎紮實,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的,給予嘉獎。
第五十三條堅決貫徹上級作戰決心意圖,英勇善戰、作風頑強,完成作戰任務出色,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戰績或者功績顯著,對作戰勝利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戰績或者功績卓著,對作戰勝利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四條作戰中積極主動、密切協同,迅速有效地提供作戰支援、後勤保障、裝備保障和其他作戰保障,對完成作戰任務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五條堅持平戰一體,全面落實戰備工作,在參加重大戰備行動或者完成各種執勤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六條在完成急難險重和其他特殊任務中,組織嚴密,作風頑強,不畏艱險,連續奮戰,為保護國家、人民和軍隊的利益,作出突出成績,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七條在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國際救援、保護我國(境)外公民人身和資產安全、反恐和護航等軍事行動中,在中外聯演聯訓以及其他軍事外交工作中,組織嚴密,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八條貫徹政治建軍要求,堅持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用習近平強軍思想武裝官兵,傳承和弘揚我黨我軍優良傳統,培育有靈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時代革命軍人,鍛造鐵一般信仰、鐵一般信念、鐵一般紀律、鐵一般擔當的過硬部隊,保持高度集中統一和純潔鞏固,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九條緊貼實戰開展訓練,在探索克敵制勝戰法、推動實戰化訓練創新、完成重大演訓任務等方面,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六十條聚焦打贏信息化戰爭,搞好後勤、裝備保障,促進部隊建設和重大任務完成,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六十一條堅持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全面落實法規制度,作風優良,紀律嚴明,管理科學,秩序正規,風氣純正,士氣高昂,正規化建設成效明顯,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六十二條加強基層全面建設,在實施科學抓建、推動創新發展方面,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在全軍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六十三條圓滿完成教學、科研任務,並在教學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績,對推動、指導教學、科研工作和部隊建設、提高戰鬥力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六十四條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在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中,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六十五條文化、新聞、出版、體育等單位,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熱心為部隊服務,成績突出,為國家和軍隊贏得榮譽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六十六條在本條令第五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與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跡、貢獻和影響相當的,可以分別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對作戰中其他表現突出行為的獎勵,由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第六十七條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五節獎勵的許可權
第六十八條連級以上單位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實施獎勵。必要時,上級單位可以實施屬於下級單位批准許可權的獎勵。
......
第六節獎勵的實施
第八十二條獎勵必須根據個人和單位執行任務的客觀條件、事跡、作用和影響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條令規定的獎勵項目、條件、許可權和程式,及時、正確地實施。
對個人或者單位的同一事跡通常只能給予一次獎勵。
......
第九十一條獎勵通常應當按級實施,因編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上級可以對下級越級實施。
第九十二條已經實施的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獎勵:
(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獲獎事跡與事實不符的;
(三)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違反規定程式的;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撤銷獎勵的許可權和程式,按照實施獎勵的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九十三條執行作戰任務,按作戰指揮關係組織實施獎勵。戰區組織的聯演聯訓和搶險救災、反恐維穩、處置突發事件等重大軍事行動,由戰區提出實施獎勵的建議,按領導管理關係決定和實施獎勵。
第七節獎勵的待遇
......
第四章表彰
第九十七條團級以上單位對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表現突出,作出積極貢獻的人員和單位,可以給予表彰。
第九十八條中央軍委設立的全軍性表彰項目,屬於部隊全面建設、中心工作或者執行中央軍委賦予的重大任務方面的,由中央軍委實施;屬於單項工作方面的,由牽頭和配合的軍委機關部門會同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聯合實施。
團級以上單位設立的表彰項目,屬於部隊全面建設、中心工作或者執行重大任務方面的,由該單位或者該單位黨委實施;屬於單項工作方面的,由該單位牽頭和配合的機關部門會同政治工作部門聯合實施。
第九十九條表彰項目根據工作或者任務的類型、性質確定,由組織單位按照程式提出立項申請,通常在每年第一季度集中辦理。執行重大任務等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增加表彰項目的,單獨申報審批。
第一百條組織實施表彰,通常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執行重大任務和有關重要紀念、會議活動等時機進行。
表彰項目的立項申請、審批和具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紀念章
第一百零一條作戰紀念章頒發給直接執行作戰任務的人員。該紀念章的具體名稱和頒發範圍,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擬定並報中央軍委批准。
第一百零二條重大任務紀念章頒發給執行中央軍委賦予的搶險救災、反恐維穩、處置突發事件等重大軍事行動任務的人員。該紀念章的具體名稱和頒發範圍,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擬定並報中央軍委批准。
第一百零三條國防服役紀念章頒發給服現役滿8年以上的人員,其中,服現役滿8年以上、不滿16年的,授予銅質紀念章;服現役滿16年以上、不滿30年的,授予銀質紀念章;服現役滿30年以上的,授予金質紀念章。
第一百零四條衛國戍邊紀念章頒發給在邊海防、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的人員,其中,對在第一、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1年的;在第三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2年的;在第四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3年的;在第五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4年的;在第六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5年的,可以授予銅質紀念章。在上述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時間,累計達到以上相應規定時間2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銀質紀念章;累計達到以上相應規定時間3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金質紀念章。
第一百零五條獻身國防紀念章頒發給烈士和因公犧牲、因公致殘的人員,其中,給烈士頒發金質紀念章,給因公犧牲軍人頒發銀質紀念章,給因公致殘軍人頒發銅質紀念章。
第一百零六條和平使命紀念章頒發給執行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聯合反恐、聯合軍演、援外活動等軍事任務的人員。
第一百零七條根據需要,中央軍委可以向參與特定時期、特定領域、重大工作的個人頒發其他紀念章。
第一百零八條紀念章的頒發對象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逐級審核呈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定並以通知形式發布,團級以上單位舉行儀式頒發。作戰紀念章、重大任務紀念章、和平使命紀念章,通常在任務結束後頒發;國防服役紀念章、衛國戍邊紀念章,通常結合年度獎勵頒發;獻身國防紀念章,在批准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認定為因公致殘後頒發。
第六章處分
第一節處分的目的和原則
第一百零九條處分的目的在於嚴明紀律,教育違紀者和部隊,強化紀律觀念,維護集中統一,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
第一百一十條處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依據事實,懲戒恰當;
(二)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三)紀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節處分的項目
第一百一十一條對義務兵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或者撤職;
(六)降銜;
(七)除名;
(八)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列兵。
第一百一十二條對士官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或者撤職;
(六)降銜;
(七)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下士;降職或者降銜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降職、降銜後,其職務、軍銜晉升的期限按照新的職務、軍銜等級重新計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級)或者降銜(級);
(六)撤職;
(七)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降職(級),即降低職務等級(專業技術等級);降銜(級),即降低軍官軍銜(文職幹部級別)。
降職(級)不適用於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降銜(級)不適用於少尉軍官(九級文職幹部)。降職(級)、降銜(級)通常只降一職(級)或者一銜(級)。對被撤職的軍官(文職幹部),至少降低一職(級)待遇;對被撤職的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不適用於降職(級)待遇。降職(級)、降銜(級)後,其職(級)、銜(級)晉升的期限按照新的職(級)、銜(級)重新計算。
第三節處分的條件
......
第一百七十條義務兵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除名:
(一)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且經常拒不履行職責,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擅離部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累計15日以上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適用本條令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軍籍:
(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二)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的;
(四)隱瞞入伍前的犯罪行為,入伍後被地方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
(六)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第一百七十二條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適用本條令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除名處分。
第四節處分的許可權
第一百七十三條連級以上單位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實施處分。必要時,上級單位可以實施屬於下級單位批准許可權的處分。
第一百七十四條連級單位執行下列處分的批准許可權:
(一)義務兵的警告;
(二)初級、中級士官的警告。
第一百七十五條營級單位執行下列處分的批准許可權:
(一)義務兵的嚴重警告;
(二)初級、中級士官的嚴重警告,高級士官的警告;
(三)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團級單位執行下列處分的批准許可權:
(一)義務兵的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
(二)初級、中級士官的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高級士官的嚴重警告;
(三)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的記過、記大過,連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軍官(科員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文職幹部)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營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軍官(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文職幹部)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七條副師級單位執行下列處分的批准許可權:
(一)高級士官的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
(二)營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軍官(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文職幹部)的記過、記大過,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文職幹部)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八條正師級單位執行下列處分的批准許可權:
正團職和專業技術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正處級和專業技術八級文職幹部,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九條軍級單位執行下列處分的批准許可權:
(一)義務兵的除名、開除軍籍;
(二)初級、中級士官的開除軍籍;
(三)團級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處級和專業技術九、八級文職幹部,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記過、記大過,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六、五、四級文職幹部,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八十條戰區軍種(相當等級的部隊,不含聯勤保障部隊)執行下列處分的批准許可權:
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文職幹部)的開除軍籍,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六、五、四級文職幹部,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記過、記大過,副軍職和專業技術三級軍官(文職幹部)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八十一條戰區、軍兵種執行下列處分的批准許可權:
(一)高級士官的開除軍籍;
(二)正團職和專業技術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正處級和專業技術八級文職幹部,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開除軍籍,正軍職和專業技術二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八十二條中央軍委執行下列處分的批准許可權:
(一)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六、五、四級文職幹部,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開除軍籍;
(二)軍級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的記過、記大過、開除軍籍,其中,記過、記大過處分,中央軍委可以授權中央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代為辦理處分審批事項;
(三)戰區級軍官的各項處分。
第一百八十三條對士兵實施降銜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的士兵軍銜授予、晉升的批准許可權執行。
對軍官(文職幹部)實施降職(級)、撤職處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央軍委規定的軍官(文職幹部)任免許可權執行;對軍官實施降銜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的許可權執行;對文職幹部實施降級別處分,按照中央軍委規定的許可權執行。戰區、軍兵種、戰區軍種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和軍級單位黨委審批的記過、記大過處分,可以授權本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代為辦理處分審批事項。
團級以上單位對不具有任免權的軍官(文職幹部)給予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應當報有任免權的單位黨委備案。
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降職(級)、降銜(級)或者撤職處分,應當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備案。
......
第一百八十五條對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軍銜級別的直招士官實施處分,按照對義務兵處分的許可權執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畢業國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隊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軍隊研究生培養單位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及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對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處分的許可權執行;對軍官(文職幹部)學員實施處分,按照現任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許可權執行。
第一百八十六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處分,按照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許可權執行。
第一百八十七條戰時處分許可權可以適當下放,具體辦法由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第五節處分的實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處分應當根據違紀者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影響,本人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等情況,按照本條令規定的處分項目、條件和程式,慎重實施。
對一次處理的一種或者多種違紀行為只能給予一次處分。
......
第一百九十三條對義務兵實施除名處分,由其所在單位提出書面處分建議,團級以上單位機關職能部門調查核實,正職首長審核後,報軍級以上單位批准。
第一百九十四條對被除名的義務兵,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單位出具證明,並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徵集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並在本縣(市、區)範圍內予以通報。
第一百九十五條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單位出具證明,派專人遣送回原徵集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等有關手續,並在本縣(市、區)範圍內予以通報。
第一百九十六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人民或者軍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是故意違反紀律。
第一百九十七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國家、人民或者軍隊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違反紀律。
第一百九十八條共同違反紀律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違反紀律。
對經濟方面共同違反紀律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為首者,按照共同違反紀律的總數額給予處分。
單位領導集體作出違紀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紀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反紀律處理;對過失違反紀律的成員,按照其在集體違反紀律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2人以上共同過失違反紀律,不以共同違反紀律論處;應當受處分的,按照他們的違紀情形分別給予處分。
第一百九十九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令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令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百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令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令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
第七章特殊措施
第一節行政看管
第二百二十一條行政看管是維護秩序、制止嚴重違紀行為、預防事故和案件發生或者保護被看管人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二條對有打架鬥毆、聚眾鬧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脅他人、違抗命令、嚴重擾亂正常秩序等行為的人員,或者確有跡象表明可能發生逃離部隊、自殺、行兇等問題的人員,可以實行行政看管。
第二百二十三條行政看管的時間,一般不超過7日,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批准,但累計不得超過15日。被行政看管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保衛部門或者軍事檢察院處理。
第二百二十四條實施行政看管的批准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營級單位軍、政主官批准對義務兵和初級、中級士官實施行政看管;
(二)團級單位軍、政主官批准對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實施行政看管;
(三)師級單位軍、政主官批准對高級士官,連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軍官(科員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文職幹部)實施行政看管;
(四)軍級單位軍、政主官批准對營、團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科、處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九、八級文職幹部,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實施行政看管;
(五)戰區軍種(相當等級的部隊,不含聯勤保障部隊)司令員、政治委員,批准對副師職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級軍官(副局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六級文職幹部)實施行政看管;
(六)戰區、軍兵種司令員、政治委員批准對正師職和專業技術五、四級軍官(正局級和專業技術五、四級文職幹部)實施行政看管;
(七)中央軍委主席批准對軍級以上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實施行政看管。
戰區、軍兵種司令員、政治委員以下各級首長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批准實施行政看管,應當同時報上級備案。
......
第二節士官留用察看
第二百三十二條對拒不履行職責、不起骨幹作用,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實施留用察看。
第二百三十三條士官留用察看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士官留用察看期間,停止執行原工資標準,改按義務兵最高津貼標準發放津貼。
第二百三十四條被實施留用察看的士官,留用察看期滿仍不改正錯誤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百三十五條對士官實施留用察看,由具有相應選取批准許可權的單位首長審批,政治工作部門承辦,並填寫《士官留用察看審批表》(式樣見附錄七)。
第三節其他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條駐城鎮的部隊、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以及派駐車站、港口、機場的軍事代表機構,在本轄區或者所在地區發現其他單位的軍人有功績時,應當主動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獎勵、表彰的建議;發現其他單位的軍人違反紀律或者擾亂社會秩序時,應當勸阻和制止,制止無效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時予以扣留,及時通知駐地警備工作領導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處理。
第二百三十七條當違反紀律的軍人處於神志不清、精神失常、傷病嚴重或者醉酒狀態時,應當先行照管或者治療,待其神志清醒、脫離危險後,再行處理。
第二百三十八條發現軍人臨陣脫逃、投敵叛變以及嚴重暴力犯罪行為,來不及報告時,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後立即報告首長,並對此負責。
第八章控告和申訴
第二百三十九條控告和申訴是軍人的民主權利,其目的在於充分發揮民眾監督作用,保護軍人合法權益,維護軍隊嚴格的紀律。
第二百四十條軍人對違法違紀者有權提出控告。
軍人認為給自己的處分不當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在處分決定宣布後10日內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控告和申訴應當忠於事實。
第二百四十一條控告和申訴可以按級或者越級提出。越級控告和申訴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軍人控告軍隊以外人員,可以將情況告知紀檢監察部門或者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受理部門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必要時予以協助。
第二百四十二條控告人、申訴人在控告、申訴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受理機關提出詢問,要求給予答覆;
(二)要求與控告、申訴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承辦人員迴避;
(三)對受理機關及承辦人員的失職行為和其他違紀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四)因進行控告、申訴,其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或者侵害時,要求受理機關給予保護。
第二百四十三條控告人、申訴人在控告、申訴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被控告者的基本情況、主要問題和相關證據等控告材料;
(二)遵守控告、申訴工作有關規定,維護社會秩序和部隊正常工作秩序;
(三)接受組織作出的處理意見。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控告人有申辯的權利,但不得阻礙控告人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藉口打擊報復。對打擊報復者,應當給予處分。
第二百四十五條被控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被控告的問題進行說明解釋;
(二)要求將調查處理結論通告本人;
(三)對受理機關及承辦人員的失職行為和其他違紀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四)當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或者侵害時,要求受理機關給予保護。
第二百四十六條被控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查清被控告的問題,如實提供證據,接受檢查和詢問,主動說明問題,不得有隱瞞、誣陷、抗拒等行為;
(二)對所犯錯誤,必須正確對待,認真檢討,接受處理,不得違反組織決定;
(三)尊重控告人和承辦人員的權利和職責。
第二百四十七條各級首長和機關接到軍人的控告和申訴後,必須及時查明情況。對於控告或者申訴屬實的,應當依法依規處理;對錯告和不合理的申訴,應當說明情況,澄清是非;對於誣告或者無理取鬧的,應當予以追究。
對於確屬處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賠償。
第二百四十八條各級首長和機關對控告和申訴的處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副師級、團級以下單位不得超過20日;
(二)軍級、正師級單位不得超過30日;
(三)戰區級單位不得超過45日。
對重大、複雜問題的調查核實如需超出前款規定的期限,經上級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累計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0日。
第二百四十九條各級首長和機關對軍人的控告和申訴,應當給予保護,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對申訴人不得因申訴而加重處分。不得泄露控告人及控告的內容,不得將控告材料轉交給被控告人,更不得袒護被控告人。
第二百五十條對控告和申訴的處理結果,應當及時通知控告或者申訴人,由處理單位填寫《控告、申訴登記表》(式樣見附錄八)並歸檔。
第九章首長責任和紀律監察
......
第十章附則
第二百五十七條本條令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級、本數。
第二百五十八條對軍隊管理的離退休軍人、文職人員的獎勵、表彰和處分,參照本條令執行。
對非現役公勤人員、職工的獎勵、表彰和處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百五十九條勳章、獎章、紀念章、獎狀、獎牌、獎旗、立功受獎證書和喜報,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制發或者明確式樣。
第二百六十條本條令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二百六十一條本條令施行期間,中央軍委為推行國防和軍隊重大改革舉措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條令不一致的,按照中央軍委新的規定執行。
第二百六十二條本條令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3日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同時廢止。
附錄
附錄一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三大紀律:(一)一切行動聽指揮;
(二)不拿民眾一針一線;(三)一切繳獲要歸公。
八項注意:(一)說話和氣;(二)買賣公平;(三)借東西要還;(四)損壞東西要賠;(五)不打人罵人;(六)不損壞莊稼;(七)不調戲婦女;(八)不虐待俘虜。
(備註:因字數限制,未盡全文見國防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