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中明確了環境保護工作在軍隊建設中的地位,明確了環境保護工作與軍隊其他工作的關係,明確了軍隊所有單位和人員都有在符合規定標準的環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權利、對環境質量知情的權利以及獲得環境損害補償的權利,體現了環境保護人人有責和以人為本的理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
- 一級分類:軍事法規
- 二級分類:軍事設施保護法
- 法規名稱: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
條例簡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條例簡介
【法規名稱】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
【一級分類】軍事法規
【二級分類】軍事設施保護法
【頒布部門】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
【有效性】有效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軍隊環境保護工作,保護和改善軍隊管理和使用區域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環境保護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是軍隊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依據,適用於軍隊所有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 軍隊環境保護工作是國家環境保護事業的組成部分,應當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接受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軍隊環境保護的基本任務是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
第五條 軍隊環境保護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治管並重、全員參與的原則,與部隊全面建設相協調、與國家環境保護目標相一致,實現環境效益與軍事效益相統一。
軍隊環境保護工作應當納入軍隊建設與發展計畫。
第六條軍隊所有單位和人員都有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義務,都有在符合規定標準的環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權利、對環境質量知情的權利以及獲得環境損害補償的權利,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軍隊各級首長和機關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並落實環境保護目標管理責任制,教育督促機關部門、所屬單位依法保護其管理和使用區域的環境。
第二章
職責
第八條 全軍環保綠化委員會在中央軍委領導下,統一規劃、指導和協調全軍環境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審查全軍環境保護工作中長期計畫,審定全軍環境保護工作年度計畫,指導全軍開展環境保護工作;
(二)總結全軍環境保護工作,推廣環境保護工作經驗,表彰先進;
(三)協調解決軍隊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有關機關和部門履行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四)中央軍委賦予的其他職責。
團級以上單位環保綠化委員會在同級黨委的領導和上級環保綠化委員會的指導下,組織領導本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參照前款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九條 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是全軍環保綠化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也是全軍環保綠化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全軍環保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在環境保護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制全軍環境保護工作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執行;
(二)組織實施對全軍環境保護工作的執法監督與管理;
(三)歸口管理全軍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建設和生態恢復工作;
(四)組織指導全軍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
(五)組織指導全軍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技術服務、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負責全軍環境保護信息系統和環境監督監測網路的建設與管理;
(七)組織指導全軍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審批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八)組織或者參與軍隊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九)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軍隊參加國家和地方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十)協調與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業務工作;
(十一)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團級以上單位後勤(聯勤)機關基建營房部門是本單位環保綠化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也是本單位環保綠化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本單位環保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在環境保護工作方面,參照前款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十條 軍隊環境監督監測機構在本級環境保護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和上級環境監督監測機構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監督檢查本單位、本系統和指定區域內軍隊單位的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恢復工作;
(二)監測和評價本單位、本系統和指定的其他軍隊單位管理和使用區域的環境質量、環境污染源和生態環境狀況;
(三)對本單位、本系統和指定區域內軍隊單位的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恢復項目,進行技術審查和技術指導;
(四)對本單位、本系統和指定區域內軍隊單位的有關工程建設項目執行環境保護制度情況實施執法監督,參加工程建設項目有關污染防治設施的竣工驗收;
(五)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
(六)收集、整理環境保護信息,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評審,監督有關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
(八)按照有關規定參與國家或者地方環境監測網路的有關工作;
(九)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各級司令、政治、後勤(聯勤)、裝備機關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環保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指導下,按照職能分工,履行有關環境保護的職責,制定並落實本部門、本系統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具體辦法,做好其主管業務中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三章
保護與改善環境
第十二條 各單位對其管理和使用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必須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確定本單位環境保護的目標和任務,採取措施保護環境,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三條 各單位對其管理和使用區域內的自然生態、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水源涵養地、自然遺蹟、人文遺蹟、古樹名木,必須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其管理和使用區域內的江、河、湖、海等水域環境的保護。向水域排放、傾倒廢棄物,進行沿岸或者水上設施建設,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水域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合理利用其管理和使用區域內的土地,防止土壤污染、土地沙化、貧瘠化、植被破壞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
開發利用軍隊管理和使用區域內的水系、森林、礦藏、草原等自然資源,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採取保護生態環境的措施。
第十六條 各單位不得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對環境有污染和破壞的設施,或者組織實施對生態環境有損害的軍事訓練、裝備試驗等活動。因戰備需要必須在上述區域內建設或者進行有關活動的,應當商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報軍區級以上單位批准。
第十七條 制定營區建設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營區環境的目標和任務,營區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已建成營區應當加強環境綜合整治,開展植樹造林、栽花種草,加強生態建設,不斷改善營區及其周邊的生態環境質量。
第十八條 軍用機場、港口、訓練場、試驗場、基地、陣地、倉庫等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軍隊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使用中應當採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報廢后應當對環境進行整治,儘量恢復自然生態。
第十九條 軍隊人員工作和生活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和建造,完善必要的防治防護措施,保證人員身體健康。
第二十條 各級機關和部隊組織實施軍事訓練、演習、裝備試驗等活動,必須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迴避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對損壞的自然生態環境,應當進行恢復和治理。
第二十一條 研製、採購裝備,必須確保裝備的污染防治指標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試驗、使用和銷毀裝備,應當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二條 生產、存儲、試驗、使用、運輸、銷毀有毒化學物品、有毒有害生物製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更新改造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貫徹執行國家和軍隊關於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其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納入工程建設計畫,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四章
治理環境污染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合理利用資源、能源,按照規定淘汰污染嚴重的設備和技術,防止或者減少軍事設施、裝備、軍事活動等產生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粉塵、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以及光、熱和生物等對環境的污染和損害。
第二十五條 產生環境污染的單位應當儘量利用和依託社會相關設施,採用減污效果好、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高、管理方便的處理技術和工藝,治理污染。
第二十六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單位,應當制定治理計畫,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其所在的軍級以上單位環境保護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做出責令其限期治理的決定;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時完成治理任務。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申報登記;具體辦法由總後勤部制定。
第二十八條 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列入軍隊房地產或者其他固定資產,加強管理,落實運轉經費,保證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閒置;確需拆除或者閒置的,必須經軍級以上單位環境保護業務主管部門批准。 禁止將產生嚴重污染的設施、設備或者物質,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個人管理或者使用。
第二十九條 總部、軍兵種、軍區應當建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加強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制定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預案,並適時組織演練。
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同時向上一級單位環境保護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可能污染危害其他單位和駐地居民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條 軍隊環境保護的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基礎標準和方法標準,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地方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由總後勤部制定相應標準。
第三十一條 軍隊環境保護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編制軍事、後勤和裝備建設與發展規劃,應當對規劃事項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做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組織軍事演習、裝備試驗、裝備採購、報廢裝備處理和工程建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十二條 團級以上單位環境保護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所屬單位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規、環境保護與建設和環境污染防治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落實檢查單位提出的有關要求。
第三十三條 軍隊環境監督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對本單位、本系統和指定區域內軍隊單位的環境質量和污染防治情況實施監測評價,並作出監測評價報告;各單位應當接受環境監督監測機構的監督監測,並根據環境監督監測機構提出的有關建議,採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四條 各級環保綠化委員會應當定期向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環保綠化委員會報告環境保護工作情況。各單位環保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向官兵通報環境保護工作情況和環境質量狀況,並接受官兵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省軍區、軍分區環保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與本地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本地區軍隊單位與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之間的有關事宜;經協調難以解決的,報全軍環保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商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理或者裁決。
第三十六條 對外租賃房地產、設施、設備的單位,應當在租賃契約中明確承租單位保護環境和防治污染的責任,並實施監督。
開展對外服務的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還應當依法接受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教育與科研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將環境保護教育納入經常性管理教育的基本內容,利用多種形式和手段,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進行環境保護法制教育,增強全體官兵的環境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保護環境的自覺性。
第三十八條 軍隊報刊、網路等傳播媒體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適時發布環境保護信息,發揮輿論的監督和引導作用。
軍隊院校應當將環境保護教育列入教學大綱。
第三十九條 軍隊環境保護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應當經過院校教育或者在職專業培訓,具備相應專業知識。
軍級以上單位應當通過多種途徑,組織環境保護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環境保護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
第四十條 軍區級以上單位的環保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指導有關科研、設計、教學和環境監測等單位的科研力量,跟蹤軍內外環境科技發展動態,開展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成果,促進環境科學技術協作與交流,提高軍隊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軍區級以上單位的相關科研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納入工作規劃。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一條 對在軍隊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
(一)玩忽職守,導致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者造成自然生態、重要自然資源、自然遺蹟和人文遺蹟等嚴重破壞的;
(二)將產生嚴重污染的設施、設備或者物質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個人管理或者使用的;
(三)擅自拆除或者閒置污染防治設施,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
(四)拒不完成環境污染限期治理任務的;
(五)拒絕接受環境監督監測或者在監督監測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七)其他違反本條例,造成環境污染或者損害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環境保護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10日中央軍委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