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貫徹實施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對於更好地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 發布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
  • 適用範圍:陸軍、海軍、空軍、武警部隊
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貫徹實施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對於更好地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鞏固國防,促進我軍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保持部隊純潔穩定,提高戰鬥力,增強軍政軍民團結,現對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係上,應當模範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係。
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男軍人二十五周歲、女軍人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
二、現役軍人應當慎重地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係後,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艦艇、空勤人員和從事機密工作人員的配偶,還應當無複雜的社會關係。
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公民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居民結婚。
現役軍人不得與雖具有中國國籍但居住在外國或港澳台地區從事或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社會主義建設活動的人員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此類人員的直系親屬結婚,但現役軍人戀愛對象本現實表現良好、政治上確無問題的可酌情允許結婚。
四、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
五、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
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三十周歲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應當從嚴掌握,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
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必須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定書的,方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
六、軍隊院校生幹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
七、軍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從事機密工作的軍隊職工的結婚問題,按照對現役軍人的規定執行。
八、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
營職、專業技術10級以下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幹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的,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團職、專業技術9級以上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幹部申請結婚的,由其所在單位的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批;副大軍區職以上軍官申請結婚的,由總政治部審批。
九、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十、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結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堅持結婚,並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同意,可允許結婚。
十一、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十二、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十三、軍隊各級黨組織和政治機關負有管理本單位軍人婚姻的責任。對軍人結婚、離婚有審查、調解和出具證明等權利和義務。對有弄虛作假、欺騙組織以及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教育批評,督促改正;情節嚴重的,視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對軍人的婚姻糾紛,軍隊各級法律服務部門和律師應及時提供法律服務,積極維護軍人合法權益。對破壞軍婚構成犯罪的行為人,軍隊有關部門應協助地方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海軍、空軍、第二炮兵和總參謀部、總裝備部政治部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從事機密工作人員婚姻管理的實施細則,並報總政治部備案。
十五、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十六、本規定由總政治部組織部負責解釋,自2001年11月9日起施行。1980年12月29日下發的《總政治部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
附: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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