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人民法院審理包括軍人離婚在內的民事案件,實行
兩審終審制。這裡的“兩 審”, 是指
第一審程式和
第二審程式,其中第一審程式分為
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大部分軍人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式,有著不同於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別規定。
起訴
1、起訴的條件。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
證人姓名和住所。
3、
訴訟費用。根據《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於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案件審理終結時,
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
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人民法院收到
起訴狀或者
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
離婚登記,領取了
離婚證後,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軍人離婚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審理程式
軍人離婚案件 大部分適用 簡易程式審理,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可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式適用上與其他
民事案件相同。
財產分割
軍人由於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
轉業費等。
軍人財產分配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
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
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軍人住房補貼分配
目前部隊發放的住房補貼是否屬個人財產,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
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
經濟補償。《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
這不表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這樣規定是考慮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住房,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應由雙方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若干規定
軍隊實施《婚姻法》的若干問題規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貫徹實施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對於更好地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關係,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推動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鞏固國防,促進我軍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保持部隊純潔穩定,提高戰鬥力,增強軍政軍民團結,現對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係上,應當模範遵守《婚姻法》,尊重
社會公德,不得
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係。
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男軍人二十五周歲、女軍人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
二、
現役軍人應當慎重地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係後,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
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艦艇、空勤人員和從事機密工作人員的配偶,還應當無複雜的社會關係。
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公民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居民結婚。
現役軍人不得與雖具有中國國籍但居住在外國或港澳台地區從事或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破壞
國家社會主義建設活動的人員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此類人員的
直系親屬結婚,但現役軍人戀愛對象本現實表現良好、政治上確無問題的可酌情允許結婚。
四、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
五、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
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三十周歲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應當從嚴掌握,由軍級以上單位
政治機關批准。
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必須符合當地
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定書的,方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
六、軍隊院校生幹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
七、軍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從事機密工作的軍隊職工的結婚問題,按照對
現役軍人的規定執行。
八、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
政治機關負責審批。
營職、專業技術10級以下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幹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的,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團職、專業技術9級以上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幹部申請結婚的,由其所在單位的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批;副大軍區職以上軍官申請結婚的,由總政治部審批。
九、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
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十、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結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堅持結婚,並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同意,可允許結婚。
十一、
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
社會公德。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
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
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
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十二、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十三、軍隊各級黨組織和政治機關負有管理本單位軍人婚姻的責任。對
軍人結婚、離婚有審查、調解和出具證明等權利和義務。對有弄虛作假、欺騙組織以及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教育批評,督促改正;情節嚴重的,視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對軍人的婚姻糾紛,軍隊各級法律服務部門和律師應及時提供法律服務,積極維護軍人合法權益。對破壞軍婚構成犯罪的行為人,軍隊有關部門應協助地方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海軍、空軍、
第二炮兵和
總參謀部、
總裝備部政治部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從事機密工作人員婚姻管理的實施細則,並報總政治部備案。
十六、本規定由總政治部組織部負責解釋,自2001年11月9日起施行。1980年12月29日下發的《總政治部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
離婚程式
《婚姻法》第33條規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裡所說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具體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一規定在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的同時,充分考慮了對軍人配偶的
離婚自由權的保障,基本實現了二者之間的平衡。
與
現役軍人協定離婚的程式: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需要的手續:
1、當事人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原件;
2、每人兩張近期免冠照;
3、結婚證;
4、
離婚協定書(一式三份),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
訴訟程式
總政治部於2001年11月頒布了 《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離婚的要求和程式作了明確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 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 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除此以外,軍人離婚的審查、登記等程式與一般離婚相同,均適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包括軍人離婚在內的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這裡的“兩 審”, 是指第一審程式和第二審程式,其中第一審程式分為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大部分軍人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式,有著不同於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別規定。
一、 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
1、起訴的條件。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訴訟費用。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於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
二、軍人離婚案件的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後,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軍人離婚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三、審理軍人離婚案件的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
軍人離婚案件 大部分適用簡易程式審理,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可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