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管轄

離婚訴訟管轄

淺談離婚訴訟案件管轄

定義、原則、具體規定、特別規定、涉外離婚管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離婚訴訟管轄
  • 性質:訴訟管轄
  • 屬性:離婚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定義,原則,具體規定,

定義

離婚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離婚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解決離婚訴訟中原告應向那個法院提起訴訟的問題。

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例外的原則。
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具體規定

被告所在地管轄情況
1、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共同居住的縣或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就是管轄法院。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中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後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所在地管轄情況
1、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若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4、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5、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6、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四、特別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涉外離婚訴訟管轄
涉外婚姻是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我國的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的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辦理。
涉外離婚管轄情況
1、若涉外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國內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2、原告是我國公民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國領域居住的,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時,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在國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訴離婚時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台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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