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付桂芬訴李興凱離婚案管轄問題的批覆》在1987.07.29由最高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付桂芬訴李興凱離婚案管轄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 頒布時間:1987.07.29
- 實施時間:1987.07.29
山東省昌邑縣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三日關於付桂芬訴李興凱離婚一案管轄的請示報告收悉。
從報告及所附案卷材料看,付桂芬原籍系黑龍江省海林縣,於一九七九年隨李興凱到你縣雙台鄉同居八年,生育兩個孩子,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購置有房屋及其他財產。一九八六年九月李興凱因犯姦淫幼女罪被判處徒刑,投入濰坊市勞改支隊服刑後,付桂芬於同年十二月從原籍海林縣寄訴狀向你院起訴,提出與李興凱離婚。你院認為,付桂芬戶口一直在海林縣,依法應由海林縣人民法院管轄。經協商未成,你院報請我院指定管轄。
我院研究認為,付桂芬一九七九年隨李興凱到你縣,但其戶口一直在海林縣,並於訴訟前返回海林縣居住。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正在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此案依法應由海林縣人民法院管轄。我院已將原卷及訴訟費二十九元七角轉退海林縣人民法院。該院在審理此案過程中,如需你院協助,應積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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