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專業技術人才獎勵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專業技術人才獎勵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專業技術人才獎勵規定

2006年3月26日,經中央軍委批准,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日前聯合發布命令,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專業技術人才獎勵規定》,從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此規定是軍隊各級實施專業技術人才獎勵工作的基本依據,適用於在軍隊編制的專業技術崗位任職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文職人員。

信息,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章,第五條,第六條,第三章,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章,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五章,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六章,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七章,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八章,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信息

頒布部門中央軍委批准,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聯合發布
頒布日期2006.3.26
實施日期2006.4.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軍隊專業技術人員激勵機制,獎勵在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中做出貢獻的軍隊專業技術人員,推進軍隊人才戰略工程的落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軍隊各級實施專業技術人才獎勵工作的基本依據,適用於在軍隊編制的專業技術崗位任職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文職人員。
本規定所稱的獎勵,是指軍隊設定的專業技術人才獎和獎勵性津貼。

第三條

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勵工作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遵循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總政治部主管全軍專業技術人才獎勵工作。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主管本單位專業技術人才獎勵工作。

第二章

獎勵種類

第五條

軍隊設定下列專業技術人才獎和獎勵性津貼: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科技創新群體獎(簡稱“軍隊科技創新群體獎”);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傑出專業技術人才獎(簡稱“軍隊傑出專業技術人才獎”);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作戰部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獎(簡稱“作戰部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獎”);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育才獎(簡稱“軍隊院校育才獎”),分為金獎和銀獎;
(五)中國人民解放軍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簡稱“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分為一類崗位津貼、二類崗位津貼和三類崗位津貼。

第六條

軍隊科技創新群體獎和軍隊傑出專業技術人才獎每兩年評選一次。作戰部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獎、軍隊院校育才獎和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的人員每年評選一次。

第三章

獎勵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軍隊科技創新群體獎的獎勵對象是在科學技術領域取得重大成果,並具備下列條件的教研室、研究室、專業科室、課題組、項目組等集體:
(一)專業結構和年齡結構合理,團結協作精神好,創新能力強;
(二)學術技術水平在國內同一研究領域中有一定優勢或者在軍內同一研究領域中有明顯優勢,有較大的創新發展潛力;
(三)承擔國家或者軍隊重大科研項目、課題,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具備良好的工作氛圍和環境條件,研究工作取得突出成績,產生了重大的軍事、經濟或者社會效益。

第八條

軍隊傑出專業技術人才獎的獎勵對象是在組織謀劃武器裝備發展、關鍵技術攻關和進行軍事科學理論開拓性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就的下列人員:
(一)取得的成果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者國內領先水平,對科學技術發展有重大價值的;
(二)在高新技術或者先進適用技術的引進、開發、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的系統性、創造性成果,對促進相關學科專業發展,提高科學技術水平產生重大作用的;
(三)取得的成果和業績創造了顯著的軍事、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九條

作戰部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獎的獎勵對象是在軍以下作戰部隊任職,並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人員:
(一)有發明創造或者技術創新,解決了重點技術難題,取得明顯軍事效益的;
(二)精通高新武器裝備性能,能迅速排除各種故障,在武器裝備的維護保障中發揮了關鍵作用的;
(三)在作戰和訓練的技術勤務保障、工程施工、技術骨幹培養等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第十條

軍隊院校育才獎金獎的獎勵對象是在軍隊院校編制的教員崗位任職,並在教書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教學人員:
(一)長期在教學一線工作,圓滿完成教學任務,授課水平高,育人效果好,培養了大批高素質人才的;
(二)積極進行教學改革,在更新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
(三)在學科帶頭人和骨幹教師的培養,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學科專業建設在軍內處於領先水平的。
軍隊院校育才獎銀獎的獎勵對象是在軍隊院校編制的教員崗位任職,並在教書育人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教學人員:
(一)堅持在教學一線工作,承擔教學任務多,教學經驗豐富,培養人才成績突出的;
(二)積極進行教學改革,在更新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的;
(三)在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等方面成績突出,對學科專業建設有較大貢獻的。

第十一條

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一類崗位津貼的對象是承擔國家或者軍隊重大科研項目、課題,並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人員:
(一)有重大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理論創新,取得顯著軍事、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提出的學術理論、觀點有創造性,在學術界有較大影響,對專業技術發展有重要套用價值和指導作用的;
(三)人才培養成績顯著的。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二類崗位津貼的對象是承擔國家或者軍隊重點科研項目、課題,並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人員:
(一)有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者技術創新,取得明顯軍事、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提出的學術觀點有創新性,對學科專業建設和武器裝備發展有較強的指導和推動作用的;
(三)人才培養成績明顯的。
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三類崗位津貼的對象是承擔重要課題或者重要任務,並做出較大貢獻的下列人員:
(一)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對推動本專業發展有積極作用的;
(二)在裝備技術保障崗位上積極開展技術革新,在完成作戰和訓練保障任務中發揮骨幹作用的;
(三)業務技術精湛,在本職崗位上做出突出業績的。
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三類崗位津貼的對象應當重點遴選作戰部隊裝備技術保障人員。
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當年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貼、“高新工程”和載人航天工程人才特殊津貼的人員,當年已獲得“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或者講座教授獎金的人員,不再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

第四章

獎勵員額和獎金、津貼數額

第十二條

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勵員額和獎金、津貼數額,按照科學合理、突出重點、強化激勵的原則確定,並根據軍隊建設需要和財力可能,適時調整。調整方案由總政治部、總後勤部提出,報中央軍委審批。

第十三條

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勵員額和獎金、津貼數額分別為:
(一)軍隊科技創新群體獎每次獎勵數量不超過10個,每個集體獎金100萬元。
(二)軍隊傑出專業技術人才獎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50名,每人獎金10萬元。
(三)作戰部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獎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300名,每人獎金2萬元。
(四)軍隊院校育才獎金獎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100名,每人獎金3萬元;軍隊院校育才獎銀獎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各院校教員編制數的2%,每人獎金1萬元。
(五)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的期限為一年。享受一類崗位津貼的人數每次為300名,每人每月5000元;享受二類崗位津貼的人數每次為700名,每人每月3000元;享受三類崗位津貼的人數每次為4000名,每人每月1000元。
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一類、二類崗位津貼的對象中年齡為55周歲以下的人數,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三類崗位津貼的對象中年齡為45周歲以下的人數,每次所占比例不得少於各類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五章

獎勵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勵工作按照下列程式組織實施:
(一)下達指標。總政治部根據實施軍隊人才戰略工程和軍事鬥爭準備需要,按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下達專業技術人才獎和獎勵性津貼的推薦或者審批指標。
(二)提名推薦。師、旅、團級單位黨委在廣泛聽取專家和民眾意見的基礎上,提名推薦獎勵初選對象。
(三)考核公示。軍級單位政治機關成立由機關幹部和有關專家組成的考核組,對獎勵初選對象進行全面考核,提出考核意見,並在適當範圍內公示。
(四)初選上報。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根據考核意見和推薦指標,確定獎勵候選對象,並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批。其中,作戰部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獎的候選對象,報批前須經軍區級單位作戰部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獎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
(五)審核批准。軍隊科技創新群體獎、軍隊傑出專業技術人才獎的候選對象,須經全軍專業技術人才獎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審核,報中央軍委審批。
作戰部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獎、軍隊院校育才獎金獎和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一類崗位津貼的候選對象,由總政治部審批。
軍隊院校育才獎銀獎和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二類、三類崗位津貼的候選對象,由軍區級單位黨委審批,報總政治部備案。
(六)實施獎勵。對獲得軍隊科技創新群體獎、軍隊傑出專業技術人才獎的單位和人員,以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通令形式公布名單,並頒發證書、獎牌,發放獎金。
對獲得作戰部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獎、軍隊院校育才獎金獎的人員,以總政治部通令形式公布名單,並頒發證書、獎牌,發放獎金。對獲得軍隊院校育才獎銀獎的人員,以軍區級單位通令形式公布名單,並頒發證書,發放獎金。
對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的人員,由審批單位以通知形式公布名單,並發放津貼。

第十五條

全軍專業技術人才獎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組成人員名單由總政治部幹部部商軍區級單位有關部門提出,報總政治部批准。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負責承辦全軍專業技術人才獎評審的具體工作。
軍區級單位作戰部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獎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組成人員名單由本單位政治機關商有關部門提出,報本單位黨委批准,並報總政治部備案。

第十六條

在評獎工作中,對獎勵候選對象成績和貢獻的認定,應當以其近期取得的成果和業績為主要依據。
對已獲得專業技術人才獎的人員,不再因同一成績和貢獻給予本規定設定的其他專業技術人才獎;本人做出新的成績和貢獻的,可以再次獲獎,但獲得同一獎項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年。

第十七條

評獎工作人員與獎勵候選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獲獎人員的先進事跡,激勵專業技術人員立足本職,奮發進取,多做貢獻。

第十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治機關應當加強對專業技術人才獎勵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掌握評獎條件,認真執行評獎程式,保證專業技術人才獎勵工作公正、公平、公開。

第六章

獎勵經費的管理與獎金、津貼的發放

第二十條

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勵經費由軍費預算安排。總後勤部負責獎勵經費的管理和保障,監督檢查獎勵經費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

軍隊科技創新群體獎的獎金,由總後勤部財務部依據獎勵通令逐級撥給獲獎集體所在單位。獎金分配方案由獲獎集體提出,報所在單位黨委審批。
其他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的獎金和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由獲獎人員和享受崗位津貼人員所在單位依據獎勵通令、通知隨工資發放,列生活費決算工資科目中的人才獎勵項目開支,逐級上報核銷。

第二十二條

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的人員,調離該專業技術工作崗位或者已經被批准轉業、復員、離休、退休的,從下達有關命令或者通知的下一個月起,停止發放崗位津貼。

第二十三條

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的獎金和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不列入計發個人工資福利待遇有關費用的基數。

第二十四條

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勵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採用剽竊、侵吞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勵的,由審批單位撤銷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追回獎金或者津貼,並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和材料,協助他人騙取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勵的,由審批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參與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勵工作的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的人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15天以上或者累計30天以上,或者受到紀律處分的,從確定其違紀行為或者下達處分通令的下一個月起,停止發放崗位津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軍隊優秀專業技術士官的獎勵,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關於設立並實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優秀人才獎的通知》執行。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專業技術人才獎勵工作,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4日經中央軍委批准,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專業技術重大貢獻獎暫行規定》,2000年3月11日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印發的《關於設立和實施中國人民解放軍作戰部隊專業技術優秀人才獎的通知》,2001年7月12日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發布的《軍隊院校育才獎實施辦法》和2002年8月27日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印發的《關於建立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制度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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