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當事人義務

仲裁當事人義務是仲裁當事人包括申訴人和被訴人。依照法律規定,仲裁當事人在享有一定權利的同時,還必須履行一定的責任。表現為按照權利人的要求可以做出一定行為,也可以抑制一定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規定,仲裁當事人承擔下列義務:(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義務;(2)按時出庭的義務;(3)遵守仲裁秩序的義務;(4)如實陳述案情、實事求是地提供證據的義務;(5)自動履行仲裁文書的義務;(6)按規定交納仲裁費的義務。

仲裁當事人包括申訴人和被訴人,其權利可以表現為自己有權做出一些行為,也可以表現為自己有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些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規定,仲截當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1)申訴人有申訴、撤銷或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被訴人有承認、答辯、反駁及提起反訴的權利;(2)委託律師和其他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3)申請迴避的權利;(4)提供證據的權利;(5)申請保全的權利;(6)申請調解的權利;(7)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8)經仲裁機關許可有査閱本案材料的權利,但涉及國家機密的材料除外;(9)申請執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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