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活動,而是以他人的名義參加仲裁活動的人(如委託代理人等),或者雖然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活動,但不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約束的人(如證人等),都不是勞動爭議仲裁活動中的當事人。
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有申訴人和被訴人之分。申訴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提起仲裁程式的人。被訴人是被提起仲裁程式,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通知其應訴的人。被訴人可能侵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也可能沒有侵害,只是申訴人的主觀認為。但可以肯定的是雙方發生了爭議,需要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是仲裁活動的主體,勞動權利義務存在於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之間。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的意義在於:便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之間的勞動權利義務進行調解或作出裁決,在審理中保護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在仲裁程式中的權利,以及保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
- 解釋:指因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
- 接解釋:,以自己的名義向勞動爭議仲裁
- 接解釋:機構提起仲裁程式,參加仲裁活
- 接解釋:動,並受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
- 接解釋:約束的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