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

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活動,而是以他人的名義參加仲裁活動的人(如委託代理人等),或者雖然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活動,但不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約束的人(如證人等),都不是勞動爭議仲裁活動中的當事人。

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有申訴人和被訴人之分。申訴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提起仲裁程式的人。被訴人是被提起仲裁程式,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通知其應訴的人。被訴人可能侵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也可能沒有侵害,只是申訴人的主觀認為。但可以肯定的是雙方發生了爭議,需要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是仲裁活動的主體,勞動權利義務存在於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之間。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的意義在於:便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之間的勞動權利義務進行調解或作出裁決,在審理中保護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在仲裁程式中的權利,以及保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
  • 解釋:指因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
  • 接解釋:,以自己的名義向勞動爭議仲裁
  • 接解釋:機構提起仲裁程式,參加仲裁活
  • 接解釋:動,並受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
  • 接解釋:約束的利害關係人
特點,具備條件,權利義務,

特點

1、為勞動爭議的一方。
2、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活動,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他人的名義參加到仲裁程式中的,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
3、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即指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是勞動權益糾紛的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權利享有者和義務承擔者。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如支持勞動者仲裁的工會等,不是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
4、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約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雖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勞動爭議仲裁,但不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直接約束的人,如證人、鑑定人,不是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

具備條件

1、申訴人必須是與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
2、申請仲裁的爭議必須是勞動爭議,如果不是勞動爭議,而民事、經濟糾紛,或者是勞動行政糾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必須是屬於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範圍;
4、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具體的仲裁請求及事實依據;
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申請仲裁必須在本法規定的時效內提出等。

權利義務

一、勞動爭議當事人權利
1、有申請、答辯、撤回仲裁申請請求的權利;
2、有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
3、有申請有關人員迴避的權利;
4、有請求證人出庭作證、請求鑑定的權利;
5、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30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消;對非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的,有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
7、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爭議當事人義務
1、有遵守勞動仲裁程式和仲裁庭審紀律的義務;
2、有提供證據、證人的義務;
3、有如實陳述案情(不弄虛作假)回答仲裁員詢問的義務;
4、有承擔履行生效裁決書、調解書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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