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決定書簡稱“裁決書”。仲裁庭在案件審理終結後,為解決當事人對實質問題爭議而作出的法律文書。應當寫明:(1)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職務;(2)申請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3)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4)裁決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5)不服裁決的起訴期限。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機關的印章,送達當事人。國內仲裁決定書,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即發生法律效力,上級仲裁機關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指令重新裁決;涉外仲裁栽決書作出後,為終局裁決,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構提出變更或撤銷仲裁裁決的請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仲裁決定書
- 內容: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
- 格式:第二行居中寫“裁定書”
- 有關:糾紛作出書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