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二審

一裁二審是經濟契約糾紛案件,經仲裁機關一次裁決後,當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間內,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再由人民法院二審終審的制度。中國經濟契約仲裁機關分四級,各級仲裁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處理的經濟契約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仲裁條例》第3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仲裁機關的裁決不服,不能再向上一級仲裁機關提出申訴,只能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機關時決定書即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審判。人民法院審判已經仲裁機構仲裁的案件,仍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間內,可以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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