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適用於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與單位之間以及單位與單位之間因辭職、辭退、兼職等而發生的爭議。
原則
1.有利於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有利於人才的合理分布,有利於調動人才的積極性,發揮人才作用的原則。
2.先調解後仲裁的原則。先由單位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時必須遵守當事人雙方自願,任何一方不得強迫。確屬調解無效,再向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依據法規政策,實事求是,秉公辦理的原則。仲裁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政策為準繩,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嚴格按政策規定,不受各種干擾和影響作出公正裁決,必要時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為人才的使用、流動等問題進行鑑定。
許可權
人才流動爭議案件的受理,實行區域管轄。自治區、地、市、縣各級仲裁委員會分別負責本轄區內的爭議案件的處理。。跨地、市行政區域的人才流動爭議的仲裁由自治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跨省際的人才流動爭議,由全國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關協調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流動爭議問題,由外商投資企業與有關單位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屬各地、市、縣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跨地、市和區直、中央駐桂單位的由自治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機構
目前,我國處理人才流動爭議的仲裁機關是指省、市(區)、縣(市)所設立的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處理人才流動爭議的機構,代表同級政府行使仲裁權。仲裁委員會下設專門辦事機構負責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在固定的組織形式、工作程式,配有專職或兼職仲裁員及仲裁工作人員。其機構設定有幾種情況:有的是獨立的專門辦事機構、列入人事部門的行政序列;有的是仲裁委員會授權人才流動機構兼管。
仲裁程式
凡申請仲裁的單位或個人,需提供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個人的要填寫申請人姓名、職務、單位、地址;單位的要填寫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被申請人姓名、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流動的原因,在單位的工作狀況,原單位的態度,本人的要求,以及接收單位的意見。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後,在10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申請的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不受理的應做出說明。
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前5日,將仲裁的時間、地點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作出缺席仲裁。
受理仲裁須在兩個月內做出仲裁結論。仲裁後簽發《仲裁決定書》。《仲裁決定書》經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生效。《仲裁決定書》一式4份,雙方當事人及主管機關人事部門各執一份,存檔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