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辦法》的通知(寧政發〔1994〕63號一九九四年六月八日)各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辦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廢止日期:2007年10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0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dispute over the flow of talents in the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 發布單位:82802
- 發布文號:寧政發[1994]63號
- 發布日期:1994-06-08
簡介
【發布文號】寧政發[1994]63號
【發布日期】1994-06-08
【生效日期】1994-06-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辦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一)申請調動工作、辭職、停薪留職、帶薪留職;
(二)招聘、解聘、辭退、離退休服務,以及相應契約的履行;
(三)按照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兼職、承包、領辦企業、技術服務等活動。
(一)有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及社會主義經濟建設;
(二)有利於人才的合理分布;
(三)有利於發揮人才的作用;
(四)有利於維護人才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公正、合理、及時;
(五)先調解後仲裁。
第二章 機構
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辦案的需要,聘請法律工作者、專業技術人員、社會知名人士以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擔任兼職仲裁員。
第三章管轄
縣(區)轄區人才流動爭議案件,由縣(區)仲裁委員會管轄;行署或市轄區內跨縣(區)的人才流動爭議案件,由行署或市仲裁委員會管轄;自治區內跨行署、市的人才流動爭議案件,由自治區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四章 程式
申請書應當寫明:
(一)申訴人姓名、單位、住址;
(二)被訴人姓名、單位、住址;
(三)申請的理由和要求;
(四)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
被訴人未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簡單的案件,可以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審理。
疑難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
(三)與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仲裁員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的主任或者副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應當迴避的仲裁員,本人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適用本條第二款的規定。
調解協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決定書應當寫明:
(一)申訴人、被訴人的姓名(名稱)、單位、地址(住址)或者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二)申請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
(四)裁決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
(五)履行裁決的期限;
(六)對逾期不履行裁決的措施;
(七)不服裁決的起訴期限。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簽字,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報上一級仲裁委員會備案。
仲裁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 執行
(一)直接辦理調轉準予流動人才的人事檔案及有關手續;
(二)通知準予流動的人才,憑調解協定書或者仲裁決定書直接到用人單位報到,由用人單位為其重新建立檔案;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仲裁受理費由申訴人預交。具體收費標準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案件審理終結,仲裁受理費由敗訴人承擔;經調解達成協定的,仲裁受理費由當事人雙方根據所負責任協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