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放寬科技人員政策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
- 頒布時間:1992.10.24
- 實施時間:1992.10.24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放寬科技人員政策的若干規定》在1992.10.24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為了進一步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更多更快地進入經濟建設主戰場,發展科技第一生產力,結合我區實際,特作如下規定:一、鼓勵科技...
47 寧夏回族自治區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寧政發[1987]71號 (1987年8月28日發布)48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放活科研機構放寬科技人員政策的若干規定寧政發[1987]122號 (1987年12月7日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科研單位改革的規定》在1992.10.24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為了促進科技人員合理分流,推動科研單位轉軌變型,儘快把科研單位推向市場,現就深化科研單位改革,作如下規定:一、深化科研單位改革,...
經濟效益顯著、成績突出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重獎。在自治區科技進步獎中,提高推廣項目的授獎比例,推廣項目的獲獎人員人數適當放寬。十二、本規定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檔案 (寧政發〔1984〕116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我區科研單位體制改革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趙總理在六屆人大二次會議上,號召全國科技戰線要適應農村、城市經濟改革的新形勢,積極進行科技體制的...
寧夏回族自治區重獎有功科技人員的試行辦法為了進一步實施科教興寧戰略,建立完善人才激勵機制,充分體現知識價值,發掘人才潛能,推動科技進步,爭創後發展優勢,根據《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加速科技進步的決定》(寧黨發[1999]14號)精神...
【檔案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寧政發〔2000〕36號2000年4月20日)固原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寧...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對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實行重獎的暫行辦法》在1992.10.24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鼓勵科技人員為促進我區科技進步做出貢獻,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內...
進一步促進中南部地區生態移民工程順利實施,確保實現“搬得出、穩得住、逐步能致富”,2012年2月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寧政發〔2012〕29號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南部地區生態移民的若干政策意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新能源產業的若干意見 寧政發7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寧夏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
(十五)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星火計畫”的若干規定(1987年8月5日 寧政發〔1987〕64號)(十六)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科研單位改革的規定(1992年10月24日 寧政發〔1992〕104號)(十七)寧夏回族自治區...
關於加快推進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意見 ,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大力引進人才智力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各地、市、縣(區)黨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區直機關各部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直屬事業單位,各大型...
12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殘疾人就業及扶持發展社會福利企業的規定 寧政發[1988]55號 1988年5月30日 已被2001年6月6日自治區政府令第30號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代替 13 寧夏回族自治區收費管理...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企業自主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暫行規定》在1992.10.24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廢止日期:2007年10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0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0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法規內容 編輯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為進一步完善我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著力解決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努力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險...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水產業發展的決定》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於1995年12月6日生效的地方法規。簡介 【生效日期】1995-12-06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水...
並向全區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縣(區)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的市、縣(區)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年度全區農業農村工作先進單位評選資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自治區教育廳擬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實施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