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 外文名:The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people's Government on deepe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form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ystem
  • 發布單位:82802
  • 發布文號:寧政發[2000]36號
  • 發布日期:2000-04-20
  • 生效日期:2000-04-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寧政發〔2000〕36號2000年4月20日)
固原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發〔1999〕14號)以及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加速科技進步的決定》(寧黨發〔1999〕14號)精神,現就自治區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改革目標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全面實施“科教興寧”戰略,緊緊圍繞促進科學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這一方向性問題,推動我區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促進經濟成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按照“三個有利於”的標準,以科技產業化為核心,以套用型科研機構實行企業轉制為重點,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科技資源、引導科技活動方面的基礎性作用。通過深化改革,完善和加強寧夏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推動大多數科技力量進入市場創新創業,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形成研究、開發、生產、市場緊密結合的新機制,爭創寧夏科技新輝煌。
二、實施方案
(二)對科研機構實行分類改革。套用型科研機構和農業類改革試點科研機構一律在2000年6月30日前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社會公益類機構中,具有面向市場能力、提供的主要產品和服務有市場需求、在發展科技產業方面積累了初步經驗、市場收入可以成為主要經費來源的機構;農業類科研機構中主要從事種子、種苗、肥料、農藥、飼料、獸藥、農產品加工技術開發的機構,要在2000年12月31日前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
社會公益類機構中主要為社會公眾提供數據、信息、設施、減災防災、環境監測、成果推廣等方面服務,或為這些公共服務提供技術支持,或主要從事基礎性社會公益研究,獲得的服務性收入難以支持自身發展的機構;農業類科研機構中主要從事成果推廣、技術諮詢、信息服務、專業培訓、分析測試等活動的機構,經有關部門批准,精減人員後可以按非營利機構運行和管理。
(三)根據寧夏經濟發展的需求,分期分批組建若干個自治區級的重點實驗室。近期,要抓好農業生物技術、特種材料、氣象防災減災重點實驗室的建設,並創造條件力爭進入國家級重點實驗室。
(四)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開發體系,全面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鼓勵以企業為主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結合,首批先組建8個自治區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鉭鈮、石膏、生物製藥、煤炭深加工、節水農業、畜禽良種選育與胚胎移植、林果花卉快繁、環保),促進科技成果成熟化、工程化、產業化。支持大企業集團到人才聚集的中心城市建立技術開發中心和技術諮詢機構,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把研究機構辦到海外的人才“矽谷”去。依託技術開發中心聚集一批高素質科技人才,搶占國內同行業技術制高點,成為我區特色產業開發的重要力量。有條件的中小企業也要建立自己的技術開發機構,並在技術創新活動中建立合作關係,成立技術創新聯盟。
(五)仍需保留事業單位性質的重點實驗室由自治區科委契約自治區編辦和主管部門按照新的目標任務重新審定事業編制。重點實驗室實行學術委員會領導、主任負責為主要內容的現代科研院所管理體制。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及本單位的代表組成。建立“開放、流動、競爭、協作”和項目首席專家負責制的新型運行機制。全面推選崗位聘用制,可自主決定內部專業技術職務級別比例和崗位設定,競爭上崗;逐步實行用人契約制,對學科、學術帶頭人或重要業務骨幹,可簽訂長期或無固定期限的聘用契約;改革內部分配製度,制定按崗定酬、按任務定酬、按業績定酬及產權分紅相結合的分配製度。
(六)積極扶持一批科研機構發展成科技服務與中介機構。要引導建立各種技術創新服務機構、技術評估和技術經紀機構,為加強科技成果的轉化提供服務。積極發展信息諮詢服務機構,為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提供經營管理、技術、市場行銷、信息、人才、財務、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務,也鼓勵科技人員創辦這類機構。
完善我區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建立由農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各類技術服務機構和涉農企業緊密結合的專業技術推廣服務網路。農業科研機構要面向農業生產,農業科研成果要儘快轉化為生產力。打破行政地域界限,積極發展龍頭企業、中介服務機構與農戶緊密結合的新型農業技術推廣模式;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引導廣大農戶及時調整生產結構,根據市場需求組織生產。
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經自治區政府有關部門確認的技術認證和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標準化和行業檢測機構,由自治區編辦會同有關部門重新核定事業編制。
(七)配套改革科技投入方式。凡能夠實行招標的項目,都應採取競爭招標的方式擇優確定承擔單位,鼓勵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平等參與競爭。
對項目經費實行全成本核算。對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建立資源共享制度。
對項目承擔單位的契約執行、經費使用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和監督,保證實施進度和質量。
(八)鼓勵小型科研院所轉制為民營科技型企業。可採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賃、聯合、出售等方式轉制。
(九)寧夏農林科學院院部和所屬科研機構的改革方案,由寧夏農林科學院提出,報自治區科研院所改革轉制領導小組審批。
三、配套政策
(十)轉制為企業的科研院所,享受國家科技部《關於印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科發政字〔1999〕143號)中的扶持政策。允許將其原名稱作為企業名稱,進入企業的可持續以原名稱從事科技開發等業務活動,政府將通過科技項目招標方式,繼續對這些科技企業從事的共性、關鍵性、前沿性產業技術研究活動予以支持。轉制的科研機構原有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供養轉制前離退休人員。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原離退休金計發辦法不變,離退休金髮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單位負責。
科研院所轉制後的在職人員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納入當地養老保障體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金,轉制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為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衡銜接,在5年過渡期內,按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領取的養老金低於按原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的差額部分,採用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取費用從繼續撥付的事業費中支付。5年過渡期的補貼標準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4部委檔案(勞社部發〔2000〕2號)執行。有條件的企業可建立補貼養老保險,保證科技人員退休後應有的生活待遇。
科研機構轉制時,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以按現行科研事業單位的待遇辦理單位內部退養手續,到達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辦理正式退休手續。
科研院所轉制為企業後的下崗職工,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按所在地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辦法管理。
(十一)科研機構轉制時其全部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轉作企業資產,全部資產減去負債轉作國有資本金或股本金。科研機構轉制前用於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的財政借款,計委撥改貸等項資金,轉制時一同轉為國有資本金或股本金。
實行股份制改造的,可以從淨資產中拿出10%-30%的比例,按照工齡長短、技術職務高低、貢獻大小補償給員工,作為對員工身份置換的補償股,同時員工要拿出不低於補償股30%的資金增資擴股。補償股享有所有權、收益權、繼承權、出讓權。
(十二)經批准,允許科研院所職工購買小型國有科研機構,可以根據職工的實際購買能力分期付款,一次性買斷的可給予不超過25%的折扣優惠。買斷國有資產收回的資金,應作為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經同級政府批准後專項用於發展科技事業。
(十三)科研院所轉制為科技型企業,從轉制之日至2003年12月31日前,免徵企業所得稅,免徵其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開發生產軟體產品的企業,其軟體產品可按6%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軟體銷售企業的工資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政策;享有自營進口權;在轉制之日起5年內,對企業繳納的規費給予照顧,免徵各種規費清單,由自治區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列出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另行下達(自治區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同時享受以上政策)。原科研機構自辦的學校移交當地政府教育部門。
(十四)科研院所轉制過程中,重點實驗室、非營利性機構等的資產要從原單位中剝離出來,建立固定資產台賬,不核入企業資產。
(十五)科研院所中的基礎性研究部分可併入學科相近的高等院校。區內高等院校的套用技術開發研究,要面向市場,發揮作用。根據優勢互補、利益共享的原則,建立雙邊、多邊技術協作機制。高等學校初具規模的實驗室可向社會開放,參與自治區特色產業的開發。
(十六)建立科研院所體制改革與發展專項資金。從2000年起連續3年自治區科委、財政廳共同籌措1000萬元(頭1年400萬,後兩年每年300萬)作為專項資金,擇優支持科研院所改革與發展。
四、組織實施
(十七)各級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
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科研院所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於2000年4月30日前報送自治區科委。
自治區科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改革方案的協調和審核工作,監督改革相關政策的執行情況,及時協調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十八)基本完成轉制工作的標誌是:自治區科研院所改革轉制工作領導小組批准自治區科委上報的轉制方案,科研機構辦理完企業法人註冊登記。
(十九)本實施意見由自治區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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