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地方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32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8〕102號),制定本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衛生健康委)是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掛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牌子。

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衛生健康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衛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2018年11月1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舉行掛牌儀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 外文名:The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health and Health Committee
  • 成立時間:2018年11月13日
  • 現任領導:馬秀珍
  • 領導機構: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機構改革,主要職責,現任領導,內設機構,

機構改革

2018年10月,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將自治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以及自治區民政廳的老齡事業管理職責,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加掛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牌子。自治區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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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衛生計生改革與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戰略目標、規劃;擬訂自治區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和回族醫藥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有關標準、技術規範和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協調推進全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統籌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組織實施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開展傳染病、地方病、慢性病、職業病等防治;組織和指導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上報、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傳染病防治、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和監督;組織開展食品衛生安全風險監測,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衛生安全地方標準,負責食品衛生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區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和資格管理;擬訂並落實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擬訂扶持促進中醫藥(回醫藥)發展的辦法和措施,提出鼓勵社會資本舉辦中醫醫療、保健、科研機構的政策建議。
(七)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評價運行機制,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
(八)研究提出完善生育政策的建議;監測人口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實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指導市、縣(區)計畫生育工作。
(九)負責組織建立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並實施。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計畫生育家庭扶助、家庭發展政策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的銜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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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擬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負責推進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參與自治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依法開展統計調查。
(十二)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科研及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人才培養,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三)負責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涉醫違法行為。組織實施衛生、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等工作;組織實施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
(十五)負責自治區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和自治區有關幹部的醫療保健、醫療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區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重要賓客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自治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馬秀珍:自治區政協副主席、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主任(局長)
主持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全面工作,主持醫改辦工作。聯繫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
田豐年: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黨組書記、副主任、自治區人民醫院院長
主持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黨組工作。主持自治區人民醫院工作。
宋晨陽: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協助分管醫政醫管處、基層衛生處、綜合監督處(食品衛生標準與監測評估處),聯繫自治區衛生計生監督所、自治區血液中心、自治區醫藥衛生學會管理辦公室、寧夏護理學會。
孫建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協助分管人事與老幹部處、計畫生育服務指導處、委直屬機關黨委,聯繫自治區第三人民醫院、自治區第五人民醫院、自治區醫療器械計量檢測中心。
開永安: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黨組成員、駐委紀檢監察組組長
協助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黃涌: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主持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工作,協助分管規劃與信息處、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疾病預防控制處,聯繫自治區中醫醫院、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自治區衛生健康委信息中心、寧夏回族醫藥研究所。
劉秀麗: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黨組成員
任永忠: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協助分管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基本藥物政策與藥械購配管理處、科技教育處,聯繫自治區第四人民醫院、自治區寧安醫院、自治區衛生計生幹部培訓中心、政務大廳。
李作忠: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協助分管財務處、計畫生育家庭獎扶與發展處、自治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聯繫自治區計畫生育協會、自治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藥具管理站、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外援項目辦公室、自治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李明: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主持保健局(自治區保健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聯繫自治區體檢康復保健中心。
阮越盛: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協助分管辦公室、婦幼健康服務處、公立醫院管理中心,聯繫自治區兒童醫院、自治區婦幼保健院、自治區生殖健康技術指導服務中心。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人事與老幹部處。擬訂全區衛生健康人才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管理。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規劃發展與信息化處。組織擬訂全區衛生健康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指導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及信息化建設,組織開展衛生健康統計工作。承擔“網際網路+醫療健康”示範(省)區共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財務審計處。承擔機關、援外醫療隊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等相關工作,監管專項資金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大型醫用裝備配置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五)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審批、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法律諮詢等工作。
(六)體制改革處。承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自治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工作。
(七)疾病預防控制處。擬訂全區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貫徹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完善全區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承擔傳染病疫情信息發布工作。承擔自治區兒童免疫與重大疾病防控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醫政藥政管理處。擬訂全區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以及行風建設等行業管理政策規範、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推進護理、康復事業發展工作。擬訂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貫徹執行國家藥物制度和政策,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承擔自治區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基層衛生健康處。擬訂全區基層衛生健康政策、標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機構運行評價、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評價,落實家庭醫生制度。
(十)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承擔全區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編制專項預案,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推進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組織協調重大活動醫療衛生保障和生產安全事故醫療救援工作。
(十一)科技教育處。擬訂全區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重點學科、科研基地建設等工作。統籌協調衛生健康專業人才培養工作,組織開展住院醫師、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和助理全科醫生培訓等畢業後醫學教育、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綜合監督局。承擔全區公共衛生、醫療衛生等監督工作,組織查處醫療服務市場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指導規範執法行為。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擬訂全區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相關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協調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三)老齡健康處。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全區應對全區人口老齡化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醫養結合的政策、標準和規範,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承擔自治區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四)婦幼健康處。落實婦幼衛生健康政策、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嬰幼兒早期發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生育技術服務和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十五)健康綜合處。承擔健康寧夏和健康產業協調推進工作,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工作。承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牽頭履約工作。承擔自治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自治區健康寧夏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健康扶貧工作。
(十六)人口監測與家庭發展處。承擔人口監測預警工作,研究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和完善生育政策的建議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七)宣傳與健康促進處。組織開展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承擔衛生健康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
(十八)對外交流合作處。承擔全區衛生健康工作領域的國內國(境)外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援外工作。
(十九)中醫藥管理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提出鼓勵社會資本舉辦中醫醫療、保健、科研機構的政策建議。負責全區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臨床用藥等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十)保健局(自治區保健委員會辦公室)。擬訂保障全區幹部、人才健康的規劃及相關政策、措施,並指導落實。承擔自治區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和自治區有關幹部的醫療保健、醫療服務協調等工作,承擔自治區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重要賓客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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