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我區科研單位體制改革的暫行規定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檔案,發布於1984年07月27日,屬地方法規類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我區科研單位體制改革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802
- 發布文號:寧政發[1984]116號
- 發布日期:1984-07-27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寧政發[1984]116號
【發布日期】1984-07-27
【生效日期】1984-07-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介紹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趙總理在六屆人大二次會議上,號召全國科技戰線要適應農村、城市經濟改革的新形勢,積極進行科技體制的改革。指出科研單位要面向社會,對外實行有償契約制,對內實行課題承包制,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經費改為經濟自立。這是科研體制改革的方向,特別是從事技術開發和推廣套用的科研單位改革的方向。科研體制改革必須有利於貫徹科學技術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有利於充分調動和發揮科研單位、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堅持以科研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經濟、社會效益;有利於不斷提高研究所的素質,為四化多做貢獻。
逐步將開發研究單位的事業費改為有償契約制。使科研任務與經費直接掛鈎,明確科研單位的技術責任和經濟責任。科研單位承擔國家或上級部門提出的重點科研任務和有關部門委託的研製任務,一律要簽訂契約。與國家或上級部門簽訂契約,經費由科技發展基金中撥付,其他單位委託的科研任務簽訂之前要進行充分的技術、經濟論證。經費由委託方支付。契約要在雙方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籤訂,並要有公證單位參加。契約內容包括:研究內容、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時間、成果歸屬、研究經費和收益分配,以及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等。
開發研究單位要在三、五年內實現經濟自立。從一九八五年到一九八七年三年的事業費(以一九八四年的事業費為基數,一定三年不變)繼續由財政撥給,由主管廳局包乾使用,逐步建立科技發展基金。各主管廳局對所屬研究所也實行經費包乾。研究所的純收入,留所使用,逐步為實現經濟自立創造條件。鼓勵收入較多、條件較好的科研單位,逐年減少事業費或提前實現經濟自立。
農業開發研究單位,實現經濟自立的期限可適當放寬。少數從事套用基礎研究和以社會效益為主要目標的科研單位,應努力開創財源,增加收入,逐步減少事業費或實現部分經濟自立。
科研單位實行有償契約制,經濟自立後,原來的事業費不上交財政,全部納入各級科技發展基金。
科研單位的屬性(開發研究單位或非開發研究單位),由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審定。
自治區、地市、縣三級都要建立科技發展基金。各研究所的上級主管部門也可建立科技發展基金。科技發展基金由科技三項費用、科研事業費,以及其他渠道來源的科技經費等組成。科技三項費用由財政撥給科委統一管理使用。科技發展基金主要用於支持重大的、關鍵性的項目和新興技術項目。其使用分有償、部分有償或無償。可以流動使用。
科研基建費、大型儀器和設備購置費,仍維持原渠道不變。
經上級批准,凡條件具備的研究所可試行所長負責制。試行所長負責制單位黨組織的主要任務是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保證黨的科技方針在研究所具體落實;加強對全體職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建設精神文明,支持所長工作,團結非黨幹部和民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搞好黨的組織建設和對各級幹部的考察等工作。所長對主管上級部門負責,對研究所負有全面領導責任。所長由民眾推薦(或選舉),上級任命,也可以由上級直接委派。副所長由所長提名,上級審批。所長、副所長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對不稱職的所長,民眾和黨組織可隨時向上級機關建議免職。
對研究所的科研新產品、中試產品,減免稅三年。
銀行視科研單位的償還能力,給予低息貸款,作為科研流動資金。
科研單位退休離休職工,其工資、福利按國家規定辦理。
研究所對外實行有償契約制,對內實行課題承包制。所有科研、中試、技術服務任務,均逐項承包到課題組。課題組實行自由組合,和研究所簽訂契約,明確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完成的指標,工作進度,經費條件,預期效益和獎懲辦法。經研究所同意,課題組也可以直接對外承包委託研製任務。
研究所的科研管理、政工、行政、後勤等各項工作都要明確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用經濟辦法改革管理,保證課題承包制的貫徹執行。
研究單位取消節支綜合獎。從研究所純收入中提出20%作為獎勵基金。個人獎金與完成任務的好壞、貢獻大小直接掛鈎。獎勤罰懶,多勞多得。個人獎金上不封頂,下不保底。研究所年獎金總額超過職工平均工資的兩個半月時,交納獎金稅。對國家規定的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不計算在獎金總額之內,不納獎金稅。
承擔國家重點科研任務的研究人員的獎金,應不少於研究所的平均獎金額。
暫時實行事業費包乾、收入較少的研究單位,可仍實行節支綜合獎,但要克服平均主義。貫徹多勞多得原則。
實行獎勵工資。工業開發研究單位三年實現經濟自立者,農業開發研究單位五年實現經濟自立者,所級領導向上浮動一級工資。提前實現,提前上浮。職工中有特殊貢獻的,也可向上浮動一級工資(浮動面控制在職工總數的1~3%),連續三年者,浮動的一級工資改為固定工資。
不能按契約規定完成承包任務者,或由於工作失職,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或經濟損失的,扣發獎金或工資,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採取有力措施,積極引進人才。鼓勵研究所科技人員向小型企業、集體企業、農村、山區流動。
對未進入課題組和不適宜研究所工作的多餘人員,可以組織起來,開發各類服務工作或進行生產,自己養活自己。也可以用一段時間組織學習,但只發基本工資。對不服從調整的,逐步扣發基本工資。
全區科研機構整頓,要求今年年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