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反竊電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6號2002年1月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07.27
  • 實施時間:2013.07.27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於2013年7月15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7月27日
為了加快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著力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和規範有序的法制環境,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決定廢止政府規章4件、宣布失效4件、修改1件(目錄見附屬檔案)。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宣布失效和修改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目錄
一、決定廢止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4件)
(一)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科技機構管理規定(寧政發[1993]44號1993年4月22日)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寧政發[1995]84號1995年9月30日)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資源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8號2000年1月10日)
(四)寧夏回族自治區專項資金監督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69號2004年12月7日)
二、宣布失效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4件)
(一)寧夏回族自治區黃金生產管理暫行辦法(寧政發[1988]65號1988年6月15日)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統一票據、統一收據管理辦法(寧政發[1993]53號1993年5月28日)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加油站油品質量計量管理辦法(寧政發[1996]115號1996年11月8日)
(四)寧夏回族自治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7號2000年12月30日)
三、決定修改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1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反竊電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6號2002年1月4日)
(一)將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指使、教唆、幫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將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生產、銷售竊電裝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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