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3、《福州名牌產品管理辦法》(榕政綜[1999]199號,1999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1.16
  • 實施時間:2010.11.16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為了維護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要求,市人民政府對現行市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下列8件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1、《福州市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榕政[1991]30號,1991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頒布)
2、《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辦法》(市政府令第3號,1993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頒布)
3、《福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榕政綜[1998]210號,1998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頒布)
4、《福州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規定》(榕政綜[1996]204號,1996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頒布)
5、《福州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若干規定》(榕政綜[1998]199號,1998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頒布)
6、《福州市實施〈福建省計畫生育條例〉辦法》(榕政[1993]16號,1993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頒布)
7、《福州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7號,1997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頒布)
8、《福州市個人購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榕政綜[1998]87號,1998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頒布)
二、下列3件市政府規章宣布失效:
1、《福州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榕政綜[1998]90號,1998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頒布)
2、《福州市科技園區暫行管理辦法》(榕政[1997]15號,1997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頒布)
3、《福州名牌產品管理辦法》(榕政綜[1999]199號,1999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頒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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