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實施細則》在1994.09.01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廢止日期:2007年10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0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9.01
- 實施時間:1994.09.01
第一條 為增加政府巨觀調控能力,穩定糧食市場,防止糧食價格大幅度波動,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糧食生產的穩定增長,根據國務院印發的《糧食風險基金實施意見》(國發〔1994〕31號檔案),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糧食風險基金是自治區和市縣政府用於平抑糧食市場價格,補貼部分吃返銷糧農民因糧食銷價提高而增加的開支,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實施經濟調控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主要用於自治區專項儲備糧油的利息和費用支出;為吞吐調劑,平抑糧價所發生的費用和價差支出;對貧困地區種糧農民吃返銷糧、由於銷價提高而增加開支的補助。
第四條 各市縣建立的糧食風險基金,主要用於市縣專項儲備糧油的利息和費用支出以及為平抑當地市場糧價,保證城鎮居民口糧供應所發生的費用和價差。
第五條 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的資金來源由中央補助和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構成。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以達到中央批准的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規模中自治區自籌部分為準。自治區自籌資金的來源為全區糧食購銷和價格放開後,自治區財政結餘的財政補貼,財政預算已安排的自治區專項儲備糧食的費用和利息補貼及其他預算資金。
市縣糧食風險基金的來源由市縣財政預算安排。
第六條 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必須按國務院批准的規模,在1994年內全部到位。各市縣應按照第四條規定的用途確定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的規模,並在1995年前全部到位。以後年度隨使用隨補充,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第七條 糧食風險基金的調度使用權屬同級人民政府。
糧食風險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糧食、物價、農業、計委、經委等部門負責管理。由財政部門會同糧食部門具體執行。
第八條 糧食風險基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每年安排。由自治區財政和市、縣財政設專戶管理和存儲,結餘滾存使用。
第九條 糧食風險基金具體使用範圍和補貼辦法。
1、自治區專項儲備糧食的利息和費用實行定額補貼、盈虧包乾的辦法。
自治區專項儲備糧食的費用和利息補貼標準由自治區財政廳、糧食局共同核定,按專儲糧年平均數量,將補貼款包乾給承擔自治區專項儲備任務的糧食部門。
2、自治區專儲糧輪換費用實行專項補貼。
糧食企業按自治區下達的專儲糧輪換計畫進行糧食輪換。自治區財政根據企業實際輪換的品種數量和自治區專儲糧管理部門提供的輪換驗收單,將輪換費用專項撥給糧食企業,包乾使用。
以上兩項補貼實行定額包乾,超虧自補,補貼納入企業盈虧。
3、政府調控市場的費用和差價補貼。
政府採取吞吐糧食的辦法實施對糧食市場價格的巨觀調控。國有糧食企業在完成自治區下達的國家定購和國家收購任務後,應積極收購農民出售的糧食。當糧食市場價格低於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時,為保障農民利益,國有糧食企業應根據自治區或市縣政府的決定,按照國家確定的收購價格,敞開收購農民交售的糧食,並本著“保本微利”原則進行經營。經營這部分糧食所需利息和費用,經自治區或市縣糧食局核實後,分別由自治區或市縣糧食風險基金代墊。代墊的糧食風險基金不收使用費。糧食銷售後,糧食企業必須如數歸還代墊資金。當糧食銷售價格過高時,政府委託國有糧食企業拋售糧食,使過高的銷售價格回落到合理的水平。拋售價格高於成本價格的價差部分,按糧權歸屬增加同級糧食風險基金;拋售價格低於成本價格的價差部分,按糧權歸屬由同級糧食風險基金支付。
4、對吃返銷糧地區農民的補助。
落實好對吃返銷糧地區種糧農民的補助,這項工作政策性強,各級政府一定要精心組織,真正把補助款落實到應享受補助的農民手中。
補助對象:一、凡同時具備人均收入低於500元,人均糧食低於600斤兩個條件的鄉鎮;二、真正從事種糧而又是吃返銷糧的農民。對種植價高利大經濟作物或從事其他行業收入較高的農民不給補助。
補助標準:對吃返銷糧的農民,補自治區確定的返銷糧銷售價格與原銷價(即1994年6月10日國家未調整前的銷價)的價差部分。
補貼辦法: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吃返銷糧的鄉鎮,由自治區按核定的返銷糧數量,以縣為單位,將返銷糧價差補貼及時撥補到縣,由縣通過鄉鎮發給農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剋扣補助款。鄉鎮發放返銷糧價差補助款要列表造冊,逐級上報。有關部門要進行監督檢查。
5、市縣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使用範圍和辦法,可參照自治區的辦法確定。
第十條 糧食風險基金不得用於糧食企業正常的經營性活動。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凡與本《實施細則》相牴觸的一律按此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