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實施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實施辦法是在1994-04-09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1994-04-09
【發布單位】82802
【發布文號】寧政發[1994]40號
【發布日期】1994-04-09
【生效日期】1994-04-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實施辦法
(1994年4月9日寧政發〔1994〕40號)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規範價格行為,控制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的上漲幅度,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人民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監審範圍。
(一)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是指對與居民日常生活關係最為密切,其價格變動對居民生活影響較大,民眾反應比較敏感的重要消費品和服務價格。
(二)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監審是指:第一,通過調價備案制度,監測其價格走勢,為巨觀決策提供信息;第二,必要時對其中的部分品種提價行為進行審核,井視情況進行適度的干預。
(三)監審價格的種類包括糧食、食用植物油等主副食品、日用消費品、民用燃料、服務收費項目等22項(見附屬檔案)。以後視情況需要適當增減。
(四)監審價格的種類既有屬於國家定價的商品,也有屬於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對由企業定價的商品,價格監審工作在充分尊重企業定價自主權的基礎上進行。生產、經營企業有義務將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調整情況及時向當地物價局報告,下級政府也有義務向上級政府報告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調整情況。
二、調價備案與審核
(一)對列入監審種類屬於國家和自治區定價的項目,各級物價局一定要嚴格管理。對屬於市縣定價商品和服務收費價格的調整,須於調價出台前10日向自治區物價局備案,上級物價局另有調整意見的,下級物價局必須遵照執行。
(二)對列入監審種類屬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收費,生產、經營企業在調整價格時必須按規定填寫《企業提價備案審核申報表》,並在調價前5日向當地物價局備案。當地物價局應及時認真地審查企業的申報,對一次調價幅度在8%以內,且調價間隔時間在一個月以上的,當地物價局在收到申報表後5日內給予明確答覆,逾期未予答覆的,原定價部門和企業可自行調價;對一次調價超過以上調價幅度,調價的間隔時間不足一個月和年內累計提價幅度超過20%的,必須向當地物價局申報審核。企業應在審核後執行調價;對調價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對市場物價和人民生活安定產生較大影響的調價項目,物價局可採取適當方式進行干預。
(三)備案申報的生產、經營企業名單由各級物價局確定,一般應選擇生產或經營量大,對本區、本地市場有主導作用的生產和經營企業。為便於掌握情況,自治區物價局可指定企業直接報送。地、市、縣轄區內的企業,由當地物價局確定,並報自治區物價局備案。
(四)為鼓勵平等競爭,備案申報企業和非備案申報企業執行同等價格政策,即備案申報企業調價行為受到干預時,非備案申報企業不得搶先漲價;備案申報企業實施提價時,非備案申報企業可參照執行。
(五)各地、市、縣人民政府物價局要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本地的調價備案和審核情況匯總報自治區物價局。
三、對價格的引導與干預
(一)要加強和完善對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的調控手段。
1、對糧食、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由財政會同糧食、物價等部門建立我區糧食風險基金和儲備制度,並完善實施辦法。
2、對肉食、蔬菜等重要商品,由區商業廳牽頭,財政、物價等部門參與,儘快建立區、市兩級儲備制度。
3、自治區和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固原縣應儘快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其它有條件的縣市也可逐步建立。這項工作由各級物價局會同商業、財政、工商等有關部門負責,籌集的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掌握使用。
(二)各地物價局應區別不同商品,分類制定少數重要監審商品不同時期的指導性進銷差率、批零差率、加工費率以及利潤率。糧油類差(利)率由區物價局會同糧食局制訂;副食品、消費品差(利)率由區物價局會同商業、供銷等行業主管部門制訂,並定期發布,供企業定價時參考,必要時物價局可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要求有關企業遵照執行。
(三)根據當前某些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上漲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標粉、粳二米、胡麻油、麵條、饅頭,實行掛牌價格,並由區物價局明確質量標準,制定具體價格。今後還可根據情況,由區物價局制定其他商品、服務價格臨時性限價。各地市物價局也可根據當地實際,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對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實行臨時性限價,同時,亦須執行全區制定的統一限價。
(四)銀川、石嘴山兩市的蔬菜等鮮活商品,由兩市的物價、商業部門牽頭,會同工商管理等部門對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定期發布銷售參考價格。對應時的主要鮮菜品種,可根據批發市場價格,加上合理的批零差率,發布最高零售限價。必要時物價、商業部門應動用儲備物資、調節基金平抑蔬菜等鮮活商品價格。
四、對價格監審情況的檢查
列入監審的種類,由各地物價局進行定期審價。審價內容包括生產、經營企業執行國家定價政策,執行備案、申報制度和執行差率、費率、利率控制標準、執行臨時性限價措施的情況。
對違反國家價格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單位,物價局要進行檢查、教育。對經營監審商品和服務收費提價不報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三百元以下罰款;對不執行限價給當地副食品市場價格造成一定影響,情節嚴重的由物價檢查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予以查處。
五、價格監審的實施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工作的領導,各級物價局可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的種類進行適當調整,確定代表品的規格,並將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向自治區物價局報告。
(二)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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