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關於開展全省物價大檢查的通知

《海南省政府關於開展全省物價大檢查的通知》是1994年3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一則檔案。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瓊府[1994]24號
【發布日期】1994-03-24
【生效日期】1994-03-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全省物價大檢查的通知
(瓊府[1994]2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當前,我省經濟運轉正常,發展勢頭良好。但在國民經濟快速發展中出現了通貨膨脹壓力加大,物價上漲過快的矛盾。特別是一些單位和個人趁財稅、外貿、外匯體制改革出台之機,搭車漲價、變相漲價,對物價上漲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為了加強價格管理,規範市場價格秩序,抑制物價總水平過度不漲,為各項改革措施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環境。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全國物價大檢查的通知》(國發[1994]1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政府決定從3月下旬開始至6月底止,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物價大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的範圍和重點:
檢查的範圍是所有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有收費行為的行政事業單位。檢查時限為1993年下半年以來發生的價格違法行為,重大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追溯到1992年下半年。檢查的重點是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
檢查的主要內容是:(一)借稅制改革之機擅自漲價和擴大進銷差率,批零差率,在原價格之外另加增值稅率而提高產品或服務價格行為。(二)屬於國家定價的商品或服務收費,違反物價管理許可權擅自提高價格的行為;在公路、鐵路、水運、空運等運輸中亂漲價、亂收費和出售、辦理票證實行強制保險的行為。(三)屬於放開價格的商品不執行最高限價,缺斤少兩、摻雜冒假、以次充好等變相漲價行為。(四)違反國家規定,不實行明碼標價的行為。(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高化肥、農膜、農藥、農用柴油等農用生產資料價格的行為。(六)越權出台收費項目、擅自擴大收費範圍,隨意提高收費標準的行為。同時要注意檢查財政部、國家計委和省政府已公布取消了的收費項目,對仍繼續收費的要嚴肅查處。
二、檢查的時間和方法:
全省物價大檢查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從3月下旬開始到4月15日,為宣傳發動和自查自報階段。省政府已定於3月25日召開全省物價大檢查工作動員大會。各市、縣也要相應召開動員大會,領導親自部署,及時組織大檢查工作。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按各項要求進行自查。自查出來的問題要如實填報省物價局下發的《自查報告表》,各主管部門要幫助、督促、指導所屬單位做好自查工作,自查面要達到100%。
第二階段:從4月16日開始至6月底,為重點檢查和總結整改階段。各級物價部門根據自查情況確定重點檢查名單,對有價格違法行為的進行重點檢查,並責成其提出整改措施,幫助他們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結合檢查情況,制定海南經濟特區價格管理意見,進一步明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管理的具體措施。
以上兩個階段,可交叉進行,各有側重。開展物價大檢查,要與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審相結合、與反腐治亂相結合、與減輕農民負擔相結合。採取“邊宣傳、邊檢查、邊處理、邊糾正、邊整改”的方式進行。
三、組織領導
全省物價大檢查在各級政府直接領導下進行。各級物價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協調工作,並從監察、審計、財稅、銀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等部門抽調幹部組成檢查組。各市縣、各部門領導要做好宣傳工作,及時解決人員、經費等問題;有關銀行要協助物價檢查機構劃撥被處罰單位和個人拒繳的罰沒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物價檢查機構提出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要求,要予以配合;公安機關對拒絕、阻礙物價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要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在大檢查期間,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主黨派成員參加工作,充分發揮他們的監督指導和參政議政的作用。同時,省政府將派出工作組到各市、縣及有關部門檢查、指導和督促工作。
四、對檢查工作的要求
(一)所有參加大檢查工作的人員要認真學習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和全國人大八屆二次會議精神,學習國務院近日發出的《關於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的通知》,充分認識物價大檢查對穩定物價,安定人心,保證改革措施出台的意義;通過培訓、熟悉今年(1994年)出台的改革措施及有關業務知識,掌握有關政策法規;在檢查中堅持原則,遵守紀律、清正廉潔,不徇私情,嚴格執法,秉公辦案。
(二)做好輿論導向工作,擴大社會影響面。通過輿論宣傳,反覆闡明開展這次物價大檢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確大檢查與加快改革開放的相互關係,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取得社會各界對大檢查工作的關心和支持。通過輿論宣傳,提高民眾開展自查自報工作的自覺性,促使企業和單位主動檢查、糾正違反物價政策行為。
(三)對查出的價格違法案件,由物價檢查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四)被查單位和個人應主動接受檢查,如實提供資料,對藉故刁難、抗拒檢查的,要從重處罰。
(五)要保護堅持原則的檢查人員和檢舉揭發人,決不允許對他們打擊報復。對於包庇、袒護、縱容價格違法行為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同時要發動民眾檢舉揭發價格違法企業和當事人,各級物價檢查機構要設立價格違法舉報箱、舉報電話,認真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問題。檢舉揭發出來的問題,經過查明確屬事實並構成案件的,對檢舉揭發人按規定給予獎勵。
(六)各市、縣應於7月5日以前整理出物價大檢查情況報告,並報省物價局匯總。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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