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開展全國物價大檢查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4年03月05日發布,自1994年03月0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4年03月05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3月0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價格監督檢查
一、檢查的範圍、重點和主要內容
檢查的範圍包括所有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有收費行為的行政事業單位。
檢查的重點是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檢查的時限和主要內容為1993年下半年以來發生的價格違法行為,主要包括:
(一)借稅制改革之機擅自漲價和擴大進銷差率、批零差率,或在原價格之外另加增值稅而提高產品或服務價格的行為。
(二)違反物價管理許可權擅自提高屬於國家定價商品價格或服務收費的行為;在鐵路、公路、水運等運輸中亂漲價、亂收費和在出售、辦理票證時實行強制保險的行為。
(三)違反國家規定的調價備案與申報制度和差率控制、臨時性限價辦法,以及不實行明碼標價的行為。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高化肥、農膜、農藥、農用柴油等農用生產資料價格和農村電價的行為。
(五)越權出台收費項目、擅自擴大收費範圍、隨意提高收費標準的行為。
二、檢查的時間和方法
全國物價大檢查從3月下旬開始,6月末要取得階段性成果。這次檢查由各級物價部門負責,會同監察、財政、稅務、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和技術監督等部門,抽調幹部組成檢查組開展工作。全國物價大檢查以各級物價檢查機構為骨幹,充分發揮各方面物價監督組織的作用,採取邊宣傳、邊檢查、邊處理、邊糾正、邊整改的方法進行。
在檢查中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工具大造聲勢,宣傳物價大檢查的意義;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較大的案件要公開曝光,要發動民眾舉報各種價格違法行為。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改進和完善價格管理的措施,促進企業增強自我約束能力。
各地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主黨派參加物價大檢查工作,發揮他們的監督指導作用。
三、檢查的組織領導
全國物價大檢查在各級政府直接領導下進行。各級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視,指定一名領導同志負責,加強對物價大檢查工作的領導,具體工作由物價部門組織實施。要保持物價部門機構和隊伍的穩定,充實必要的檢查力量,及時協調各方面關係,切實解決物價大檢查中遇到的實際困難,以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
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列出重點,分類排隊,制定方案,研究政策,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做到集中力量,重點突破,以點帶面,抓出成效。
各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財政部門要保證物價檢查的辦案經費;銀行要按規定協助物價檢查機構劃撥被處罰單位和個人拒繳的罰沒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物價檢查機構提出的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要求應積極予以配合;公安部門對拒絕、阻礙物價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要依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國務院責成國家計委會同監察、財政、稅務、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和技術監督等部門組成若干工作組到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導工作,地方各級政府也要派出工作組下去督促檢查。
四、對檢查工作的要求
(一)所有檢查人員都要認真學習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充分認識開展物價大檢查對於穩定物價、安定人心、保證改革措施順利實施的重要意義;通過培訓,使檢查人員熟悉今年出台的改革措施及有關業務知識,掌握有關政策法規;在檢查中,要堅持原則,遵守紀律,清正廉潔,不徇私情,嚴格執法,秉公辦案。
(二)對查出的價格違法案件,由物價檢查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要責令價格違法單位和個人將非法所得退還購買者或用戶,不能退還的非法所得由物價檢查機構予以沒收,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三)所有被查單位和個人都要主動接受檢查,如實提供資料,對藉故刁難、抗拒檢查的,要從重處罰。
(四)要保護堅持原則的檢查人員和檢舉揭發人,決不允許對他們打擊報復。對於包庇、袒護、縱容價格違法行為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全國物價大檢查的日常工作,由國家計委負責。7月20日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向國務院上報物價大檢查情況的專題報告,同時抄送國家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