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清理檢查“小金庫”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清理檢查“小金庫”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0年02月22日發布,自1990年02月2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0年02月22日
  • 實施日期:1990年02月2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政紀黨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通知》(國發〔1989〕77號)發出以後,各地區、各部門做了不少工作,到去年十二月底,全國共查出各種“小金庫”資金10.01億元,清查工作取得了初步成績。但從全國看,這項工作還未深入開展起來,許多部門、企業和單位還存有僥倖心理,沒有認真清理和檢查。為此,國務院決定,在今年一季度,各地區、各部門要繼續深入開展清查“小金庫”的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清理檢查“小金庫”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和五中全會精神,搞好治理整頓、加強廉政建設,端正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要把這項工作作為二、三月份的重要工作,並指定一位負責同志掛帥,再次進行部署,切實抓出成效。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對清查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認識。繼續發動企業、單位和部門進行自查自報,廣泛開展民眾性的舉報活動,並組織力量選擇一批企業、事業和行政單位進行抽查複查,排除干擾,把清查“小金庫”工作不斷推向深入。
二、對查出的“小金庫”資金,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的具體規定處理。再次重申以下紀律:
(一)自國務院《通知》發出之日起,凡繼續動用“小金庫”資金的,都要用單位自有資金歸墊,私自轉移的要如數追回;
(二)私自將未動用的“小金庫”資金全部轉作單位收入,不按規定比例上交財政的,要如數補交;
(三)對拒不清理、檢查和繼續私設“小金庫”的,一經查出,要加重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四)經過這次清査後,任何單位都不得私設“小金庫”。
凡今年三月底以前,單位自查自報出來的“小金庫”資金,仍按自查政策處理。清查“小金庫”資金的匯總報表繼續按月報送。
三、各新聞單位要積極配合清查工作,搞好宣傳報導,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在今年四月底以前,要向國務院報送清查“小金庫”工作的總結,同時抄送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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