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

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

文化部業務主管各社會組織: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18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就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制定實施辦法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
  • 外文名:無
  • 詞性:名詞
  • 類別:實施辦法
  • 文號:〔2009〕18號
範圍,內容,步驟,處理原則,工作要求,附屬檔案,填表說明,

範圍

此次專項治理範圍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管理的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
社會團體是指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規定,由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公募基金會是指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0號)規定,面向公眾募捐,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內容

凡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屬於“小金庫”。重點是2008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7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餘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包括:
1.隱匿會費收入設立“小金庫”;
2.截留行政事業性收費設立“小金庫”;
3.截留捐贈收入設立“小金庫”;
4.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5.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等名義或以假髮票、假契約等手段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6.虛列其他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7. 其他形式設立“小金庫”。

步驟

此次專項治理工作至2010年底基本結束,採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
各地區各部門要站在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高度,把專項治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深入做好思想發動、方案制定和組織部署工作。要充分發揮輿論宣傳作用,多形式、多層次、多角度地宣傳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內容和政策規定,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動員和支持民眾監督。
(二)自查自糾(截至2010年9月底)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意見》和本辦法要求,結合實際,細化具體實施方案,及時有效組織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做到不走過場、不留死角。
納入專項治理範圍的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要按照《意見》和本辦法要求,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認真紮實組織自查;自查面必須達到100%。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問題,必須自覺糾正,把問題解決在自查自糾階段。各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負責人對本單位自查自糾情況負完全責任。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後,各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要向業務主管單位上報自查自糾總結報告,並填報《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見附屬檔案1)。各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要在報告表上籤字確認,以承諾所報告情況的真實性和全面性。
各業務主管單位可根據需要對主管的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開展內部檢查。各地區各部門專項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根據《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匯總填列《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見附屬檔案2),並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國性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專項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於2010年10月15日前將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和統計表報送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重點檢查(截至2010年11月底)
在自查自糾基礎上,各級專項治理領導機構組織開展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得低於納入治理範圍單位總數的5%;重點領域和重點單位檢查面不得低於20%。
重點檢查的範圍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從社會團體的類型看,要將行業性社會團體作為檢查重點;從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與政府部門的關係看,要將有政府資助特別是有財政撥款、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特別是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作為檢查重點;從日常監管及治理工作的情況看,要將有舉報線索、社會各界反應強烈、財務會計工作基礎薄弱、工作走過場以及過去監督檢查存在問題的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作為檢查重點。
重點檢查報告、工作總結及《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見附屬檔案3)要逐級匯總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專項治理日常工作機構匯總後,於2010年12月15日前報送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整改落實(截至2010年12月底)
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並抓好落實。一方面,要督促各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對自查發現的問題糾正到位;另一方面,要針對重點檢查發現的問題統一處理、處罰、處分標準和尺度,依紀依法處理“小金庫”問題,嚴肅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在整改過程中要強化源頭治理,完善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全國性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專項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將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於2011年1月15日前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處理原則

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依紀依法,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各業務主管單位對所主管的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進行的內部檢查,視同自查。
(二)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對設立“小金庫”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依照《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嚴肅追究責任。對設立“小金庫”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依照《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對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的,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處理處罰的有關程式和具體規定,依法給予處理處罰。
(三)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四)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在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對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式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六)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
此次專項治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統一部署實施。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增列民政部為成員單位,牽頭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協調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治理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今年“小金庫”治理工作任務,及時調整充實專項治理領導機構成員,進一步健全領導體制,切實加強對“小金庫”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要建立分級負責、分口把關的工作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業務主管單位治理工作責任。
(二)完善協調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級專項治理工作領導機構要按照工作分工,建立起分工明確、運轉順暢、配合有力的專項治理工作協調機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依照有關紀律規定,嚴肅查處違紀違規案件;各級組織部門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及時做出組織處理;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業務主管單位的組織協調,做好業務指導和政策解釋工作,依法進行有關問題的處理處罰和責任追究;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做好重點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對違反財政、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問題的處理處罰工作;各級宣傳、公安、稅務、人民銀行等其他成員單位要按照既定分工履行好各自職責。各級專項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及時明確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強化組織協調和工作落實,促進形成治理工作合力。
(三)堅持分類指導,突出工作重點
社會團體類型多、領域分布廣、收入規模差距大,公募基金會面向公眾、社會影響廣、資金規模大。各級專項治理工作領導機構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針對不同特點的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有重點地進行分類指導。要特別注重自查自糾和整改落實階段的督促指導,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促進治理工作深入開展;對工作組織領導不力、自查自糾和整改落實不到位的,及時給予批評並責令整改。
(四)注重統籌兼顧,實施綜合治理
各地區各部門在組織部署專項治理工作中,要注重統籌兼顧,實施綜合治理,鞏固社會組織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成果,促進發揮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具體要與加快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管理體制改革相結合;與清理亂收費、減輕企業負擔等治理工作相結合;與理順社會團體及公募基金會和業務主管單位資產財務關係相結合;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小金庫”治理工作相結合。同時,治理工作要與財政監管、審計監督、稅務稽查和民政年檢評估等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建立常態工作機制,實現綜合工作成效。
(五)拓寬舉報渠道,落實獎勵政策
各級專項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注意發揮網路舉報作用,拓寬舉報渠道。要認真做好舉報的受理工作,建立舉報登記和查處督辦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著落。要認真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紀依法從嚴懲處。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實的設立“小金庫”金額,給予3%-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同級財政負擔。
(六)強化源頭治理,構建長效機制
各地區各部門在推進專項治理工作中,要注重源頭治理,堅持標本兼治、糾建並舉的原則,深入剖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找準問題癥結,加強防治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的調查研究;要從推進改革、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改進監管等方面入手,鞏固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和完善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切斷“小金庫”資金來源。

附屬檔案

1.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
2.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
3.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
4.填表說明
附屬檔案下載:
附屬檔案1-3社會團體治理報表(發文定稿).xls
附屬檔案4:社團填表說明(發文定稿).doc
附屬檔案4

填表說明

為提高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專項治理報表統計工作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現對專項治理報表填列工作說明如下:
一、《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附屬檔案1)
(一)凡規定治理範圍內的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在自查結束後,不論有無“小金庫”問題,都要填報《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經單位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字後,上報給業務主管單位,由業務主管單位日常治理機構匯總後逐級報送各級專項治理日常工作機構。
(二)表頭填列自查單位的單位名稱、單位性質(社會團體或公募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
(三)本表由九項組成。
第一項自查基本情況,其中:“2008年至今政府資助收入金額”按實際收到補助資金填列,政府資助收入包括財政撥款和業務主管單位補助資金;其他各項“是”填“1”,“否”填“0”。
第二項2007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餘額和資產原值,資產原值按取得時價格(價值)填列。
第三項2008年至今“小金庫”資金來源合計,按實際發生數填列。
第四項2008年至今“小金庫”資金支出合計,按支出實際發生數填列,其中:“彌補費用”指彌補符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開支項目和標準,按事業單位管理的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要符合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開支範圍和標準的費用支出;購置資產支出包括購置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債權、對外投資等支出;期末存在的資產原值是指用“小金庫”資金購置形成的,自查時仍然存在的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債權、對外投資等資產原值。
第五項期末“小金庫”資金滾存餘額和資產原值,填列截至自查時“小金庫”資金滾存餘額和資產原值。
第六項“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該項下的各種形式設立的“小金庫”合計金額應與自查發現“小金庫”問題金額一致。
第七項自查發現“小金庫”及糾正情況,“小金庫”個數計算方法為:一個賬戶為一個“小金庫”,由個人管理或固定地點存放的現金、有價證券、固定資產權證、股權和債權憑證等資產,按照管理人或存放地點的數量確定“小金庫”個數;“糾正處理”指已完成財務、稅務等處理。
第八項自查發現“小金庫”處理情況,按應糾正處理和已糾正處理的實際情況填列。
第九項自查處罰通報情況,受行政處罰人數和單位數按財政、審計、民政等行政執法機關處罰的人數和單位數填列;受組織處理人數按組織部門處理的人數填列;受黨紀政紀處理人數按紀檢監察部門處理人數填列。
(四)本表第五項期末“小金庫”資金滾存餘額和資產原值應等於第二項加上第三項減去第四項再加上第四項下期末存在的資產原值。
二、《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附屬檔案2)
(一)此表由各級專項治理日常工作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根據所主管的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上報的《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填制,並逐級匯總上報。
(二)此表共九項,其中第一項為自查基本情況,由各級專項治理日常工作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根據所屬單位自查上報情況填寫。第二至第九項填列方法與《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相應項目相同。
三、《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附屬檔案3)
(一)此表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重點檢查小組和地區各級專項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根據重點檢查情況填報或匯總填報。
(二)此表共九項,其中第一項為重點檢查基本情況,根據重點檢查單位基本情況填報。第二至第九項填列方法與《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相應項目相同。
四、其他說明
(一)附屬檔案1-3中填列“其他”項目的必須在備註中予以說明。
(二)“賬戶”包括以單位或個人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及在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開立的有賬號和戶名的賬戶。
(三)“小金庫”中有外幣的,按照截至自查或重點檢查時的匯率折算成人民幣。
(四)附屬檔案1-3等報表格式可登入財政部網站下載中心欄目下載。
五、報送要求
(一)《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附屬檔案2)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國性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專項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於10月15日前報送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紫竹院路45號鑫正大廈,郵政編碼100089,業務主管單位屬中央和國家機關的可通過檔案交換到財政部;聯繫電話:略。
(二)《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附屬檔案3)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專項治理日常工作機構及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重點檢查組於12月15日前報送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為便於計算機匯總,不得隨意變更報表格式。
(四)在報送書面報表的同時,報送以光碟存儲的電子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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