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範圍
此次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小金庫”專項治理範圍包括:
(一)由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和受託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二)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三)由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占實質控制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依法監管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專項治理辦法另行下發。
治理內容
凡
國有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屬於“小金庫”。重點是2008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7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餘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國有企業“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包括:
(一)隱匿收入設立“小金庫”
1.用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等營業收入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使用收入設立“小金庫”;
3.用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設立“小金庫”;
4.用政府獎勵資金、社會捐贈、企業高管人員上交兼職薪酬、境外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中方人員勞務費用結餘等其他收入設立“小金庫”。
(二)虛列支出設立“小金庫”
1.虛列產品成本、工程成本、採購成本、勞務成本等營業成本設立“小金庫”;
2.虛列研究與開發費、業務招待費、會議費、銷售手續費、銷售服務費等期間費用設立“小金庫”;
3.虛列職工工資、福利費用、社會保險費用、工會經費、管理人員職務消費等人工成本設立“小金庫”。
(三)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
1.以虛假會計核算方式轉移原材料、產成品等資產設立“小金庫”;
2.以虛假股權投資、虛假應收款項壞賬核銷等方式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
3.以虛假資產盤虧、毀損、報廢方式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
4.以虛假關聯交易方式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
(四)其他形式設立“小金庫”
治理步驟
專項治理工作自本辦法下發之日起至2010年底結束,採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
各地區各部門、各國有企業要增強政治責任感和工作緊迫感,把治理工作擺上重要日程;要深入做好思想發動、政策宣傳、輿論引導,提高國有企業幹部職工對專項治理工作的思想認識,營造濃厚的社會輿論氛圍;要拓寬監督渠道,支持民眾監督,鼓勵民眾舉報;要細化實施方案,明確政策規定,切實做好布置培訓,確保動員部署深入到位。
(二)自查自糾(截至2010年9月底)
各國有企業要按照《意見》和本辦法要求,結合本企業實際,組織對本企業範圍內所有下屬企業和單位進行全面自查,也可組織內部力量進行專項審計或檢查。自查面必須達到100%,確保不走過場、不留死角。要建立自查自糾工作承諾制和公示制,各國有企業負責人對自查自糾情況負完全責任,並將自查自糾情況在企業內部以不同形式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對於專項治理中瞞報漏報自查自糾信息的,將嚴肅追究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為保證自查自糾效果,各級專項治理領導機構要有重點地進行督促指導,及時做好政策解釋和培訓工作,確保自查自糾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後,各國有企業要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有關主管部門報送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見附屬檔案1),並由各級專項治理日常工作機構逐級匯總上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統計匯總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自查自糾結果,有關中央部門負責統計匯總本部門管理企業自查自糾結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負責統計匯總本地區國有企業自查自糾結果,並於2010年10月15日前將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見附屬檔案2)報送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重點檢查(截至2010年11月底)
在自查自糾基礎上,要抽調專門力量或聘請中介機構專業人員,認真組織開展重點檢查。在各級專項治理領導機構的統一領導下,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履行出資人職責和受託管理的國有企業開展重點檢查,重點檢查比例不低於國有企業戶數的20%,每戶重點檢查企業的重點檢查面應當不低於所屬子企業戶數的20%;財政、審計部門結合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小金庫”治理工作,以及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和企業審計等日常工作,根據專項治理工作實際和民眾舉報情況加強“小金庫”問題檢查。
重點檢查應當關注以下國有企業及其所屬單位:
1.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在國民經濟中處於基礎和支柱地位的企業或單位;
2.供水、供氣、供熱、供電等與人民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企業或單位;
3.投資鏈條較長、分支機構多的企業或單位;
4.未納入合併報表範圍的表外資產金額較大的企業或單位;
5.以前年度發現存在“小金庫”的企業或單位;
6.有民眾舉報的企業或單位;
7.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企業或單位。
重點檢查結束後,要逐級填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見附屬檔案3),撰寫重點檢查總結報告,由國務院國資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專項治理日常工作機構匯總後,於2010年12月15日前報送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整改落實(截至2010年12月底)
對於專項治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在統一政策標準的基礎上,按照職能分工,由各相關部門依法下發處理處罰決定。要針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緊密結合企業內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深化企業改革發展,制訂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紮實抓好整改落實工作,做到責任明確、整改及時、處理到位。在整改過程中要強化源頭治理,完善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各級專項治理領導機構要加強對整改落實情況的督促指導。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中央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將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於2011年1月15日前報送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處理原則
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依紀依法,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按照財務會計法規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各主管部門(不包括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有企業對所屬企業和單位組織的檢查視同自查。
(二)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企業或單位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對設立“小金庫”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依照《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嚴肅追究責任。對設立“小金庫”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依照《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對設立“小金庫”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有關部門依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嚴肅追究責任。
對違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做出處理處罰。
(三)對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企業和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對在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六)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此次專項治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統一部署實施。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增列國務院國資委為成員單位,牽頭負責組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指導地方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和受託管理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實調整專項治理領導機構,進一步健全領導體制,按照分級負責、分口把關的要求,切實擔負起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職責,加強督促指導。各國有企業要由企業負責人統一領導治理工作,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業務部門共同參與,加強分工協作,落實工作責任。
(二)加強統籌協調
各級專項治理領導機構及日常工作機構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強對各牽頭部門和相關成員單位的溝通協調和督促指導,建立起分工明確、運轉順暢、配合有力的治理工作協調機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依照有關紀律規定,嚴肅查處違紀違規案件;各級組織部門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及時做出組織處理;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對違反財政、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問題進行處理處罰;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主管部門要做好所監管企業專項治理的組織實施、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等工作,並依法對有關問題進行處理處罰和責任追究;各級宣傳、公安、稅務、人民銀行等其他成員單位要按照既定分工履行各自職責,形成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加強輿論宣傳
要充分利用網路、報紙、廣播、電視等渠道,宣傳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內容和政策規定,對治理工作中發現並查處的典型案例有選擇地予以公開曝光。各級專項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注意發揮網路舉報作用。要認真做好舉報的受理工作,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實的設立“小金庫”金額,給予3%-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同級財政負擔。
(四)加強調研督導
為切實做好專項治理工作,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並確保調查研究貫穿治理工作始終。各級專項治理領導機構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了解專項治理的難點問題,研究細化關鍵階段、關鍵環節、關鍵企業的具體治理措施。要針對治理各個階段的特點,圍繞重點工作、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開展檢查督導。要認真做好政策解釋和諮詢答覆工作。對於動員部署不及時、自查自糾不認真、重點檢查不配合、整改落實不到位的,要及時責令改正。
(五)加強綜合治理
專項治理要與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內部控制評價和內部控制機制建設相結合;要與強化企業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深化企業改革發展相結合;要與落實國有企業職工工資管理調控、企業負責人薪酬和職務消費有關規定相結合;要與開展國有企業效能監察、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相結合;要與擴大內需促進經濟成長政策措施落實監督檢查和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相結合;要與出資人監管、財政監管、審計監督、稅務稽查等日常監督工作相結合,協調推進,綜合實施,增強治理實效。
(六)建立長效機制
專項治理要注重源頭治理,形成“標本兼治、糾建並舉”的治理工作體系。一方面要通過企業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查清並糾正設立“小金庫”等資產和資金管理中存在的不規範行為;另一方面要以專項治理工作為契機,摸清企業“小金庫”產生的根源,通過完善體制、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和強化監管,建立國有企業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附屬檔案
1.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
2.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表
3.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表
4. 填表說明 (本文來源:國資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