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學習問答

新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學習問答

《新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學習問答》是2010年03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法制出版社

中共中央於2010年2月23日在京召開了貫徹實施《廉政準則》電視電話會議,同時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基於此,《新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學習問答》針對《廉政準則》及其相關的黨內檔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通過問答的形式提煉273個相關重點、熱點知識點,並精心製作新舊《廉政準則》條文對照表,以幫助黨員幹部全面深入地學習與理解《廉政準則》。

基本介紹

目錄
一、《廉政準則》問答
1.《廉政準則》修訂的背景主要有哪些?
2. 修訂後的《廉政準則》給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3.《廉政準則》的貫徹,主要依賴於哪些方面?
4.“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主要針對哪些具體行為?
5.“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主要針對哪些具體行為?
6.“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主要針對哪些具體行為?
7.“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主要針對哪些具體行為?
8.“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主要針對哪些具體行為?
9.“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主要針對哪些具體行為?
10.“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主要針對哪些具體行為?
11.“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民眾利益和黨群幹群關係”主要針對哪些具體行為?
12.《廉政準則》的實施與監督主體主要有哪些?
13.《廉政準則》適用的主體對象有哪些?
二、相關黨內法規重點、熱點問答
(一)綜合
1.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制是如何規定的?
2.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的領導責任是哪些?
3.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工作應如何進行?
4.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與考核,是否還應聽取黨內外民眾的意見?
5.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是否作為對領導幹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6.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是否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7.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部門是什麼?
8.領導幹部違反黨風廉政責任規定第六條,即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相關責任的違反,應如何處分?
9.實施責任追究,應堅持什麼樣的原則?
10.如何進一步從嚴管理幹部?
11.《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各級黨政機關提出了哪些要求?
12.《關於堅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的通知》對各地區、各部門提出了哪些要求?
(二)“小金庫”治理
1.《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治理對象包括哪些?
2.“小金庫”治理工作要掌握哪些原則?
3.“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分為幾個階段開展?
4.對在治理工作中採取不正當手段,或者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以及對於《意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應如何處理?
5.“小金庫”的涵義是什麼?
6.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內設機構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應如何處理?
7.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旅遊、送禮、進行娛樂活動或者以其他方式揮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應如何處理?
8.使用“小金庫”款項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或者培訓中心等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應如何處理?
9.使用“小金庫”款項提高福利補貼標準或者擴大福利補貼範圍、濫發獎金實物或者有其他超標準支出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應如何處理?
10.使用“小金庫”款項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應如何處理?
11.以單位名義將“小金庫”財物集體私分給單位職工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應如何處理?
12.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並且有本解釋規定之外的其他違紀行為需要合併處理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應如何處理?
13.有設立“小金庫”或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根據不同情節會有什麼不同的處理?
1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印發後再設立或者變換方式繼續設立“小金庫”的。 對有關責任人員應如何處理?
15.《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中專項治理的範圍包括哪些?
16.“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的內容包括哪些?
17.“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專項治理的重點檢查對象包括哪些?
18.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應如何處理?
(三)工程建設領域治理
1.我國工程建設領域存在哪些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治理工作有何重要性和緊迫性?
2.專項治理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什麼?
3.專項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4.專項治理工作的階段性目標是什麼?
5.如何認真進行排查,找出突出問題?
6.如何加大監管力度,增強監管效果?
7.如何深化體制改革,創新機制制度?
8.如何加大辦案力度,堅決懲治腐敗?
(四)國企廉政與央企薪酬31
1.開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2.如何不斷提高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的自覺性?
3.如何從制度上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行為?
4.如何強化監督檢查,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落實?
5.如何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收到實效?
6.《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哪些行為?
7.國企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有哪些?
8.國企廉潔從業若干規定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哪些行為?
9.國企廉潔從業若干規定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不得有哪些行為?
10.國企廉潔從業若干規定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注重自身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不得有下列哪些行為?
11.國有企業哪些決策情況應報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以及職工代表大會?
12.國有企業是否應實行企業民主管理制度以及廠務公開制度?
13.國有企業是否應當建立職務消費制度?
14.國有企業領導人應當按年度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哪些事項?
15.根據國企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國有企業還應建立哪些制度以保障實施廉潔從業?
16.應如何監督檢查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
17.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國企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所列廉潔從業行為規範的,應如何處理?
18.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規定所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如何處理?
19.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具體範圍是什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七項要求”行為涉及的特定關係人是黨員的,應如何處理?
20.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同業經營或關聯交易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應如何處理?
21.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應如何處理?
22.在企業資產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應如何處理?
23.擅自抵押、擔保、委託理財的,應如何處理?
24.利用企業上市或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應如何處理?
25.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如何處理?
26.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的,應如何處理?
27.違反“七項要求”,構成國企違反廉潔自律解釋未作規定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等違紀行為的,應如何處理?47
28.《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和公務迴避暫行規定》所稱國有重要骨幹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是指哪些人?
29.《任職和公務迴避暫行規定》所稱企業領導人員親屬是指哪些人?
30.企業領導人員在哪些情況下應當實行任職迴避?
31.企業領導人員任職迴避應當按照什麼樣的程式?
32.如果迴避的雙方職務不同或者相同,應當決定哪一方迴避?
33.新任用或新調入的人員在任職或調入企業前,是否應報告應迴避的關係?因新情況新形成的迴避關係,當事人有無義務申請迴避?
34.企業領導人員所在企業能否與其配偶、子女個人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發生經濟關係?如果因為專利、特許經營等具有經營項目的獨立性而必須與其發生經濟關係的,應如何處理?
35.企業領導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活動涉及本人和親屬的,應當如何處理?
36.企業領導人員與其在黨政機關任職的親屬發生公務關係時,是否有義務迴避?
37.企業領導人員公務迴避應依照什麼程式進行?
38.《任職和公務迴避暫行規定》規定了哪些嚴禁企業領導人員利用職權為其親屬及其他親屬或關係密切的人從事的活動?
39.企業領導人員在任職多長期限內,必須報告第三條所列來往密切的親屬任職從業的情況?
40.企業領導人員有無義務報告執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的情況,以及向誰報告?
41.對企業領導人員的任職和公務迴避,由誰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42.企業領導班子和相關主管部門在迴避工作中玩忽職守,應如何懲罰?
43.《任職和公務迴避暫行規定》的適用對象是哪些?
44.執行任職迴避確有困難的企業,可不可以放寬條件?
45.《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46.指導意見中對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結構是如何規定的?
47.如何使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基本年薪與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繫?以及如何確定績效年薪?
48.如何切實形成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與實際經營業績緊密掛鈎的機制?
49.指導意見對企業負責人的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作了怎樣的規定?
50.指導意見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監管是如何規定的?
51.《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政紀處分規定》的適用對象是什麼?
52.國有企業領導幹部把經營、管理活動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費、禮金據為己有的應如何處罰?
53.國有企業領導違反規定領取兼職職務的工資、獎金,應如何處罰?
54.國有企業領導幹部能否個人私自經商辦企業?如果私自經商辦企業的,應如何處理?
55.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為家屬及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的應如何處理?
56.國有企業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多占住房的,應如何處理?相關地區、企業及部門應做好哪些工作?
57.國有企業領導用公款購買、建造超標準住宅的,應如何處罰?
58.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在企業非政策性虧損、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小汽車的,應如何處罰?
59.國有企業領導幹部購買進口豪華小轎車的,應如何處理及處罰?
60.違反《四條規定》的行為,同時又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觸犯刑法的,應如何處理?
(五)政府採購
1.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意見》提出了哪“七個堅持”?
2.如何時政府採購堅持依法處罰,進一步嚴肅法律制度約束?
(六)村委選舉59
1.如何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2.如何進一步加強村民委員會選舉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3.如何依法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式?
4.如何做好村民委員會選舉後續工作?
5.如何查處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的賄賂等違法違紀行為?
(七)統計與審計
1.對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強令、授意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有關機構、人員拒報、虛報、瞞報或者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以及對揭發、檢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領導人員應如何處分?
2.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後不予糾正的,應如何處理?
3.對強令、授意統計調查對象虛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以及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應如何處分?
4.對故意拖延或者拒報統計資料的以及明知統計數據不實,不履行職責調查核實,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應如何處分?
5.對有虛報、瞞報統計資料,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以及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台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行為的。應如何處分?
6.違反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公布統計資料,應如何處分?
7.對有泄露屬於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未經本人同意,泄露統計調查對象個人、家庭資料以及泄露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商業秘密行為的,應如何處理?
8.包庇、縱容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應如何處分?
9.《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規定了怎樣的案件移送制度?
10.《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具體範圍是什麼?
11.《國企審計暫行規定》對於任期經濟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12.企業領導人員在何時應當按國家規定進行審計?
13.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如何開始,以及由誰審計?
14.審計時,被審計的企業領導人員及所在企業是否不得拒絕?審計是否獨立進行?
15.在實施審計前,審計機關、被審計的企業領導人員以及其所在企業應履行哪些相關的義務?
16.審計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在審計中應注意哪些事項?
17.實施審計後,對審計報告有哪些應當完成的事項?
18.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後,應如何處理?
19.承辦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社會審計組織、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是否也應實施審計和接受監督?
20.審計結果報告有何作用?如果該企業領導人員同時應當給予黨紀處分或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如何處理?
21.對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實施審計所需的經費來自哪裡?
22.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工作是否獨立進行?上下級審計機關之間的關係如何?上級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機關在執行、監督、檢查方面,《國企審計暫行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23.已列入稽察特派員稽察的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是否按《國企審計暫行規定》執行?
24.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否依照《國企審計暫行規定》執行?
(八)監督及問責
1.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什麼?
2.黨內監督的重點內容是什麼?
3.如何正確處理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的關係?
4.黨的各級委員會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職責是什麼?
5.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是什麼?
6.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是什麼?它們在黨內監督方面履行哪些職責?
7.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是什麼?
8.黨員在黨內監督方面有哪些責任和權利?
9.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在閉會期間,能否對其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反映意見和建議?
10.如何理解黨的各級委員會所實行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制度?
11.關於黨內的議事規則,《黨內監督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12.對於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而未經集體討論應如何處理?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成員違反集體的決定、不履行自己的職責,應如何處理?
13.黨組織對於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事關全局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情況以及重大問題是否應向上級報告和請示?
14.黨員領導幹部是否應當向黨組織報告個人重大事項?
15.黨內的會議報告工作應如何進行?
16.述職述廉應如何進行?
17.各級黨委、紀委通過何種途徑對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18.黨組織應如何處理檢舉或控告?
19.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建立巡視制度,巡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20.巡視組在巡視工作中可以進行哪些活動?巡視組處理所巡視地方的具體問題嗎?
21.談話的內容有哪些?
22.誡勉談話應如何進行?
23.應如何發揮輿論對黨的監督作用?
24.對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誰有權提出詢問或質詢?
25.詢問應以什麼方式提出?
26.詢問人對所作的說明不滿意時,應如何處理?以及對質詢中發現的問題,應如何處理?
27.對於不稱職的委員、常委,誰有權提出罷免或撤換?
28.罷免應以什麼形式提出?如果是不負責任地提出的,應如何處理?
29.對於違反《黨內監督條例》,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不遵守黨內監督制度的,應如何處理?
30.《黨內監督條例》如何鼓勵、支持、保護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黨員、黨的代表大會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
31.黨組織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或接到檢舉、控告,認為需要查明事實、糾正錯誤、追究責任的,應如何處理?
32.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能否申訴?
33.巡視組進行監督有哪幾種情況?
34.進行巡視的次數一般為多少?
35.巡視組的主要工作方式是什麼?
36.巡視期間,發現何種情況的,巡視組應當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37.巡視期間,發現被巡視地區、單位存在民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應如何處理?
38.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的事項,應如何處理?
39.巡視結果和巡視整改情況能否作為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獎勵懲處和對幹部進行調整、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依據?
40.在巡視工作中,派出巡視組和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各有什麼義務?
41.巡視工作人員有違紀違規或違法行為的,應如何處理?
42. 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違紀違規或違法行為的,應如何處理?
43.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情形有哪些?
44.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有哪些?
45. 對黨政領導幹部從重問責的情形有哪些?
46. 對黨政領導幹部從輕問責的情形有哪些?
47. 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對其有何影響?
48.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應按什麼樣的程式進行?
三、相關法律重點、熱點問答
1. 我國《刑法》中關於貪污罪的定義是什麼?
2.對於犯貪污罪的,《刑法》規定的處罰有哪些?
3.貪污罪能否處以死刑?
4. 對於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貪污數額應如何計算?
5. 《刑法》中關於挪用公款罪的定義是什麼?
6. 對於犯挪用公款罪的,《刑法》規定的處罰有哪些?
7.挪用公款罪的從重處罰情節是什麼?
8.《刑法》中關於受賄罪的定義是什麼?
9.“兩高”公布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在受賄罪方面有什麼新的規定?
10.對於受賄罪,如何處罰?
11.對於犯受賄罪且是索賄的,應如何處罰?
12.《刑法》關於單位受賄罪是如何規定的?
13.對於犯單位受賄罪,應如何處罰?
14. 刑法修正案(七)關於受賄的新規定是什麼?
15.《刑法》中關於行賄罪的定義是什麼?
16.若行為人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而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是不是行賄?
17.如果行為人是為了實現自己的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受賄罪嗎?
18.《刑法》對犯行賄罪規定的處罰有哪些?
19. 若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應如何處理?
20.《刑法》關於對單位行賄罪是如何界定的?
21.單位犯對單位行賄罪的,應如何處罰?
22.《刑法》關於對介紹賄賂罪是如何界定的?
23.若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應如何處理?
24.什麼是單位行賄罪?
25.對犯單位行賄罪的,應如何處罰?
26.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對該個人應如何處理?
27.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應如何處理?
28.什麼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2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30.刑法修正案(七)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新規定是什麼?
31.《刑法》中對於隱瞞境外存款罪是如何規定的?
32.什麼是私分國有資產罪?
33.私分國有資產罪中,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如何處罰?
34.《刑法》對私分罰沒財物罪是如何規定的?
35.什麼是濫用職權罪?對濫用職權罪,《刑法》是如何規定處罰的?
36.什麼是玩忽職守罪?對玩忽職守罪,《刑法》是如何規定處罰的?
37.什麼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對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應如何處罰?
38.什麼是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對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應如何處罰?
39.如果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應如何處罰?
40.什麼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本罪犯罪主體是什麼?應如何處罰?
41.什麼是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對於本罪應如何處罰?
42.什麼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應如何處罰?
43.什麼是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本罪的主體是什麼?刑法規定應如何處罰?
44.什麼是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應如何處罰?
45.什麼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應如何處罰?
46.什麼是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應如何處罰?
47.什麼是環境監管失職罪?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應如何處罰?
48.什麼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應如何處罰?
49.什麼是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應如何處罰?
50.什麼是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應如何處罰?
51.什麼是放縱走私罪?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犯本罪,應如何處罰?
52.什麼是商檢徇私舞弊罪?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犯本罪,應如何處罰?
53.什麼是商檢失職罪?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犯本罪,應如何處罰?
54.什麼是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應如何處罰?
55.什麼是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應如何處罰?
56.什麼是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應如何處罰?
57.什麼是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本罪的主體要件是什麼?應如何處罰?
58.什麼是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本罪的主體要件是什麼?應人員和處罰?
59.什麼是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應如何處罰?
60.什麼是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應如何處罰?
61.什麼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本罪的主體要件是什麼?應如何處罰?
62.什麼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本罪的主體要件是什麼?應如何處罰?
63.什麼是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本罪的犯罪主體要件是什麼?應如何處罰?
64.如何認定和處理自首?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65.如何認定和處理立功?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審查是否立功時要注意什麼?
66.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應怎樣認定和處理?
67.關於贓款贓物追繳等情形應如何處理?
68.《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就暢通民眾舉報渠道作出了哪些新規定?
69.《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對舉報保護內容作了哪些規定?
70.對打擊報復或者指使他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應如何處理?
71.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對於舉報人獎勵的方式、數額以及經費來源等作了哪些規定?
72.在舉報線索管理工作中,發現檢察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如何處理和處分?
73.《政紀處分規定》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為哪些行為?
7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同業經營或者關聯交易為本人或者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的。應如何處理?
75.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應如何處理?
76.在企業資產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應如何處理?
77.擅自以企業資產提供擔保的,應如何處理?
78.擅自將企業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他人管理投資的,應如何處理?
79.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的,應如何處理?
80.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應如何處理?
81.違反規定自行決定本級領導人員薪酬或者濫發補貼和獎金的,應如何處理?
82.違反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應如何處理?
83.《政紀處分規定》所稱特定關係人是指哪些人?
四、新舊廉政準則條文對照表
附錄
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政紀處分規定(2009年1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2009年3月12日)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2009年6月30日)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2009年7月1日)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2009年7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200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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