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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價格[2010]877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重要批示和全國糾風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最佳化企業發展環境,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制定治理和規範涉企收費措施的分工意見》,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涉及企業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治理和規範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政策措施
治理規範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重點是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借用)行政權力或壟斷地位向企業提供服務的收費。此外,各地還要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壟斷行業的收費進行治理規範。
(一)堅決取締各種亂收費。根據《價格法》和國務院有關收費管理規定,下列收費行為一律取締:1、行政機關以經營服務性收費名義收取費用的;2、將已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繼續收取的;3、行政機關擅自將職責範圍內的事務交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機構辦理,變無償服務為有償服務的;4、利用(借用)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強制服務並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的;5、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制企業到指定機構接受檢測、代理、查詢等服務並收費的;6、其他亂收費行為。
(二)加強經營服務性收費監管。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國家巨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的價格管理機制。對大多數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對極少數存在壟斷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對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的收費,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有關單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規規章和部門檔案規定或作為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的檢驗、檢測、評估(或評價、評審)、審計、鑑定、認證、考試、培訓等服務,以及其他具有壟斷性的服務,實施收費時,應報經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明確收費性質和定價形式。
(三)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在此次治理規範基礎上,建立健全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制度。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要分別納入中央和省級《定價目錄》,明確具體的定價項目、定價主體、定價內容、定價形式、定價部門和定價範圍等,並根據市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制定或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應加強成本監審,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有關單位實施經營服務性收費應按規定使用稅務發票,並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服務承諾以及監督舉報電話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職責分工
各部門負責所管理單位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自查工作,提出規範管理的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收費治理規範工作。中央已制定收費標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治理規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執行情況,研究提出治理規範的具體建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批示精神,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對涉及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交易環節的各項收費,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專項治理。
實施步驟
為確保治理規範工作取得實效,本次治理規範工作分三個階段。
(一)摸底調查階段(6月底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要對所管理單位實施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自查,查清收費種類、標準、範圍、數額和依據,並按照本通知規定研究提出治理規範的初步意見,包括取消、調整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規範管理的政策措施,於6月底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採取多種方式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壟斷行業的具體收費情況,確定治理規範工作的重點和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
(二)集中審核階段(8月底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自查情況,對其所管理單位實施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清理審核。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結合調查摸底情況,要研究提出規範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具體意見,並認真組織實施。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將治理後重新規範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頻次、收費範圍以及相關政策措施等,通過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重新公布。
(三)重點檢查階段(9月底前)。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經營服務性收費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治理規範的各項政策措施。要根據治理規範情況確定檢查的重點領域、重點單位和重點收費,嚴肅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對情節惡劣,性質嚴重的典型案例要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工作要求
治理和規範涉企收費,是今年經濟工作的重要任務,也是中央紀委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專項治理工作重點,時間緊、任務重,各部門、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周密部署,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治理規範工作取得實效。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要指定司局負責本部門收費的自查工作,並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範各單位的執收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突出工作重點,切實解決當前企業反映強烈的亂收費問題;要對有關部門提出的治理規範意見進行認真審核,屬於亂收費的要堅決取締,確需保留的要明確定價形式並按程式審批;要對已出台的收費管理檔案進行重新梳理,凡不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一律廢止;不合理的收費項目要立即取消,偏高的收費標準要及時降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將此次治理規範工作情況,包括取消的收費項目、降低的收費標準、涉及的收費金額和制定的相關政策措施等情況,連同《經營服務性收費治理規範情況匯總表》(附表一)和《涉及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交易環節各項收費治理規範情況匯總表》(附表二)填寫後,於9月1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
附表:
一、經營服務性收費治理規範情況匯總表略
二、涉及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交易環節各項收費治理規範情況匯總表略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