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公布取消和停止社會團體部分收費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0]3034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民 政 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公布取消和停止社會團體部分收費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 主管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 創刊時間: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國內刊號:發改價格[2010]3034號
通知正文,通知附屬檔案,

通知正文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民政廳(局):
為進一步規範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根據201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制定治理和規範涉企收費措施的分工意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關於治理規範社會團體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182號)要求,我們對中央各部門所管理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團”)的收費情況進行了審核,決定公布取消和停止社團部分收費。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取消和停止社團部分收費,具體項目見附屬檔案。各社團收取與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類似費用的,也應於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
二、各有關部門應督促所管社團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對公布取消的收費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取;對公布停止的收費,按現行政策規定確需繼續收取的,應履行相關報批手續,未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恢復收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社團收費的監督管理,堅決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對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並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三、各社團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以及提供壟斷性服務,需實施收費的,應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關於治理規範社會團體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182號)要求和相關制度規定,履行報批程式。各社團未經批准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涉及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的檢驗、檢測、評估(或評價、評審)、審計、鑑定、認證、考試、培訓等服務性收費,一律按亂收費查處。

通知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取消和停止的社團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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