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檢[2011]501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監 察 部
國務院糾風辦衛 生 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解放軍總後勤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全國醫藥衛生服務價格大檢查的通知
- 文號:發改價檢[2011]501號
- 時間: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為密切配合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進一步規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和藥品集中採購工作機構價格和收費行為,促進醫藥衛生事業健康發展,堅持保障和改善民生,經研究,決定開展全國醫藥衛生服務價格大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視開展醫藥價格大檢查工作的重要意義
2009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十幾億人民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解決好醫療衛生這一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是體現黨的根本宗旨、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內在要求。經過近兩年的實踐,改革取得了積極進展和明顯成效,人民民眾得實惠的效果初步實現。隨著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改革的任務愈發艱巨、形勢更加緊迫,面臨諸多困難和挑戰。深入開展醫藥價格檢查,全面落實國家各項醫藥價格政策和改革措施,切實維護正常的醫藥價格秩序,減輕民眾不合理的醫藥費用負擔,是新形勢下順利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有力維護民眾切身利益訴求的具體行動,是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要措施。各有關部門必須深刻認識開展醫藥價格檢查工作的重要意義,以對人民民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堅持不懈,紮實有序地開展醫藥價格檢查,確保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二、準確把握醫藥價格大檢查工作的內容重點
(一)檢查的對象和時限
檢查對象: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含社會零售藥店);醫療機構(含對外有償服務的軍隊、武警等醫療機構、民辦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血站、藥品集中採購工作機構,以及與醫藥衛生服務有關的部門和收費單位。
檢查時限:2010年1月1日以來發生的價格和收費行為。對重大價格違法行為的檢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檢查的時間和組織
此次大檢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解放軍總後勤部統一部署,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檢查工作從2011年4月開始。為加強對檢查工作的組織指導,推動檢查工作深入開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解放軍總後勤部等相關部門選擇部分大型醫療機構進行直接檢查,並在檢查期間派出聯合督查組赴各地進行重點督查。
(三)檢查的重點和內容
檢查的重點:政府定價藥品最高零售價執行情況;藥品加價率特別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零差率政策執行情況;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執行情況,一次性醫用耗材、檢查檢驗的價格與收費執行情況。
檢查的內容:
1、政府定價藥品是否按規定價格執行、有無越權制定價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規定的最高零售價格銷售,或者採取改換藥品名稱、規格及包裝等形式變相漲價的;
2、醫療機構銷售藥品,是否嚴格執行規定的加價率政策,有無變換方式,抬高名義進價、降低實際進價,變相提高加價率的行為,醫院自製藥品價格是否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作價辦法核定;
3、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銷售藥品,是否嚴格執行零差率政策;
4、疫苗、血液及血液製品價格和相關收費是否按照規定政策執行,有無擅自提高價格、自立項目收費的;
5、醫療機構是否按規定的醫療服務項目和標準收費,有無自立項目、自定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以及強制服務、強行收費、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的;
6、醫療機構使用一次性醫用衛生材料,是否按規定的價格或收費標準執行,有無分解項目重複收取一次性衛生材料費的;允許單獨收費的,有無超過規定的加價率(額),以及採取虛增使用數量等方式變相多收費的;
7、醫療機構銷售高值植(介)入類醫用耗材,有無超過規定的價格水平或加價率銷售的;
8、政府主導的藥品集中採購工作機構有無擅自立項收費的;
9、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平台是否按照規定免費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提供服務;
10、明碼標價與收費公示執行情況。
三、紮實有序推進醫藥價格大檢查工作
(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鑒於此次檢查涉及部門較多,各地要加強對檢查工作組織領導,周密部署、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保證檢查工作順利開展。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檢查通知和工作方案的統一部署,做好大檢查的牽頭組織工作。監察機關和糾風辦要積極參與檢查的組織領導,重視和加強責任追究。衛生、中醫藥管理及解放軍總後勤部等相關部門要做好檢查的組織協調,督促被查單位配合檢查工作。重大問題要隨時溝通,把各項責任落實到位,確保檢查工作紮實有序地向前推進。
(二)要精益求精、查深查透
全國醫藥價格大檢查已連續開展多年,各地要認真總結和借鑑近幾年來大檢查的成功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以嚴謹的工作態度和專業精神,提高檢查水平,創新檢查方式,做到精益求精,深入檢查醫藥價格執行中存在的各類價格違法行為。要根據價格違法行為的新特點,進一步提高識別隱蔽性價格違法行為的能力,拓展監管領域,減少監管盲區,對重要問題、重大案件要查深查透。
(三)要加大力度、從嚴處理
各地要對本轄區內的大型醫療機構和有關單位進行全面深入檢查,保證對所有被查單位的全面覆蓋。要採取直接檢查、重點督查、交叉檢查、下查一級等多種方式,保證檢查工作順利開展。要加大處罰力度,提高檢查的威懾力,對重大價格違法案件,除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外,還要處以最高5倍的罰款。要強化責任追究,監察機關對檢查發現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問題要堅決查處,並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作用,加強正面宣傳,對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
(四)要深入調研、完善制度
各地要認真研究當前醫藥價格執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建議。要通過檢查完善價格管理政策,健全教育防範制度、日常監管制度、社會監督制度、信用獎懲制度,構建醫藥價格監管長效機制,保證各項政策措施執行到位。要推進價格行政執法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嚴格執法行政,加強執法問責,在檢查過程中繼續加強廉政監督,做到公正執法、廉潔執法。
(五)要及時反映、全面總結
大檢查期間,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以簡報形式報送檢查工作情況,及時反映工作動態和成果。遇有重大政策問題要加強溝通,及時請示。要按照要求收集整理醫藥價格違法典型案例並上報。檢查工作結束後,各地要對工作的組織情況、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議認真進行總結。請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將醫藥衛生服務價格大檢查書面總結報告於2011年11月30日以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