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開展1995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開展1995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通知

1994年的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下,財政、國稅、地稅、物價、審計等有關部門互相配合,通力協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從目前情況看,經濟領域中各種違法違紀的行為仍很普遍,為此,國務院決定,1995年繼續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開展1995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發〔1995〕26號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成文日期:1995年09月21日
  • 發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1994年的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下,財政、國稅、地稅、物價、審計等有關部門互相配合,通力協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從目前情況看,經濟領域中各種違法違紀的行為仍很普遍,有的還相當嚴重,一些單位和個人乘財稅價格改革之機,巧立名目,偷稅騙稅,哄抬物價,侵占和截留國家財政收入等。嚴重干擾了改革的順利實施,危害了國家和民眾利益,破壞了經濟秩序,影響了社會穩定,必須採取堅決措施予以查處和糾正。為此,國務院決定,1995年繼續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

檔案全文

一、檢查的指導思想。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財稅價格監督管理的要求,大檢查要以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嚴肅依法查處各種偷稅騙稅、越權減免稅、截留國家財政收入、亂漲價、亂收費等違法違紀的行為,切實防止國有財產流失,確保國家預算收支任務的完成和物價控制目標的實現。在檢查中,要把開展大檢查與嚴肅財經法紀、加強廉政建設、抑制物價上漲、深化財稅改革結合起來,使大檢查更好地為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服務。
二、檢查的時限。今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從10月上旬開始,春節前結束。主要檢查1995年發生的各種違反財稅價格法紀問題,以及1994年發生的未檢查或雖已檢查但尚未糾正的違法違紀問題。對某些重大問題,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檢查的方法和步驟。採取普遍發動單位自查和開展重點檢查相結合,以重點檢查為主的方法進行。整個大檢查工作,可分為單位自查、重點檢查和總結整改三個階段。法制、輿論宣傳和思想發動要貫穿於大檢查的始終。在大檢查後期,要針對檢查中發現的一些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違法違紀問題和財稅價格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提出整改建制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改革,完善法規,健全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堵塞違紀漏洞,實行標本兼治,以提高大檢查的整體效應。
四、檢查的範圍。在大檢查期間,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都必須認真進行自查自糾,自查面必須達到100%;在普遍自查的基礎上,各地區、各部門要抽調一批政治業務素質較好的人員組成檢查組,選擇部分行業和企業單位進行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得少於40%。檢查的重點單位是:(一)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的稅源大戶;(二)金融企業、保險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三)各類證券公司、經濟開發公司、外貿公司和有外貿經營自主權的企業,以及第三產業中一些管理比較混亂的企業;(四)民眾反映比較強烈的亂漲價、亂收費、亂罰款的部門;(五)規模較大、管理混亂的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六)各地區、各部門認為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企業和單位。
在這次大檢查中,還要繼續委託地方重點檢查一部分設在當地的中央企業和單位,並按實際查補上交的違法違紀金額給地方財政適當分成。
五、檢查的內容。在普遍檢查企業、單位執行國家財稅價格法律、法規情況的基礎上,主要檢查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擅自越權減稅、免稅、退稅、包稅,自行改變稅率以及騙取出口退稅等行為;(二)擅自把應繳中央財政的收入繳入地方財政或把應繳上級財政的收入繳入本級財政的收入混庫行為,以及違反規定亂退財政收入、亂提各種費用的行為;(三)採取非法手段印製、使用假髮票、真票假開或倒賣發票等偷騙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其他工商稅收的行為;(四)違反財務會計制度,亂擠亂攤成本、隨意核銷費用、擅自沖減資本金、截留國家收入、偷漏所得稅的行為;(五)截留、轉移國家和單位的收入,私設“小金庫”的行為;(六)違反國家規定的開支標準和用途,隨意支用各項財政資金,採取非法手段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將國有財產轉為集體或個人所有的行為;(七)違反國務院規定,擅自出台新的調價項目和經營糧、棉、化肥等重要商品的亂漲價行為;(八)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在醫療、教育、鐵路運輸等方面亂收費的行為;(九)有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單位截留、挪用應上交財政收入的行為;(十)各地區、各部門認為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問題。
對於緩繳、拖欠稅款的問題,各地區、各部門也要結合開展大檢查認真進行清理,抓緊催收。
六、檢查出違紀問題的處理原則。對大檢查中查出的各種違反財稅價格法紀的問題,要嚴格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自查從寬,被查從嚴,實事求是,寬嚴適度”的原則進行處理。凡屬自查出來的問題,可以從寬處理;凡屬重點檢查中查出來的問題,特別是屢查屢犯、明知故犯的問題,要依法從嚴處理。對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外,還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地區、各部門都應選擇幾個違法違紀典型案件公開曝光,以震懾違法違紀者,推動大檢查不斷深入發展。
無論是自查還是重點檢查出來的應交違法違紀款項,必須及時足額地上繳國庫。如有故意拖延不交或拒不交庫的,由銀行依法協助劃撥扣繳。
對於清查出來的緩繳、欠交的稅款,必須立即上繳國庫。
七、大檢查的組織領導。這次大檢查,在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的直接領導和統一部署下進行。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建立健全大檢查領導小組,並指定一名領導幹部負責大檢查工作。各級財政、國稅、地稅、物價、審計、工商行政管理、監察等部門要積極投入大檢查工作。各級政府的大檢查辦公室是本級政府組織實施大檢查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大檢查中的各項工作。國務院將繼續派出由部級幹部帶隊的大檢查工作組,分赴各地指導和推動工作;地方各級政府也要派出相應的大檢查工作組進行督促和檢查。
在這次大檢查中,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儘量讓他們多檢查一些企業和單位,並對其提出嚴格要求,進行嚴格考核,促使他們不斷提高政策業務水平,為逐步強化社會監督創造條件。
在大檢查期間,要繼續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主黨派成員參加大檢查工作。
開展1995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具體實施辦法和政策規定,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大檢查中查出的各類違反財稅價格法紀的問題,由大檢查辦公室商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依法進行處理。
大檢查工作結束後的總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同時抄送財政部、國家計委和國家稅務總局。
國務 院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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