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依法嚴懲偷稅抗稅犯罪的通知》在1990.08.3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依法嚴懲偷稅抗稅犯罪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0.08.30
- 實施時間:1990.08.30
1985年以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在一年一度的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中,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運用檢察職權,依法打擊偷稅、抗稅犯罪活動,為保證大檢查的順利進行作出了積極貢獻。一是查處了一批偷稅、抗稅案件,辦案數逐年大幅度增加。以今年(1990年)上半年為例,全國檢察機關立案查處偷稅、抗稅案件3384件,是大檢查前1984年全年立案數的7.8倍;追繳偷稅、抗稅款6056萬元,是1984年全年的31.4倍。二是為切實保障依法治稅,在地方各級稅務機關派出稅務檢察室2235個,占應設定數的70%,初步形成了查處偷稅、抗稅犯罪案件的專門隊伍。三是認真總結偵查經驗,反偷稅、抗稅犯罪的水平有了較大提高。
但是,在歷年配合大檢查中,有的地方仍然存在不按受案標準受理案件,以罰代刑、執法不嚴的現象。當前,第六次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即將開始,為了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搞好這項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要組織檢察人員認真學習國務院《關於開展1990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通知》和有關檔案,深刻領會抓好大檢查對於推進治理整頓,深化改革,促進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進一步穩定發展的重要意義。堅決貫徹執行大檢查確定的任務、政策和具體措施,充分利用大檢查的有利條件,深入開展打擊偷稅、抗稅犯罪鬥爭,準確、及時地依法打擊犯罪,保證大檢查的順利進行。
二、要加強大檢查期間查處案件的組織領導工作。各級檢察機關要根據本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部署,制定配合和支持大檢查的具體措施,由分工主管的副檢察長負責具體領導。要有專人與有關部門建立聯繫制度,了解掌握大檢查中發現的偷稅、抗稅罪案線索,注意從清查“小金庫”中發現貪污、賄賂等犯罪線索,對構成犯罪的,要堅決依法查處。對有關部門、單位移送和人民民眾舉報的案件材料,要及時受理,認真審查;對重大案件要提前介入調查。
三、要正確執行法律和政策,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做到實事求是,寬嚴適度。對已掌握一定事實和證據、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線索,要及時立案,迅速偵查;對偷稅、抗稅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要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被查出來的或者在歷次大檢查中屢查屢犯的偷稅案件,應當依法從嚴懲處;對於已被查明具有偷、漏、欠稅違法事實,而採取各種手段拒絕履行納稅義務,情節嚴重的,應按抗稅罪依法從嚴懲處。對於在規定期限內主動自查出來的偷稅犯罪案件,可按自首對待,依法從寬處理。對於某些重大疑難案件,要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並及時報告黨委或請示上級檢察機關解決。
四、要貫徹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堅決依法辦案,注意防止和糾正以罰代刑的執法不嚴現象。在辦案中,要嚴格執行訴訟程式以及有關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對於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檢察機關要主動過問,依法查處,不能以有關部門或單位已作行政處罰或未移送為由不予追究,以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五、要結合辦案,運用典型案例,積極採取各種形式宣傳國家的政策和法律,增強民眾特別是各級領導的全局觀念,法制觀念,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要針對發案單位財經管理制度上存在的問題,積極提出檢察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綜合治理工作,堵塞漏洞,擴大辦案的社會效果。
六、要認真總結大檢查期間查處案件工作的情況、問題和經驗,推動稅務檢察工作的開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在大檢查結束後要向高檢院寫出專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