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9年11月14日發布,自1989年11月1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9年11月14日
  • 實施日期:1989年11月1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行政事業財務管理
  近幾年來,不少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違反國家財經制度,私設各種形式的“小金庫”,屢禁不止。這是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流失,消費基金增長過猛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僅助長了奢侈浪費,而且腐蝕幹部,敗壞黨風和社會風氣。為此,國務院決定,結合開展一九八九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對私設的“小金庫”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清理和檢查。現通知如下:
一、清理、檢查“小金庫”,是治理整頓、加強廉政建設的一項措施,具有重要的意義。各級黨政領導一定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排除干擾,把清理和檢查“小金庫”切實抓好。要通過清理和檢查“小金庫”,嚴肅紀律,加強法制,把非法侵的收入收回來,把各項財務收支納入正常渠道,嚴格管理。
二、所有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除了黨費、團費、工會會費、稿費提成和互助金等項目外,凡侵占、截留國家和單位的收入,化大公為小公、化公為私,未在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列收列支、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均屬“小金庫”,都要進行清理和檢查。這次清理、檢查,主要是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列入“小金庫”的各項收支,以及歷年滾存的“小金庫”結餘。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小金庫”的各項資金一律停止支付,違者要從來處理。
三、所有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都要由單位領導親自掛帥,認真做好思想動員、組織落實和安排部署工作,組成有財會負責人參加的專門班子,迅速開展自查。要主動清理本單位(包括所屬內部單位和企業的分廠、車間、班組和科室等)私設的各種形式“小金庫”,如實上報“小金庫”的各項收支金額,不得隱匿不報或避重就輕、報小不報大。發現有這類情況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財會負責人的責任。自查的截止期限,最遲不得超過十二月十五日。各地區、各部門已列入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重點檢查的單位,都要把“小金庫”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認真進行檢查。此外,還要組織力量,選擇一批單位,對“小金庫”問題進行重點抽查,嚴防走過場。經過這次清理和檢查以後,所有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私設“小金庫”。
四、對於清查出來的各項“小金庫”資金,要嚴格按照“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進行處理。凡在自查期限內,單位主動自查自報的“小金庫”資金,已用於生產和集體福利的,要轉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的帳目,在自有資金項下作列收列支處理;已用於職工獎金、實物、補貼、津貼的,要納入單位獎金髮放總額,按規定補交獎金稅;餘額部分,不分資金來源,一律上交財政50%,單位留用50%。留用的款項,全部轉入單位財務會計部門的帳目,作單位自有資金管理。
對不認真自查而被上級派出的檢查組查出的各項“小金庫”資金,凡已經支用的,不分資金用途,全部由單位用自有資金補足,上交財政;餘額部分,全部沒收,上交財政,並處以罰款。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財會負責人的責任。在自查和被查中,如發現有抗污等觸犯刑律行為的,應移交司法機關
依法懲處。要發動民眾積極舉報,並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要適當給
予獎勵。對有打擊報復行為的,要從重從嚴處理。
五、清理和檢查“小金庫”的工作,由各級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和財政部門共同負責。各級大檢查辦公室和財政部門要指派專人負責這項工作。各級銀行要積極予以支持和配合,共同把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工作做好。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大檢查辦公室,要在同級銀行開立“清查小金庫資金”專戶。各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應交的各項“小金庫”資金,均由單位財務會計部門集
中,交按其隸屬關係(中央、省區市、地市、縣區)直接匯交同級大檢查辦公室
在銀行開立的“清查小金庫資金”專戶。如有拖延不交的,按違反財經法紀處論
處。各級大檢查辦公室和財政部門以及派出的工作組、檢查組,要加強監督檢查
,確保應交的各項“小金庫”資金及時收繳入庫。
六、有關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定,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另行制定,下達執行。部隊各單位的“小金庫”如何清理和檢查,請解放軍總後勤部根據本“通知”精神,作出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和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備案。
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只適有於清理和檢查“小金庫”,對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中其它問題的檢查和處理不能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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