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國小、國中、局直屬各單位:
現將《大荔縣治理“小金庫”工作方案》轉發你們,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教育局成立“大荔縣教育系統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姚培實,副組長吳悍民、李繼續、郟京武、穆全喜、李雙全,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吝麥賢。在治理過程中,教育局要求:
1、各鄉校要高度認識此次清理小金庫工作的重要性,採取得力措施,確保系統內清理工作順利進行。
2、各鄉校的所有收入包括承包收入、資產處置收入、代管款項和向學生收取的任何費用等形成的小金庫都是此次治理工作的重點和範圍。
3、按照縣治理小金庫領導小組要求,各鄉校和局室各股組的自查自糾時間為7月15日至7月26日,7月27日各鄉校向局治理小金庫領導小組上報自查自糾情況匯報。28日至31日教育局將進行全面檢查,8月3日縣治理小金庫領導小組將進行抽查。
4、對自查出的小金庫,各鄉校和局室各股組要將其如數轉入單位符合規定的賬簿,教育局將從輕從寬處理相關責任人。對教育局檢查出的小金庫,除如數轉入規定賬簿外,還將視其情節追究一把手的責任。對縣治理小金庫領導小組檢查出的小金庫,教育局將嚴格按照上級的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5、在自查自糾過程中,各單位不能突擊花錢,更不能銷毀相關賬目,同時對不符合規定的支出,相關人員要予以清退。
6、教育局設立治理小金庫舉報。對舉報人員,若舉報屬實,教育局將按照上級獎勵辦法進行獎勵並保護舉報人信息。
7、今後,各鄉校和局室各股組的所有收入都需進入單位規定的賬簿,不能再出現賬外賬等情況。若有發現,教育局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責任人,絕不姑息遷就。
二00九年七月
大荔縣治理“小金庫”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部署,深入開展我縣“小金庫”治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18號)和《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 財政部 審計署印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中紀發【2009】7號)、陝紀發【2009】8號和渭市紀發【2009】16號檔案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以下“小金庫”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各(鄉)鎮、各部門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要求,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的部署,充分認識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對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本著“分級負責、分口把關,統籌兼顧、整體推進,依紀依法、寬嚴相濟,標本兼治、糾建並舉”的原則,按照工作有序、措施有力、治理有效、著眼長效的要求,紮實細緻地做好“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
二、專項治理範圍和內容
(一)專項治理範圍
此次專項治理範圍是我縣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事業單位要以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重點。
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
事業單位是指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1號)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批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5】15號)規定所設立的各類社會服務組織。
(二)專項治理內容
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帳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劵)及其形成的資產,均納入治理範圍。重點是2007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6年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餘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包括: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諮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髮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三、工作安排
“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從發文之日起至年底基本結束,主要採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自發文之日起至6月底)
各(鄉)鎮、各部門要將專項治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深入做好思想發動、輿論宣傳、計畫制定和組織部署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媒介作用,支持民眾監督,鼓勵民眾舉報,為“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外部環境。
(二)自查自糾階段(2009年7月初—7月15日)
凡列入此次專項治理範圍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要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工作措施,認真組織自查,做到自查工作不走過場、全面覆蓋,自查面達到100%。各(鄉)鎮、各部門對其下屬單位進行內部檢查,視同單位自查,要儘量把問題解決在自查自糾階段。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紀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後,各單位要按規定上報自查自糾情況。各單位負責人對自查自糾情況負完全責任。
為保證自查工作效果,各單位“小金庫”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治理“小金庫”辦公室)要統一組織本單位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自查自糾工作,並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指導。各單位治理“小金庫”辦公室要逐級上報自查情況。各單位治理“小金庫”辦公室要在7月20日前,將本單位以及本單位下屬單位自查自糾情況上報縣治理“小金庫”辦公室。
(三)重點檢查階段(2009年7月21日至10月25日)
在自查自糾基礎上,各單位治理“小金庫”辦公室要組織開展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低於納入治理範圍單位總數的5%,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單位檢查面不低於20%。
重點檢查對象:
1、執收、執罰權相對集中的部門和單位;
2、教育、衛生、交通、民政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單位;
3、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隸屬關係的單位;
4、以前檢查發現存在“小金庫”的單位;
5、有民眾舉報的單位;
6、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單位。
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將重點檢查要與規範津貼補貼、規範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節約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強銀行賬戶監管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發票管理檢查、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檢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成長和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等工作相結合,也要與財政監管、審計監督、稅務稽查等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整體推進,綜合實施。
各單位治理“小金庫”辦公室要逐級上報重點檢查情況,縣治理“小金庫”辦公室將組織抽查(屆時另行通知)。各單位治理“小金庫”辦公室要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將本單位及本單位下屬的重點檢查情況上報縣治理“小金庫”辦公室。
(四)整改落實階段(截止2009年11月底)
各(鄉)鎮、各部門要針對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並抓好落實,做到資金資產處理到位、違紀責任人員處理到位。在整改過程中要深入剖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強化源頭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各單位治理“小金庫”辦公室要將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逐級上報。各單位治理“小金庫”辦公室要在11月20日前,對本單位以及本單位下屬專項治理工作情況進行匯總,形成書面報告,上報縣治理“小金庫”辦公室。
四、領導機構
為加強對“小金庫”治理工作地組織領導,我縣成立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縣紀委、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委組織部、縣委宣傳部、縣公安局、中國人民銀行大荔分行、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等部門。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縣“小金庫”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和治理措施,協調解決重要問題。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負責“小金庫”治理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各(鄉)鎮、各部門要成立由分管領導牽頭、相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儘快落實人員和工作經費,確保“小金庫”治理工作順利實施。
五、工作要求
為保證“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有效開展,各(鄉)鎮、各部門要重點做好以下六個方面工作:
(一)做好宣傳發動
各鄉鎮、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各種新聞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多角度地宣傳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內容和政策規定,對治理工作中發現並查處的典型案例有選擇地予以公開曝光,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各單位治理“小金庫”辦公室要通過編髮工作簡報等方式,及時通報治理“小金庫”工作進展情況,加強信息溝通,促進工作深入開展。
(二)落實舉報制度
各(鄉)鎮、各部門要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注意發揮網路舉報作用。要認真做好舉報的受理工作,建立舉報登記和查處督辦制度,制定專人負責,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著落。要認真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紀依法懲處。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查出並收繳財政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金的數額,給予3%—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縣財政負擔。
(三)加強組織督導
要建立單位分級負責、各有關職能單位和行政主管分口把關的工作機制。建立“小金庫”治理工作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各單位“小金庫”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要加強對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領導負責制,安排部署專項治理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工作,並組織力量對專項治理情況進行檢查督導,確保治理工作取得實效。在專項治理工作期間,縣治理“小金庫”辦公室要派出督導組,分赴各單位加強督促檢查,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督辦典型案件,驗收治理效果。
(四)完善協調機制
各單位“小金庫”治理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要及時研究明確專項治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加強對方案制定、自查自糾、重點檢查、案件移送、宣傳報導等工作地督促指導和組織協調,建立起分工明確、運轉順暢、配合有力的專項治理工作協調機制。縣紀委監察局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有關紀律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典型,對有關責任人員及時作出處理;縣財政、審計部門要做好重點檢查工作地組織實施和對違反財政法律法規問題的處理處罰工作;宣傳部門要協調有關新聞單位做好宣傳工作;公安機關要做好“小金庫”有關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處理工作;稅務部門要做好有關涉稅問題的查處工作;人民銀行和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協調商業銀行對專項治理工作給予支持配合,對專項治理中涉及的賬戶查詢、資金凍結和劃轉等事宜,依法及時辦理,特別是對“小金庫”舉報線索的核查取證工作,金融機構要積極配合。
(五)把握政策規定
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依法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
1、“小金庫”治理工作鼓勵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各(鄉)鎮、各部門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的內部檢查,視同自查。
2、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對設立“小金庫”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設立“小金庫”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3、對專項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單位,主管部門和專項治理領導機構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4、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中辦發【2009】18號檔案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6、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六)建立長效機制
在堅決查處和糾正違紀違規問題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製度建設,各(鄉)鎮、各部門要不斷深化財政、金融、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等體制機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為徹底解決“小金庫”問題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