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配合和協助1988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配合和協助1988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通知》在1988.10.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配合和協助1988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10.13
  • 實施時間:1988.10.13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級鐵路運輸法院,各海事法院
一、9月25日,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從1988年10月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1988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搞好這次大檢查,對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這是貫徹黨的十三屆三中全會精神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法院在學習領會和貫徹執行中央全會精神的同時,對國務院通知規定的這次大檢查的指導思想、範圍和重點以及幾個具體政策問題的處理等,也應注意了解掌握,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密切配合,大力協助,保證這次大檢查的順利開展。
二、當前社會上經濟犯罪活動相當嚴重,但法院收到的經濟犯罪案件卻逐年下降。原因是多方面的。犯罪分子沒有受到應有的打擊,是一個重要原因。為此,亟須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嚴懲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根據過去幾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情況,隨著這次大檢查的深入,將會查出一些構成犯罪,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貪污、挪用公款、行賄受賄、偷稅抗稅、投機倒把等經濟犯罪案件。這類案件起訴到法院後,要嚴格依照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嚴肅處理,絕不姑息寬容。特別是對於查出的“官倒”案件,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既要注意防止“以罰代刑”,處理不嚴、打擊不力的情況,也要注意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實事求是,搞清搞準。
三、為切實保障這次大檢查的順利進行,各級法院對那些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稅收、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執行檢查職務,觸犯刑律的人,要依法從嚴打擊,及時處理。
四、在大檢查期間,各地法院要及時選擇一些檢查出來的重大、典型案件,通過召開宣判大會、新聞報導或其他方式,以案講法,進行法制宣傳,擴大辦案效果。
五、各級法院要按照國務院通知的規定,認真進行自查和接受檢查。發現 違紀問題,要嚴肅處理,及時糾正,做遵守財政紀律的模範。
1988年10月13日
其他(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