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
管轄特點
3.海事訴訟管轄不以行政區劃分為依據。
管轄級別
海事訴訟級別管轄,是指海事法院與上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海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它解決的是法院內部受理
第一審海事案件的縱向分工。
與一般民事案件的“
四級兩審終審制”不同,海事案件的
審級則為“三級
兩審終審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
高級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海事案件的性質、標的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審海事案件。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和解決
海事糾紛,各海事法院陸續在沿海各大港口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法庭。海事法院由內設的海事庭、海商庭和派出庭審理第一審海事案件。
管轄地域
海事案件所具有的涉外因素多、涉及面廣、專業技術性強、訴訟標的流動等特點,決定了只有對大多數海事案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才能更加科學高效地解決
海事糾紛,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鑒此,《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6條第2款對海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轄作出了較民事訴訟法更為詳盡的規定。
專屬管轄
海事訴訟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特定的海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海事法院管轄。海事訴訟專屬管轄具有很強的
排他性,既排除外國法院的管轄權,也排除非海事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而且還排除了國內其他海事法院的管轄權。
海事訴訟專屬管轄與海事訴訟
專門管轄不同。海事訴訟專門管轄是對
海事訴訟管轄的定性,指海事案件應由海事法院進行專門管轄;而海事訴訟專屬管轄是專門管轄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指海事案件中具有特殊性質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海事法院進行管轄。
協定管轄
海事訴訟協定管轄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行約定由某一法院對其爭議案件進行審判,從而達到排除其他法院管轄且方便訴訟的目的。海事訴訟
協定管轄可分為一般協定管轄、特殊協定管轄和
默示協定管轄。一般協定管轄和默示協定管轄是國際上普遍承認的管轄原則之一。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未就協定管轄作出全面規定,而僅就其中的特殊協定管轄作出規定。
受案範圍
198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海事法院受案範圍的規定》,規定海事法院受理中國法人、公民之間,中國法人、公民同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的海事商事案件,包括5大類14種:
(1) 海事侵權糾紛案件10種。主要有: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船舶觸碰海上、
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築物和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質或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貨物損害的賠償案件,
海上運輸或海上、通海水域、
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
(2) 海商全國案件14種。主要有:水上運輸契約糾紛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運輸契約糾紛案件,海員勞務契約糾紛案件,海上救助、打撈契約糾紛案件,
海上保險契約糾紛案件等。
(4) 海事執行案件5種。主要有:海洋、內河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依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公約》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中國海事法院承認、執行外國或者地區的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依照中國與外國簽定的司法協助協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決的案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又於2003年8月12日下發了《關於海事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根據該通知,海事法院不審理行政案件、行政賠償案件,亦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
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故海事行政案件不再屬於海事法院的受案範圍。
各地情況
中國有十個海事法院。它們及其管轄範圍分別為:
二、大連海事法院(南自遼寧省與河北省的交界處、東自
鴨綠江口的延伸海域和
鴨綠江水域,其中包括
黃海一部分、
渤海一部分、海上島嶼,以及黑龍江省的黑龍江、
松花江、
烏蘇里江等於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發生在黑龍江省水域內的船舶碰撞、
共同海損、
海難救助、
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大連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黑龍江省水域內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但審理應適用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抗訴案件由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廣州海事法院(廣東省沿海海域、與海相通的內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帶以及
南海部分海域。抗訴案件由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五、寧波海事法院(浙江全省所屬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轄島嶼、所屬港口和通海的內河水域)(該法院先後在溫州、
舟山、台州三地設立派出法庭)。抗訴案件由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六、青島海事法院(南自山東省與江蘇省的交界處,北至山東省與河北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黃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島嶼和
嵐山、
石臼所、青島、威海、煙臺、
蓬萊、
龍口、
羊口等山東省沿海所有港口。抗訴案件由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八、天津海事法院[管轄南自河北省與山東省交界處,北至河北省與遼寧省交界處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島嶼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連線點在北京的
共同海損糾紛案件、
海上保險糾紛案、海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案件(該法院在
秦皇島設立
派出法庭)。抗訴案件由天津市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九、武漢海事法院[自四川省宜賓市合江門至江蘇省瀏河口之間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發生在長江支流水域內的船舶碰撞、
共同海損、
海難救助、
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
武漢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長江支流水域內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但審理應適用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抗訴案件由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十、廈門海事法院[南自福建省與廣東省交界處,北至福建省與浙江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東海南部、台灣省、海上島嶼和福建省所屬港口(該法院在福州設立
派出法庭)。抗訴案件由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