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人民法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審判機關。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設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審判庭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審判庭,並設審判委員會。其上級人民法院為最高人民法院。職責:(1)審判依法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2)審判對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和抗訴案件,以及省級人民檢察院依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3)依審判監督程式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下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4)核准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和依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由其核准的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基本介紹
設定地區
主要任務
內設機構
部門職責
各地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名單
各直轄市、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名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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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