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冀民,男,漢族,1962年4月出生,河北平山人,1984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8月參加工作,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畢業,本科學歷,法學學士學位,一級高級法官。曾任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正廳長級)、審判委員會委員。
2019年8月2日,山西檢察機關依法對劉冀民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冀民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河北省平山縣
- 出生日期:1962年4月
- 畢業院校:中國政法大學
- 代表作品:《國際經濟法適用》、《稅務行政訴訟》、《刑事審判實務手冊》
人物履歷,社會兼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代表作品,學術著作,
人物履歷
1984年08月——1985年09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庭書記員;
1985年09月——1988年09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業餘法律大學山西分校教師;
1988年09月——1990年10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業餘法律大學山西分校辦公室副主任(副處級);
1990年10月——1993年03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業餘法律大學山西分校教務處副處長;
1993年03月——1994年07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業餘法律大學山西分校副校長(正處級);
1994年07月——1997年07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二庭庭長;
1997年07月——2001年01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二庭庭長;
2001年01月——2001年03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二庭庭長;
2001年03月——2001年09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二庭庭長;
2001年09月——2012年05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2012年05月——2019年01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正廳長級)、審判委員會委員。
第十屆、十一屆中共山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社會兼職
受聘為中國政法大學、山西大學法學院、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碩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山西分會會長,中國審判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山西省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山西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協會常委,“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講師團成員,山西省依法治省講師團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2月6日,據山西省紀委監委訊息: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劉冀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9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免去:劉冀民的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
依法雙開
2019年5月24日,據山西省紀委監委訊息:經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紀委監委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劉冀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劉冀民違反政治紀律,縱容、支持下屬捏造炮製舉報他人材料並大範圍投遞,造成惡劣政治和社會影響;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案件當事人宴請,接受下級單位工作人員及案件當事人安排的旅遊活動;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為親屬介紹代理案件謀取利益,收受禮金,違規在銀行入股並分紅;違反工作紀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履職不力,失職失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司法案件審判、執行和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犯受賄罪。
劉冀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一級高級法官,本應牢記黨的宗旨,以身作則,嚴格遵紀守法,但其理想信念喪失,規矩意識淡漠,法紀底線失守,嚴重違反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涉嫌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有關規定,經山西省紀委監委會議研究並報山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冀民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依法逮捕
2019年6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劉冀民(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山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劉冀民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8月2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訊息: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劉冀民(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晉城市人民檢察院向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冀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晉城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劉冀民利用擔任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代表作品
《國際經濟法適用》、《稅務行政訴訟》、《刑事審判實務手冊》。
學術著作
《論貪污罪的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認定及量刑》、《論法庭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