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maritime affairs,有廣義狹義之分,
狹義上的海事,僅指指船舶在海上航行或停泊時所發生的事故。
世界海事日
英文為:World Maritime Day
世界海事日現在的日期為每年9月最後一周的某一天,具體時間由
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確定。
“世界海事日”最早出現在1978年。1978年3月17日正值《
國際海事組織公約》生效二十周年。1977年11月的國際海事組織第十屆大會通過決議,決定今後每年3月17日為“世界海事日”,則1978年3月17日成為第一個世界海事日。1979年11月,國際海事組織第十一屆大會對此決議作出修改,考慮9月的氣候較適宜海事活動,因此今後的世界海事日改在9月最後一周的某一天。“
世界海事日”旨在加強各國對海洋事務的重視,宣傳海運安全、
海洋環境保護等。每年的世界海事日,
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會在該組織總部發表演講,各國也應在該日開展相關宣傳活動。
2005年7月11日,是中國偉大航海家
鄭和下西洋600周年紀念日。2005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將每年的7月11日確立為中國“
航海日”,作為國家的重要節日固定下來。同時也作為“世界海事日”在中國的實施日期。
“航海日”是由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的全國性的法定活動日,既是所有涉及航海、海洋、漁業、船舶工業、航海科研教育等有關行業及其從業人員和海軍官兵的共同節日,也是宣傳普及航海及海洋知識,增強海防意識,促進社會和諧團結的全民族文化活動。
中國航海日活動至今已經舉辦了六屆,第六屆中國航海日活動在福建泉州舉行。
第一屆中國航海日活動慶祝大會舉辦城市:北京
第二屆中國航海日活動慶祝大會舉辦城市:上海
第三屆中國航海日活動慶祝大會舉辦城市:山東青島
第五屆中國航海日活動慶祝大會舉辦城市:遼寧大連
第六屆中國航海日活動慶祝大會舉辦城市:福建泉州
第九屆中國航海日活動慶祝大會舉辦城市:江蘇南通
第十屆中國航海日活動慶祝大會舉辦城市:山東日照
中國海事大學
國內外把開設航運類、海洋工程類專業的專門院校,或者以此類專業為主導的高等院校,被稱為“
海事大學”——Maritime University。在中國大陸,“海事大學”均由“
海運學院”更名而來:如
大連海事大學是由
大連海運學院1994年更名,
上海海事大學是由上海海運學院於2004年更名。目前,中國大陸名為“海事大學”的院校僅有兩所,主要是以工科專業為主,兼顧涉海類的理學及社會人文科學學科。英文為 maritime university。
大連海事大學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DMU)
1960年,
大連海運學院被確定為全國重點大學;1963年周總理親自批示大連海運學院航海類專業學生實行半軍管;1983年,
聯合國開發計畫署(
UNDP)和
國際海事組織(
IMO)在學校設立了亞太地區國際
海事培訓中心;1985年設立
世界海事大學大連分校;1994年,經國家教委批准,學校更名為
大連海事大學,
江澤民同志親筆為學校題寫了校名;1997年,被國家批准進行“
211工程”重點建設;1998年,學校的質量管理體系通過國家港務監督局和
挪威船級社(
DNV)的認證,成為中國第一所獲得
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DNV三個認證規則證書的大學;2004年,學校順利通過了教育部專家組對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的評估檢查,並獲得優秀;2006年,原交通部、教育部、遼寧省、大連市就支持加快
大連海事大學的建設和發展,進一步提升學校的綜合實力和辦學水平,達成了共建協定。通過不斷地建設和發展,學校在辦學規模、辦學層次等方面已居於世界同類院校的前列。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SMU)
上海海事大學是一所以航運技術、經濟與管理為特色的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法學和文學等學科門類的多科性大學。中國高等航海教育發軔於上海,1909年晚清
郵傳部上海高等實業學堂(
南洋公學)船政科開創了中國高等航海教育的先河。1912年成立吳淞商船學校,1928年更名為
吳淞商船專科學校。1959年交通部在滬組建上海海運學院。2004年經教育部批准更名為上海海事大學。1959年交通部在滬組建上海海運學院。從2000年開始,學校實行由上海市和交通部共建,以上海市管理為主的體制。2004年教育部批准上海海運學院更名為上海海事大學。為更好地服務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和國家航運事業發展,根據上海市高校布局結構調整規劃,上海海事大學主體搬遷
臨港新城。2004年11月19日,新校建設破土動工,並於2008年10月建成。校園占地面積133萬餘平方米,總建築面積60萬平方米,綠化率52%,水域面積8萬平方米。新校區及其完善的功能配套設施將成為學校更好地為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為中國和
世界海運事業發展服務的一個新的平台。
2009年,中國高等航海教育和上海海事大學迎來她們的百年華誕,歷經百年的中國高等航海教育發軔於上海。根植於這片沃土的上海海事大學,繼往開來,源遠流長。同年9月23日,
吳淞商船專科學校200餘名校友齊聚
上海海事大學新校區,隆重紀念中國高等航海教育之源——吳淞商船專科學校建校100周年。會後舉行了中國高等航海教育之源——吳淞商船專科學校建校100周年紀念碑揭幕儀式。該紀念碑象徵著中國航海教育之源——吳淞商船專科學校的百年歷程。
中國海事法院
英文為Maritime Court。中國有十個
海事法院。級別上為中級人民法院建構,它們及其管轄範圍分別為
北海海事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所屬港口和水域、北部灣海域及其島嶼和水域內,以及雲南省的
瀾滄江至
湄公河等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其與
廣州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以英羅灣河道中心線為界,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東由廣州海事法院管轄,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烏泥島、潿洲島、
斜陽島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雲南省水域內的船舶碰撞、
共同海損、
海難救助、
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雲南省水域內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但審理應適用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抗訴案件由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大連海事法院
大連
海事法院(南自遼寧省與河北省的交界處、東自
鴨綠江口的延伸海域和
鴨綠江水域,其中包括黃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島嶼,以及黑龍江省的黑龍江、
松花江、
烏蘇里江等於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發生在黑龍江省水域內的船舶碰撞、
共同海損、
海難救助、
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大連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黑龍江省水域內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但審理應適用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抗訴案件由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廣州海事法院(廣東省沿海海域、與海相通的內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帶以及南海部分海域。抗訴案件由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寧波海事法院(浙江全省所屬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轄島嶼、所屬港口和通海的內河水域)(該法院在溫州設立派出法庭)。抗訴案件由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青島海事法院(南自山東省與江蘇省的交界處,北至山東省與河北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黃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島嶼和
嵐山、
石臼所、青島、威海、煙臺、
蓬萊、龍口、羊口等山東省沿海所有港口。抗訴案件由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江蘇沿海海域和長江瀏河口以下水域範圍(該法院在連雲港市設立
派出法庭)。抗訴案件由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2006年6月20日最新通知,洋山港及附近海域發生的海商
海事糾紛由上海海事法案管轄。
天津海事法院(管轄南自河北省與山東省交界處,北至河北省與遼寧省交界處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島嶼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連線點在北京的
共同海損糾紛案件、
海上保險糾紛案、海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案件(該法院在秦皇島設立派出法庭)。抗訴案件由天津市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武漢海事法院(自四川省宜賓市
合江門至江蘇省瀏河口之間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發生在長江支流水域內的船舶碰撞、
共同海損、
海難救助、
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武漢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長江支流水域內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但審理應適用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抗訴案件由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廈門海事法院(南自福建省與廣東省交界處,北至福建省與浙江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東海南部、台灣省、海上島嶼和福建省所屬港口(該法院在福州設立
派出法庭)。抗訴案件由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海事局
英文為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簡稱
MSA中國海事局是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交通安全監督局)和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交通部船舶檢驗局)的基礎上,合併組建而成的。
海事局為交通部直屬機構,實行
垂直管理體制。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
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和
行政執法,並履行交通部安全生產等管理職能。
目前,海事行政系統分為中央直屬的海事局和地方海事局兩類,因此“上海海事局”和“上海市海事局”不是一個機關,前者屬於交通部直屬海事局,而後者是上海市的行政機關,級別、編制、執法範圍均不相同。目前,
海事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定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和防止
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
(二)統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監督管理
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
歸口管理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
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工作;審定船舶檢驗機構和
驗船師資質、審批外國驗船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
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中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
(四)負責船員、
引航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征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港外
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條件;核准與通航安全有關的岸線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管理
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管理和發布全國航行警(通)告,辦理國際
航行警告系統中國國家協調人的工作;審批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中國非開放水域;負責港口對外開放有關審批工作以及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日常工作。
(六)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
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並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
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水上搜尋救助,負責
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
船旗國”及“港口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主權;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八)組織編制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畫;管理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教育、科技、人事、勞動工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
船舶港務費、船舶噸稅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國海事系統統計和行風建設工作。
中國海事職務等級標識
海事職務等級標識共設六等十三級,從高到低依次為首席總監、總監、副總監、監督長、監督官、監督員六等,副總監及以下標識設一級、二級、三級共十三個級別,其中監督員設一、二級。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實行
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