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和執行國家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以及航海保障方面的法規,制定本轄區具體管理規定並監督執行。
2、按照船員、引航員適任資格考試發證管理工作的授權種類、等級,負責天津地區所有海船船員、引航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證工作;負責船員服務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海員出入境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船員專業培訓和特殊培訓以及考試、發證工作。
3、負責天津地區所有海船和主要在天津港區營運的內河船舶的船舶登記工作;審批高速客船安全操作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船上油污應急計畫、船上垃圾管理計畫、貨物系固手冊等船舶法定配備的操作性手冊和文書。
4、負責轄區內港口國監督檢查、船舶安全檢查工作;負責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查驗、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監督執行國家強制引航制度等工作。
5、負責轄區內船舶裝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監督工作;監視港區水域污染情況,擬定和執行港口油污應急計畫。
6、負責轄區內禁行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審核和航行警(通)告發布;審核轄區水上、水下施工和大型設施的水上拖帶的安全技術狀況;港區內使用岸線涉及水上交通安全時對工程進行審核;負責執法船艇的管理調度和水上巡邏。
7、組織、協調轄區內船舶防台、水上搜救工作。 負責轄區內通航環境、通航秩序的維護工作,對重要航區實行交通管制。管理沉船沉物的打撈,強制清除礙航物體等工作。
8、負責轄區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的授權,負責一定區域內的船舶、海上設施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
9、審核、監督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船員和引航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船舶檢驗機構資質等工作。
10、負責轄區內海上幹線公用航行和主要港口航標的管理和規劃建設,編制航標圖。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的授權,負責規定區域內主要港口及其附近水域、沿海重點航道和港灣、錨地及其他指定水域的檢測和基本測量,通報海區變化情況,編輯、繪製和發行港口、航道和錨地檢測圖及航行圖集;負責轄區內主要港口及指定水域的潮汐、潮流等水文情況的觀測和資料收集。
12、負責管理轄區內水上通信機構工作,承擔有關船舶遇險及無線電通信業務。
13、管理所屬單位和派出機構的基本建設、財務、人事、勞動工資、教育、科技、精神文明等建設工作;負責轄區內船舶港務費的徵收管理等工作。
14、承辦有關法規規定和上級下達的其他任務。
機構設定
天津海事局(正廳級)內設機構:辦公室、黨委工作部、紀檢監察處、宣傳處,財務會計處、人事教育處、審計處、公會,計畫基建處、航標導航處、法規規範處、船員管理處、危管防污處、通航管理處、船舶監督處、船舶檢驗管理處,亞太數據中心,技術裝備辦公室,信息化工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