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依法查辦偷稅、抗稅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依法查辦偷稅、抗稅犯罪案件的通知》在1992.10.1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依法查辦偷稅、抗稅犯罪案件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2.10.14
  • 實施時間:1992.10.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為了積極配合9月份以來在全國展開的1992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工作,認真查辦大檢查中查出的偷稅、抗稅犯罪案件,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視,統一認識。今年(1992年)的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是在全國認真學習貫徹鄧小平同志視察南方時的重要談話,加快改革、擴大開放的新形勢下進行的,是遏制經濟領域違法違紀行為、防止財政收入流失、懲治腐敗現象、促進國民經濟更快更好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檢察機關要以十四大精神和小平同志的重要談話為指針,認真學習《國務院關於開展一九九二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通知》和有關檔案,深刻認識大檢查的重要意義。在工作中,要按照國務院通知的要求,全面貫徹執行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加快改革開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積極配合和支持大檢查工作的開展,把依法查辦偷稅、抗稅等犯罪案件作為檢察機關為經濟建設服務的一項重要內容,堅決打擊偷稅、抗稅等犯罪活動,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為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提供良好的環境。
二、要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檢察機關要根據當地政府的統一部署開展工作,由一名主管副檢察長負責,選派得力幹部參加,保證案件查辦工作順利進行。要加強請示報告,對查辦案件中遇到的重大、疑難或政策性問題,及時向上級檢察機關和當地黨委匯報請示。上級檢察機關要加強領導。
三、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各級檢察機關既要積極主動地支持和配合大檢查工作,又要積極主動地爭取有關部門對檢察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要指定專人與當地的大檢查辦公室進行經常性聯繫,隨時了解掌握大檢查的工作進展情況。對大檢查中查出的觸犯刑律的偷稅、抗稅等案件,要依法及時受理和立案偵查。
四、要認真貫徹“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準”的方針,正確執行法律和政策,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查辦案件的重點是一萬元以上的重大偷稅案件;屢查屢罰屢犯的偷稅案件;企業事業單位採取對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一萬元以上的案件以及採取暴力、威脅方法抗稅的案件。對受理的案件,要嚴格把握自查和被查的時間界限,凡在自查期間自查出來的案件,構成犯罪的,應按自首處理。辦案中,對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符合國家統一政令和基本財政法規的改革措施,要堅決予以保護和支持。對於法律政策界限不清或爭議較大的案件,一般不要以犯罪處理。對重大疑難案件,要多聽取各方意見,慎重處理。
五、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綜合治理。要把打擊與保護、辦案與服務、治標與治本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辦案積極宣傳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增強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納稅意識和法制觀念。要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問題,積極地提出檢察建議,幫助有關單位推進財稅改革,完善財經法規,建立健全財會制度,加強防範機制。
六、要加強調查研究,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鮮經驗,為明年(1993年)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做好充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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