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積極查處偷稅抗稅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積極查處偷稅抗稅案件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87年04月21日發布,自1987年04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1987年04月21日
  • 實施日期:1987年04月2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稅收違法處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國務院《關於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工作的決定》指出:最近一個時期,“偷稅漏稅現象相當普遍,拒不交納稅款、圍攻稅務機關、毆打稅務幹部的事件屢有發生,加之有的稅務幹部執法不嚴,這些都嚴重妨礙和削弱了稅收工作,干擾了稅法的貫徹執行,對國家財政收入影響很大。”“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集體、個人分配關係的重要手段,也是國家管理經濟的一個重要調節槓桿,對任何違反國家稅法的行為都應堅決制止。”依法查處偷稅、抗稅犯罪案件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職責。近幾年來,各級檢察機關在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總的來說這項工作還比較薄弱,對一些部門以罰代刑、處理不嚴肅的問題檢察監督不力。當前各級檢察機關應當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嚴肅稅收法紀,依法積極查處偷稅、抗稅案件,保證國家稅收工作的順利進行。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學習國務院《決定》和國家有關稅收的法律、政策規定,認識稅收工作對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要主動與稅務部門聯繫,了解本地區偷稅、抗稅的情況;要把查處偷稅、抗稅案件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
二、在查處偷稅、抗稅案件中,要把重點放在查處國營、集體單位的偷稅、抗稅案件上。對這些單位違反稅收法規,偷稅、抗稅情節嚴重的,應堅決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同時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中嚴重偷稅抗稅案件也要依法查處。在辦案中,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嚴肅執法,排除各種干擾和阻力,堅持依法辦事。
三、查處偷稅、抗稅案件,要與稅務部門密切配合,對那些圍攻稅務機關、毆打稅務幹部的違法犯罪分子必須依法嚴肅處理。要注意運用典型案例,宣傳國家稅收法規和稅收政策,增強納稅單位、個人的法制觀念,自覺履行納稅義務。
四、對少數稅務幹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納稅單位和個人索取收受賄賂,放棄原則,隨意擴大減稅、免稅範圍,或是與納稅單位、個人相互勾結,共同進行偷稅、抗稅活動,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各地檢察機關要將查處偷稅、抗稅案件的情況及時向同級黨委和上級檢察院報告;對於個別地方的領導不按照刑法和稅法規定辦事,干擾對偷稅抗稅犯罪案件依法查處的,要向上級黨委和檢察院反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應將這方面的情況連同案例報告高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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