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舉報工作的決定》的通知

1993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辦公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舉報工作的決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3.03.27
  • 實施時間:1993.03.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舉報工作的決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舉報工作的決定
(1993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辦公會議通過)
1988年以來,在各地黨委領導、人大監督和政府支持下,各級檢察機關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探索創新,創建了依靠民眾懲治貪污賄賂和其他犯罪的舉報制度,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適應加快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切實把舉報中心建設成為聯繫民眾、方便投訴、懲罰犯罪、保護人民、高效有序的專門業務機構,充分發揮舉報工作在反貪倡廉、拒腐防變中的作用,特作如下決定:
一、堅持和健全舉報制度。舉報制度是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反貪倡廉、拒腐防變,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一項重要制度,必須加強。全體檢察幹警特別是領導同志,要正確認識舉報制度和舉報工作是檢察機關聯繫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是檢察機關實行專門工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的有效形式,要充分發揮其在懲罰犯罪、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強領導,把舉報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嚴肅認真、扎紮實實地抓。要加強調查研究,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大膽探索,開拓創新,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發展舉報制度。
二、努力把舉報中心建設成為一個專門的業務機構。舉報中心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個專門業務機構,其規格同於本院其他業務機構。舉報中心設定的原則是從實際出發,方便民眾,利於工作。根據目前檢察機關特別是基層檢察院的實際情況,舉報中心原則上同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合署辦公,兩塊牌子,一套人馬。舉報中心主任可以由主管檢察長擔任,也可以由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增設一專職副主任。各級檢察院舉報機構統稱“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
三、廣泛、深入地開展舉報宣傳。要加大舉報宣傳力度,做到常抓不懈,形式多樣,內容新穎,講求實效。要宣傳黨中央關於堅持“兩手抓”的方針和深入開展反貪污賄賂鬥爭的重要意義;宣傳檢察機關受理、查處舉報案件情況和效果以及受理舉報的範圍;宣傳檢察機關依法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宣傳舉報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應正確行使舉報權利,如實舉報。通過宣傳,增強民眾的監督、參與意識,提高舉報質量,使舉報工作建立在堅實的民眾基礎之上。
四、完善管理機制。要加強舉報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建設,保障其高效有序地開展。一是舉報中心統一受理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經濟、法紀犯罪案件的舉報線索,重點是貪污、賄賂以及偷稅、抗稅、假冒商標、“侵權”、玩忽職守、重大責任事故等犯罪線索。本院其他部門和檢察長接到的舉報,除特殊情況外,應移送或批轉舉報中心處理。二是舉報中心對舉報線索要逐件登記,及時、準確地分流。情況緊急或重大的舉報線索,要送領導審批。涉及縣處級以上幹部的要案線索,要按照高檢院的規定向上一級檢察院移送或備案。三是有關業務部門對移送的舉報線索,要抓緊查處,並將初查、立案、積壓情況及時回復舉報中心,適時向舉報人反饋。舉報中心要加強催辦工作,定期將查處、積壓情況向本院檢察長和上級檢察院報告。五是嚴格保密制度,對泄密造成後果的責任人,要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五、大力加強初查工作。初查是消化的前提和立案偵查的基礎,也是舉報工作取信於民的一項重要措施。要把初查作為舉報工作的中心環節來抓。對於檢察機關管轄的舉報線索,內容較具體,舉證較明確,成案可能性較大的,移送自偵部門初查;性質不明,難以歸口的,由舉報中心初查;情況特殊或緊急的,報請檢察長決定。各級舉報中心都要積極開展初查,徹底改變單純收發抄轉的狀況。初查必須嚴格保密,秘密進行,不得使用強制措施。舉報中心初查後認為構成犯罪的,應移送自偵部門審查立案。
六、切實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要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和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秉公執法,嚴肅查處打擊報復舉報人和侵犯被舉報人合法權益的案件。要進一步建立、健全一套嚴格、實用、有效的保護制度。要做好預防工作,防止和減少打擊報復事件的發生。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犯罪行為,要切實做到發現一件,查處一件,特別是對敢於以身試法、殘害舉報人的,一定要嚴懲不貸,以儆效尤。對不構成犯罪的,要主動同紀檢、監察等部門聯繫、協商,妥善處理。同時,要保護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經查證失實並造成一定影響的舉報,要及時消除影響,使被舉報人得以解脫。對利用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一經發現,要依法嚴肅處理。
七、積極開展獎勵工作。對舉報有功人員要給予獎勵,鼓勵民眾舉報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犯罪行為。對有重大貢獻的舉報人,應予重獎。各級檢察院要逐步設立舉報獎勵基金,各省(區、市)檢察院可在有條件的地區先行試點。基金的來源可商請當地財政部門予以解決,也可以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資助,但不得攤派。在獎勵基金設立前,可根據財政部關於檢察業務經費開支範圍的規定,解決獎勵經費問題。獎勵範圍、對象、標準、方式和審批程式,各地要逐步建立一套規章制度,保障獎勵工作的開展。
八、加強舉報制度理論研究。舉報制度完善和發展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舉報理論是檢察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檢察機關都要重視舉報理論研究,舉報中心、法律政策研究部門和檢察理論研究部門要加強協作,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組織撰寫舉報論文。要適時舉辦舉報理論研討會,積極向上級檢察院推薦研究成果。高檢院要出版舉報研究論文集,組織編寫舉報理論專著,以期逐步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系統的理論,填補舉報理論空白,指導和促進舉報工作的深入開展。
九、進一步抓好基礎建設。已撤銷或尚未建立舉報中心的,要儘快恢復和建立。要適當充實人員,使之與承擔的任務相適應。要繼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對已建立的各項工作制度,要結合實際加以修改、補充,逐步完善;尚未建立的,要儘快制定。要加強現代化技術裝備建設,爭取三年左右實現省級院和大中城市檢察院舉報線索管理微機化,改善交通、通訊設備,增強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十、切實提高舉報工作幹部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舉報工作幹部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重點是學習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樹立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的科學態度和創新精神;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知識,注意在實踐中鍛鍊提高,增強分析問題、區分罪與非罪界限的能力;加強職業道德修養,嚴守法紀,秉公盡責,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業務精通、廉潔清明、作風過硬的舉報工作幹部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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