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已經201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印發。各級檢察機關要結合工作實際,高度重視並認真抓好《規定》貫徹落實,積極推動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試行)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已經201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印發。各級檢察機關要結合工作實際,高度重視並認真抓好《規定》貫徹落實,積極推動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一是要充分提高認識。建立並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對於充分發揮檢察機關職能作用、增強全民法治觀念、促進法治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檢察機關要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求出發,不斷提高開展以案釋法工作的責任感和主動性,努力發揮好檢察機關在推進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二是要紮實推進工作。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按照《規定》要求,積極深入推進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要把檢察官以案釋法作為司法辦案的重要內容,對辦案過程中應當向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釋法說理的情形,要按照規定及時進行釋法說理。同時認真結合檢察機關辦理的典型案例,積極開展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工作,不斷提高全社會法治建設水平。
三是要確保工作實效。各級檢察機關要準確把握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的目標、原則和具體要求,依法規範開展好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密結合司法辦案實際,把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與加強檢察法律文書說理和檢察宣傳工作有效結合起來,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是要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檢察機關要把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切實加強領導,健全工作機制,落實相關責任。省級檢察院要充分發揮領導作用,加強對下級院開展以案釋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必要時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實施細則,促進本地區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規範有序開展。
五是要積極探索實踐。各級檢察機關在開展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中,要注意發現問題、總結經驗,同時積極探索適合開展以案釋法工作的有效方式,推動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健康發展。各級檢察機關在執行《規定》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7月3日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檢察機關職能作用,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建立並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
第二條 檢察官以案釋法,是指檢察官結合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圍繞案件事實、證據、程式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釋法說理、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等活動。
檢察官以案釋法包括向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以案釋法和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
第三條 檢察官以案釋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必要性原則。檢察官應當綜合考慮案件性質特點、訴訟參與人需求以及法治宣傳效果等因素,決定是否進行以案釋法以及如何釋法。
(二)合法性原則。檢察官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進行以案釋法,不得出現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
(三)規範性原則。檢察官以案釋法應當做到事實準確,說理清晰,表述規範。
(四)及時性原則。檢察官應當根據辦案實際和普法需要,在案件辦理的關鍵環節或者案件辦結後,及時向訴訟參與人或者社會公眾以案釋法。
第四條 檢察官對其辦理的案件,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法律文書說理工作的意見(試行)》,認真做好各個環節的法律文書說理工作。
對正在辦理的案件,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提出請求的,檢察官應當結合具體案情,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向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進行釋法說理。
對可能造成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對檢察機關司法行為和處理決定產生質疑,或者經過執法辦案風險評估,可能引發當事人上訪、負面社會輿情等嚴重後果,影響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的案件,檢察官應當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主動向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進行釋法說理。
第五條 下列案件可以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於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弘揚社會正氣的案件;
(二)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或較大爭議,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於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的案件;
(三)可能引發上訪或者社會群體事件,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穩定的案件;
(四)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於提高民眾權利保護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案件;
(五)具有較強警示教育意義,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於提高民眾學法守法意識、促進法治社會建設的案件;
(六)具有預防職務犯罪效果,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於促進單位、部門健全制度、改進管理和國家工作人員自我警醒、廉潔自律的案件;
(七)適合開展以案釋法的其他類型案件。
第六條 檢察官以案釋法,應當準確說明與案件有關的主要事實,充分闡明辦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向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釋法說理,應當針對檢察法律文書、有關處理決定的重點內容以及辦案過程中訴訟參與人要求、申請、質疑、舉報、控告、申訴的重點問題進行分析論證、解釋說明。
向社會公眾釋法說理,要注意結合案件內容、性質、特點,充分發揮以案釋法的引導、規範、預防與教育功能,增強法治宣傳效果。
第七條 檢察官以案釋法,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檢察工作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涉及當事人隱私或者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案件,應當通過必要方式進行處理,避免對當事人及其家屬名譽、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損害。
第八條 對於檢察機關正在辦理的案件,檢察官可以針對訴訟參與人提出的請求,結合辦案進程適時向其進行釋法。遇有重大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啟動以案釋法工作。
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可以結合國家憲法日和法制宣傳月、宣傳周、宣傳日等普法活動開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時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據案件情況、社會關切等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
第九條 向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以案釋法,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採取口頭方式的,應當做好記錄。
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等以案釋法;
(二)充分運用電視、廣播、報刊等傳統媒體,開闢檢察官訪談、檢察官專欄等以案釋法;
(三)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聞客戶端等新媒體,廣泛依託檢察官方網站、政府網站和專業普法網站等以案釋法;
(四)充分套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通過依法、全面、及時、規範公開案件信息促進以案釋法;
(五)結合檢察機關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等進行以案釋法;
(六)適合開展以案釋法的其他方式。
第十條 檢察機關案件承辦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辦理的案件,組織檢察官開展以案釋法工作,並加強對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檢察機關承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聯絡任務和負責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一定時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部署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安排,分別研究制定檢察官以案釋法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協調案件承辦部門開展以案釋法工作,並對相關工作情況進行總結、通報。
檢察機關新聞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檢察官通過新聞媒體進行以案釋法,並做好相關宣傳報導和輿情應對工作。
檢察機關法律政策研究部門根據案例指導工作要求,加強對以案釋法工作的規範指導,開展以案釋法典型案例的收集、研究和發布工作。
第十一條 檢察官進行以案釋法,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司法辦案程式和檢察機關工作規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所在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報分管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同意。對社會關注的重大複雜敏感案件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還應當就釋法的方式、內容、時機等徵求檢察機關新聞宣傳部門意見,必要時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十二條 檢察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檢察官以案釋法激勵機制,對於在以案釋法工作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檢察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負責以案釋法的檢察官有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在公開場合、新聞媒體等發表與承辦案件有關的言論,對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對外披露自己或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情況,妨害案件依法獨立公正辦理的;
(三)故意歪曲或者錯誤闡述案件事實,引發輿情事件、造成負面社會影響的;
(四)發表與檢察官職業道德不符的言論,損害檢察機關形象的;
(五)造成其他消極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第十四條 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